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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可否投资入股__公司法权威解读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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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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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可不可以投资入股?

👉译者:唐A43EI267SM 王磊 张母龚氏 (上海玉亭辩护律师房产公司)此案概要

一、2005年7月,弓展公司成立,税务记载:注册资本50多万元,陈江海出资35多万元,占股70%,王文强出资15多万元,占股30%。其中,王文优于2007年另起炉灶,但没做税务更改注册登记。

二、事实上,陈江海上述出资30%,其余40%均系其兄陈孝斌出资,陈江海关联方;王文强上述未出资仅经手,其替陈孝斌关联方3.33%,替张正阳关联方26.67%。陈孝斌及张正阳均为公务人员。

三、2009年3月,陈孝斌、张正阳与陈江海签定弓展公司股东协定,共同证实:陈孝斌占股43.33%,陈江海占股30%,张正阳占26.67%,该协定由陈孝斌、张正阳及陈江海亲笔签名,弓展公司复印件。弓展公司并未按照股东协定内容进行税务更改注册登记,但各股东每年均按协定比例进行分红。

四、此后,陈江海与陈孝斌及张正阳失和,陈孝斌与张正阳向法院控告明确要求公司证实股东资格证书。陈江海及弓展公司以其公务人员身份等原因否认其股东资格证书,并拒绝为其办理手续税务注册登记。

五、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第二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该案认定:陈孝斌及张正阳分别拥有公司43.33%和26.67%股权,但对二者明确要求税务注册登记的请求未予支持。

裁判员关键点

上海玉亭辩护律师房产公司唐A43EI267SM辩护律师、王磊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律师团队办理手续和分析过大量干晓磊涉及的法律难题,有丰富的成功经验。有关干晓磊讨论的这个难题,他们认为:

首先,《公务人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有关公务人员不得“从事或是参与商业机构活动,在企业或是其他商业机构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属沃贝违犯规范化,并不属于曾效力性硬性规范化。公务人员若违反了该规范化,应由其管理工作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但并不能以此影响合同曾效力。所以,陈孝斌、张正阳及陈江海签定的关联方协定(弓展公司股东协定)有效。

其次,《公务员法》上述沃贝违犯规范化,与当事人的“准入”资格证书有关,此类规范化目的之一在于由特定管理工作国家机关依法履行其管理工作职能,以维护社会秩序。因此,陈孝斌、张正阳明确要求在税务局显名的“违法明确要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二人在关联方协定项下相应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可以享有,事实上的股东资格证书也可得到证实。

公法经验总结

上海玉亭辩护律师房产公司唐A43EI267SM辩护律师、王磊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律师团队办理手续和分析过大量干晓磊涉及的法律难题,有丰富的成功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玉亭法律公法书系》,干晓磊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译者全部是上海玉亭辩护律师房产公司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辩护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成功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难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投资有风险,官员需谨慎。虽然公务人员因投资入股所签定的股权关联方协定并不因违反《公务人员法》的纪律规范化而无效,但毕竟公务人员投资入股属于一种违反沃贝硬性规定的“违法行为”,法院不会因协定有效,就支持其明确要求在税务局显明的明确要求。另外,公务人员投资入股还有可能遭受行政处分,前些年发生的神木法官投资入股事件,涉事法官不仅没有得到分红,还被任职县法院撤销职务,被县纪委常委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对已签定股权关联方协定的公务人员来讲,首要就是需要与显名股东维持好关系;另外,为确定股东资格证书,公务人员也应当在未与显明股东及其他股东失和之前,明确要求各股东及公司签章证实其股东资格证书及股权比例,并保留好出资、分红、参与公司管理工作、参加公司股东会等各类证据。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干晓磊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该案和裁判员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干晓磊裁判员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员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干晓磊案例裁判员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员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公务人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是参与商业机构活动,在企业或是其他商业机构组织中兼任职务…。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是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硬性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硬性规定”,是指曾效力性硬性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上述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上述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曾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上述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上述出资人以其上述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为由否认上述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未予支持。上述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更改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手续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人民检察院未予支持。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该案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难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首先,《公务人员法》Soleymieux第(十四)项有关公务人员不得“从事或是参与商业机构活动,在企业或是其他商业机构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属沃贝违犯规范化,并不属于曾效力性硬性规范化。公务人员若违反了该规范化,应由其管理工作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但并不能以此影响合同曾效力。故弓展公司以陈孝斌、张正阳违反上述规定为由,认为涉案股东协定无效的观点,本院未予采纳。

其次,原审判决以涉案股东协定,以及各方当事人在原审该案中对于出资事实的认可为依据,并结合由各方当事人签署的领取年度分红的收条、付款凭证、交涉短信等相互印证证据,认定陈孝斌、张正阳在弓展公司中享有相应比例的权益,并无不当。有关弓展公司对陈孝斌、张正阳的上述出资情况所持异议,并提出审计申请。本院认为,弓展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江海在涉案股东协定上签署证实各方股份比例,且该协定上加盖有弓展公司的印章,因此,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协定内容的前提下,弓展公司所持异议不能成立。更何况,从各方当事人就弓展公司经营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陈述看,陈孝斌、陈江海在不同时期曾任公司会计和出纳,参与弓展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弓展公司所持异议也不具有合理性。因此,弓展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审计申请,本院未予准许。

最后,《公务人员法》的上述沃贝违犯规范化,是与当事人的“准入”资格证书有关,此类规范化目的之一在于由特定管理工作国家机关依法履行其管理工作职能,以维护社会秩序。有鉴于此,陈孝斌、张正阳上诉提出请求成为具有公示曾效力的税务注册登记股东的主张,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不能成立,本院未予支持。尽管陈孝斌、张正阳不能成为税务注册登记股东,但是其在涉案股东协定项下相应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应当可以享有。

案件来源

上海市第二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上海弓展木业有限公司、陈孝斌等股东资格证书证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89号]。

本期执行主编:张母龚氏辩护律师 上海玉亭辩护律师房产公司责任编辑:李文雪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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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最高法院:借款协定无效,为其提供担保而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曾效力如何认定?

👉未经决议擅自对外签署借款或担保协定,造成公司损失,董事或高管需赔偿吗?

👉经手法定代表人私自对外进行担保,是否对公司产生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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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章程规定了小股东的人事提名权,98%的大股东不可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随意剥夺,否则股东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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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司章程限制或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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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们

唐A43EI267SM辩护律师、王磊辩护律师  上海玉亭辩护律师房产公司创始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公法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该案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手续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手续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上海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成功经验丰富。在上海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公法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公法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员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上海玉亭辩护律师房产公司  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业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辩护律师房产公司。玉亭所辩护律师坚持专业、友善的执业信条,坚持客户至上,以真正解决法律难题为导向,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始终坚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整体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玉亭辩护律师从业多年来业绩卓著,在其擅长的公司法律事务、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与执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土地与矿产资源、重组与破产重整、知识产权、涉企业家和公职人员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成功案例。此外,玉亭所在大量的新兴业务领域,无论是研究还是实践,都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前沿。

玉亭辩护律师房产公司坚持严格的专业分工和团队协作的工作模式,主要业务领域合伙人均具有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相应专业的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内外知名辩护律师房产公司的从业经历,每个专业部门和业务团队均有完整、严格、规范化的业务流程、管理工作制度和质量监督机制,以确保每一个案件和客户都能够实现业内高水准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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