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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判观点梳理+实务建议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25

原副标题:新增未本息筹资股东为举报人的裁判员看法剖析+公法提议

来源:总务之家(ID:law114-com-cn)

征稿作者:殷大奎,福建世礼(漳州)辩护律师房产公司,主要业务领域:公司长年法律条文顾问、合同管理、公司治理

序言

注册资本所夺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股东在公司的筹资事项上掌握了更大的决策权,不仅能民主自由约定筹资方式、筹资额和筹资时间,还能民主自由受让股份。但企业法人独立心智、股东以下简称、所夺制中的时限自身利益也容易被股东失当利用,从而影响负债人自身利益。

常见的情况是股东未实收筹资,在筹资时限期满前将股份受让给别人,但股份受让时公司已无偿付能力,股东借以匪类筹资、侵害负债人自身利益。

对此,负债人该怎样申诉?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以下简称《更改新增明确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七条,为负债人新增未本息筹资的股东为举报人提供了法律条文依据。

第十五条做为举报人的非商业企业法人,个人财产足以偿还施行卷宗确认的负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更改、新增未交纳或未本息交纳筹资的股东、筹资人或依公民事民事诉讼明确规定对该筹资分担控股股东的主办数人举报人,在尚未交纳筹资的范围内民事民事诉讼机关分担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第七条做为举报人的公司,个人财产足以偿还施行卷宗确认的负债,其股东未民事民事诉讼机关履行筹资义务即受让股份,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更改、新增该原股东或依公民事民事诉讼明确规定对该筹资分担控股股东的主办数人举报人,在未民事民事诉讼机关筹资的范围内分担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怎样在法律条文架构内实现股东筹资时限自身利益与负债人自身利益的平衡,是民事民事诉讼适用于的痛点,各省市民事民事诉讼实践中,对这四条是怎样理解、怎样适用于的呢?

为此,本栏剖析各省市高等法院根据《更改新增明确规定》新增筹资不精练的股东为举报人的裁判员看法,并向相关方提出法律条文提议。

01

负债人新增未本息出资的股东为举报人的先决条件

负债人在继续处理程序中新增第二数人举报人,意味着不经过民事诉讼程序即要求第二人对刑事案件分担虚拟责任,有严格的主体资格限制——需满足负债人公司个人财产足以偿还卷宗确认的负债之程序要件,和股东所夺筹资加速到期之虚拟要件。

(一)怎样认定“负债人不能偿还裁判员文书确认的负债”?

一般来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高等法院认定负债人公司不能偿还裁判员文书确认的负债:

1.公司名下无任何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足以偿还其负债;

2.高等法院裁定终结本次继续执行。

案例:(2021)川34民终492号民事民事诉讼判决书

『……关于车易通公司个人财产是否具备偿还卷宗确认的负债的程序要件问题。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截止本案判决前,车易通公司针对案涉继续执行刑事案件尚无具体的偿还行为,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对此作出了继续处理程序终结裁定,该情形足以认定车易通公司个人财产足以偿还施行卷宗确认的负债,车易通公司股东具备被新增为举报人的程序要件……』

(二)怎样认定“股东所夺筹资加速到期”?

适用于股东所夺筹资加速到期,仅限于以下情形:

1.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2.解散清算(《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3.《全国高等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六条明确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

《九民纪要》第六条明确规定:“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民事民事诉讼机关享有时限自身利益。负债人以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负债为由,请求未届筹资期限的股东在未筹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偿还的负债分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全力支持。但是,下列情形的除外:(1)公司做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穷尽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筹资时限的。

其中,何谓“具备破产原因”呢?

本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的明确规定,归纳“具备破产原因”见下图——

02

高等法院对股东“未交纳或本息交纳筹资”和“未民事民事诉讼机关履行筹资义务即受让股份”的认定

民事民事诉讼实践中,第十五条说的“未交纳或本息交纳筹资”能直接理解为十九条说的“未民事民事诉讼机关履行筹资义务”,二者之所以表述不同,本栏的理解是十七条指向现股东、十九条指向原股东。

(一)未届筹资时限受让股份≠“未民事民事诉讼机关履行筹资义务即受让股份”。

未届筹资时限受让股份的,只有出现前文所述筹资加速到期情形,高等法院才会认定为“未民事民事诉讼机关履行筹资义务即受让股份”并因此全力支持新增享有时限自身利益的股东为举报人。

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33号民事民事诉讼裁定书

『鉴于鑫天利公司的原股东麦树理、武东、李月平、隆昌煤矿公司已在筹资时限期满之前将各自的股份受让,二审判决新增受让股份的袁春生为举报人,没有新增麦树理、武东、李月平、隆昌煤矿公司为举报人并无失当。』

(二)债权负债形成与股份受让的先后,与原股东是否分担责任的关系。

如果债权产生于原股东持股期间,高等法院一般会全力支持新增未履行筹资义务的原股东为举报人。但债权发生在原股东股份受让之后,高等法院是否新增,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1.高等法院不全力支持新增股东为举报人的理由有:受让行为与公司不能偿还负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筹资义务随股份一并受让给受让方,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等等。

案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检察院(2020)冀01民终12124号民事民事诉讼判决书:

『柏再峰受让股份在前,鑫鼎公司与鑫盾公司的负债在后,且柏再峰在所夺时限期满前将股份受让给别人,该筹资义务亦相应转移给受让人,不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股东未民事民事诉讼机关履行筹资义务即受让股份”的情形,故不应新增柏再峰为举报人。』

2.有个别全力支持新增的裁判员看法认为,股东筹资义务系法定,不随着股份受让而转移或免除,即使债权产生于股份受让之后,高等法院仍全力支持新增原股东为举报人。

案例: 2019年9月12日人民检察院报的精选案例(2018)豫0811民初963号民事民事诉讼判决书:

该案中,涉案股份更改登记由张鹏、郭莹莹更改为张鹏、闫丙震的日期为2015年9月16日,而案涉负债合同签订时间是2016年1月8日,债权系产生于股份受让之后。

(三)虽未届筹资时限,但受让股份为恶意逃避筹资义务或使负债人自身利益受损时,高等法院会全力支持新增受让股份的股东为举报人。

案例:(2021)苏06民终5426号民事民事诉讼判决书:

『本院认为,对于“股东未民事民事诉讼机关履行筹资义务即受让股份”的理解,应从股东受让股份的行为是否影响了负债人债权的实现、是否侵害了负债人对股东的信赖权的角度进行分析,综合考虑股东筹资时限、债权负债产生时间等多种因素。』

案例(2021)陕民再138号民事民事诉讼判决书:

『汤亚军在2015年8月10日向刘迪受让股权时,已知公司账户资金仅剩1万余元,无资金承揽项目,且负有退还保证金等义务。汤亚军以0元的价格向刘迪受让股份,但刘迪受让股份后及至筹资所夺期满,也未交纳该筹资,其公司股东明显具有滥用股东筹资时限自身利益,以逃避负债,侵害公司负债人自身利益的恶意。』

大量类案可见,高等法院认定股份交易性质时会从股份交易的时间点、受让方与受让方的关系、协议价款与交易发生时公司的资债状况等方面综合认定股份受让善意与否。在受让方若与受让方关系密切、价格不正常、在公司民事诉讼中或继续执行前受让股份等情况下,股份受让会被认定为恶意逃避筹资义务,高等法院由此新增原股东为举报人。

03

给各方的法律条文提议

经分析以上裁判员看法,本栏向法律条文关系各方提出提议如下——

(一)给负债人的提议

径行新增股东为举报人而不是提出申请负债人公司破产。

不提议优先选择破产程序,因为做为举报人的负债人公司基本已经是负债累累的烂摊子,如果走破产程序,所有的其他负债人都参与偿还,那么很可能你只能分到很少甚至分不到个人财产。

而且,如果在一定的时限内没有其他负债人去提出申请公司破产,哪个负债人先提出申请新增股东未举报人,高等法院便可将加速到期的股东筹资直接向该负债人进行偿还,而不是所有负债人公平受偿。先到者先得,这是现行规范对负债人的利好。

所以,负债人在决定对负债人公司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时,迅速着手调查股东是否存在前文提及的可加速到期的情形,极尽所能地扩大责任个人财产范围,尽快主张新增股东为举报人,以最大化限度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二)给股份受让方的提议

在股份受让协议中明确签订合同该股份对应筹资义务的归属和价款、股份交割之后的公司负债与出让方无关,以及后续产生负债导致受让方分担责任后的追偿条款,以备未来被继续执行后、有追偿的理由。

别期望滥用股东筹资时限自身利益、恶意匪类筹资义务,因为将来在公司无法偿还债权的情况下,仍会被新增为举报人。

(三)给股份受让方的提议

交易前作详细尽调,审查出让人是否实收筹资、是否抽逃筹资、筹资时限是否期满、公司债权负债状况等现实因素。

在股份受让协议增加受让方、目标公司的承诺与保证条款,须明确:“目标公司和受让方均没有未向受让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负债、民事诉讼、索赔和责任;也不存在可能发生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法律条文事实及威胁”和“目标公司已经向受让方提供了所有以其为一方的合同,如出现因违约而可能对目标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则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分担”,并配以较重的违约责任,以保证未来出现了始料未及的负债人主张债权时,能一并追究原股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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