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公司法》及《公司注册登记条例》的明确规定,股东严禁以用工总金额出资入股。而技术假如没转化成为专利等专利技术,在其本质上可归属用工。虽然法律条文明确明令禁止以用工出资,但实践操作中,仍能选用许多若非的配套措施予以处置,合理地避免出现技术入股的法律条文心理障碍。
股东出资
(一)股东出资与非常以下简称
在主办人签订股东协定,确定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后,将所承诺的财物转给公司,公司才具备运营的根基,因此,股东出资的种类、金额及时间安排等,对公司的发展意义重大。简而言之“出资”是指主办人在公司成立时,为获得公司股份,根据协定的签订合同以及法律条文和章程的明确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保险费义务的一系列行为。一般来说,股东出资制度适用于公司成立与增加资本等阶段。在主办人签订股东协定时,由于公司经营或项目运转的需要,协定所签订合同的出资额一般会大于公司章程中写明的注册资本金额,换言之,主办人将股份数量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计入注册资本,另一部分计入公司资产,这里所讲的出资,是指主办人对注册资本部分的出资,而计入公司资产的那部分,能称为投资额。
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数量为限,对公司及债务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换言之,股东承诺认缴,并不等同于就能享用非常以下简称制度的保护。股东要享非常以下简称制度的保护,最为关键步骤是将公司章程中承诺的出资,按相应的时间安排交付公司,从而完成出资,唯如此,股东才能享有非常以下简称制度的保护。
(二)股东出资形式的法定主义
在股东出资制度上,公司法实行的是出资形式法定主义,即股东以何种财产出资,不完全取决于股东自身拥有何种财产或资源,也不完全取决于公司经营需要何种财产或资源,而是由法律条文间接明确规定何种财产能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法律条文对股东出资形式的明确规定并非随意,构成公司资本的股东的出资不仅要求能为公司所用,具备经营的功能,而且还必须具备债务清偿的功能,即能够用于公司对外债务的清偿,因此,用于出资的财产应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其一,汇率估价。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在价值上应具备确定性,以便于准确计量股东出资的汇率价值,以衡量股东是否完成出资。同时,还能确定出资财产清偿公司债务时的计算依照,无法估价的财产也就无法确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的义务,也无法用于公司债务的清偿。
其二,能依法转让。用于出资的财产不仅能由股东交付于公司,作为公司经营所用。而且在公司对外清偿债务时,能有效地从公司转移给债务人人。
(三)股东出资类型
1.汇率出资
汇率,归属于种类物。由于用汇率出资,不需要进行评估结果,也不存在溢价等问题,是股东最常用的出资方式。那么,犯罪所得汇率用于出资是否有效?依照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汇率出资后获得股份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份。”可见,股东即使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汇率出资,该出资行为是有效的,股东认缴资金的来源不影响股东在公司的股东资格或身份的认定,犯罪所得出资后所得的股份应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
2.非汇率财产出资
股东能用实物、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能用汇率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汇率财产总金额出资。其中实务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等;专利技术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土地使用权主要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且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权利负担。
3.严禁作为出资的财产
用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无法作为股东出资。
(四)股东出资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出资的价值评估结果
在使用非汇率财产出资时,应当评估结果总金额,核实财产,严禁高估或者低估总金额。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评估结果标准,使用不同的评估结果方式,会对同一财产作出不同、甚至差异很大的估价,因此,对于非汇率财产出资的,建议委托有资质的评估结果机构出具评估结果报告。
2.股份出资
股份出资是股东依照法律条文和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用其所持的在其他公司的股份总金额出资成立新公司的行为。新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股份出资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第一,出资的股份由出资人合法所持并依法能转让;第二,出资的股份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第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份转让的法定手续;第四,出资的股份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结果;第五,出资股份没成立质权;第五,公司章程没签订合同该股份无法转让;第六,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股份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应当报经批准的已经获得批准;第七,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没明确规定严禁转让的其他情形。
3.债务人出资
债务人人能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的债务人,转为公司股份。转为公司股份的债务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一,债务人人已经履行债务人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明令禁止性明确规定;其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其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定。
用以转为公司股份的债务人有两个以上债务人人的,债务人人对债务人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务人转为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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