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不动产股权投资入股签定的合约,与否须要征税新税?
A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税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1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以下凭据为应纳税凭据:
1.采供、研磨总包、建设项目承揽、个人财产出租、客货运输、物流配送看管、银行贷款、个人财产保险、技术合约或是具备合约物理性质的凭据;
2.房屋产权迁移书据;
3.营运簿册;
4.基本权利、许可照;
5.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认课税的其它凭据。”
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税实施办法明订》((1988)税务字第255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新税只对土地税所得税附注列出的凭据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认课税的其它凭据课税。”
因而,以不动产股权投资入股签定的合约非新税增值税凭据,不征税新税。
Q
2.企业间签定厂区的征地补偿金协定,与否须要交纳新税?采行钱款补偿金和不动产补偿金形式与否有区别?
A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税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1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以下凭据为应纳税凭据:
1.采供、研磨总包、建设项目承揽、个人财产出租、客货运输、物流配送看管、银行贷款、个人财产保险、技术合约或是具备合约物理性质的凭据;
2.产权迁移书据;
3.营运簿册;
4.基本权利、许可照;
5.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认课税的其它凭据。”
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税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11号)附件《新税土地税所得税表》明确规定:“房屋产权迁移书据包括个人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迁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采供合约包括供应、预购、采购、采供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金、易货等合约。立合约人按采供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因而,民营企业间签定厂区的征地补偿金协定,无需交纳新税。采行不动产补偿金形式的,在办理不动房屋产权证时应按照房屋产权迁移书据交纳新税。
Q
3.墓穴销售和出租合约,与否须要征税新税?
A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税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号)明确规定:“二、以下凭据为应纳税凭据:
1.采供、研磨总包、建设项目承揽、个人财产出租、客货运输、物流配送看管、银行贷款、个人财产保险、技术合约或是具备合约物理性质的凭据;
2.房屋产权迁移书据;
3.营运簿册;
4.基本权利、许可照;
5.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认课税的其它凭据。”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税实施办法明订》((1988)税务字第255号)明确规定:“十、新税只对土地税所得税附注列出的凭据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认课税的其它凭据课税。”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税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11号)附件《新税土地税所得税表》明确规定:“个人财产出租合约:包括出租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约。”
因而,墓穴销售和出租合约非新税增值税凭据,不征税新税。
Q
4.活动板房与否须要征税不动产税?
A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不动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明确规定》((1987)税务地字第3号)明确规定:“一、关于‘不动产’的解释
‘不动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个人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不动产。 ……”
因而,活动板房不属于不动产,不征税不动产税。
Q
5.民营企业出租公租房与否免征不动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A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出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明确规定:“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它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七、对公租房免征不动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不动产税优惠政策。
……
十、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明确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民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2018〕54号)等16个文件明确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因而,民营企业出租公租房免征不动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Q
6.业主委员会出租土地使用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场地,与否须要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A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第十五条第483号公布)第三条明确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明确规定交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民营企业、集体民营企业、私营民营企业、股份制民营企业、外商股权投资民营企业、外国民营企业以及其它民营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它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个人。”
另依照《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明确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认,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交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认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因而,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应由全体业主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