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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伙
经
营
协
议
书
合资经营方式经营方式合同书
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协力经亲善商谈,就协力经营方式 达成一致下列协定:
第二条 合资经营方式核心理念
借助投资顾问另一方面具有的资本金和管理工作竞争优势,经营方式 ,使投资顾问透过不合法的方式,缔造本该,撷取中国经济自身利益。
第二条 合资经营方式名称 、主要经营方式地:
合资经营方式经营方式的店名为:
经营方式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资经营方式经营方式项目和范围
经营方式项目为:
第四条 合资经营方式期限
合资经营方式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乙方以技术入股方式出资。
2.各投资顾问的出资,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齐,由合资经营方式负责人 统一保管,其他投资顾问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资经营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万元。合资经营方式期间各投资顾问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资经营方式终止后,根据各投资顾问的出资的情况按出资比例归个人所有,协定终止当天或按投资顾问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乙方技术入股,除去分红每月固定工资______元。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方式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资经营方式创收盈余,此为合资经营方式分配的重点,甲、乙双方各按40%,乙方20%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资经营方式经营方式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资经营方式债务先由合资经营方式财产偿还,合资经营方式财产不足清偿时,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投资顾问入伙,必须经全体投资顾问同意;
2. 新投资顾问须承认并签署本合资经营方式协定;
3. 除入伙协定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投资顾问与原投资顾问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投资顾问对入伙前合资经营方式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方式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投资顾问可以退伙:
①合资经营方式协定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投资顾问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投资顾问难以继续参加合资经营方式企业的法定事由。
2. 当然退伙。投资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资经营方式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投资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投资顾问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资经营方式企业造成中国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资经营方式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资经营方式协定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投资顾问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投资顾问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后,其他投资顾问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资经营方式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4.强制退伙,下列情形算作强制退伙。
①未经其他投资顾问全体同意擅自退伙
②在合资经营方式企业经营方式低谷亏损时提出退伙
合资经营方式人出现强制退伙时,即为视作放弃所有出资与分红、工资。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投资顾问转让其在合资经营方式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投资顾问有优先受让权,否则按强制退伙。如向投资顾问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投资顾问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资经营方式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资经营方式协定即成为合资经营方式企业的投资顾问。
第八条 合资经营方式负责人及合资经营方式事务执行
全体投资顾问决定,委托 方为合资经营方式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资经营方式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工作;
3. 订立经营方式价格、员工工资、购进常用货物;
支付合资经营方式债务;
聘用解聘员工;
其他投资顾问授予的权利
5. 在经营方式期间,合资经营方式收支款项统一在银行设立的以 账户上流转,由 负责保管和收银, 负责记账。每 (双月或一季度)月底结算,并制作结算单。(其他投资顾问有监督权)
第九条 其他投资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资顾问的权利:
1. 合资经营方式事务的决定权和具体的经营方式活动由乙方决定,其他投资顾问均只有监督权,重大经营方式事件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例如 1、改变合资经营方式企业的名称2、 改变合资经营方式企业的经营方式范围、主要经营方式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资经营方式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资经营方式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资经营方式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投资顾问以外的人担任合资经营方式企业的经营方式管理工作人员。
(二). 投资顾问享有合资经营方式自身利益的分配权;
(三). 投资顾问分配合资经营方式自身利益应按协定的约定进行,合资经营方式经营方式积累的财产归投资顾问共有;
投资顾问的义务: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积极协助店内落实各项措施。
全力保障店内正常运营。
完全配合乙方执行工作。
5.按照合资经营方式协定的约定维护合资经营方式财产的统一;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投资顾问同意,禁止任何投资顾问私自以合资经营方式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有违反,以其业务获得自身利益的 倍归全体投资顾问,造成的损失由该投资顾问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投资顾问在同一个城市参与经营方式与本合资经营方式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资经营方式协定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投资顾问同意外,投资顾问不得同本合资经营方式企业进行交易;
投资顾问借助职务便利侵吞协力财产、挪用协力财产以作他用等一切损害本合资经营方式企业自身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合资经营方式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投资顾问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方式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投资顾问入伙经营方式;
(二)在投资顾问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投资顾问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方式;也可依照合资经营方式协定的约定或者经全体投资顾问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投资顾问继续经营方式。
第十二条 合资经营方式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资经营方式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资经营方式期限届满;
2. 全体投资顾问同意终止合资经营方式关系;
3. 合资经营方式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资经营方式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资经营方式的清算:
1. 合资经营方式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投资顾问担任,或经全体投资顾问过半数同意,自合资经营方式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投资顾问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 合资经营方式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资经营方式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及其他了理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资经营方式的债务;返还投资顾问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定第六条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资经营方式有亏损,合资经营方式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定第六条的办法办理。各投资顾问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投资顾问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投资顾问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投资顾问未经其他投资顾问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投资顾问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投资顾问,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投资顾问应赔偿其他投资顾问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 投资顾问私自以其在合资经营方式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投资顾问造成损失的,该投资顾问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 投资顾问严重违反本协定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资经营方式企业法》而导致合资经营方式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投资顾问承担赔偿责任;
(四) 投资顾问违反本协定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投资顾问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投资顾问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定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定或与本协定有关的一切争议,投资顾问之间协力商谈。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商谈一致,投资顾问可以修改本协定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定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定一式三份,投资顾问各执壹份;
(四)本协定经全体投资顾问签名、按指印后生效。
全体投资顾问签章处:甲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20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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