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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编者按】
随着股权投资市场愈来愈火爆,专利归属于谁?这种纷争案件愈来愈多,劳方和技术方在前景未明朗的情况下并未对两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进行明确签订合同,导致两方后来连续不断的纷争。所以,该专利纷争案件具有救赎意义,技术入股时,两方一定要签订合同好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厘清大部份的法律程序。
由广州起跑的世界首个落地上市DNA治疗药物“今又生”所借力的专利技术土地权属问题,让广州市赛百诺DNA技术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赛百诺”)和其技术负责人彭旭光反目成仇8年。昨日,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决,裁决所涉四个发明者专利的专利权和国际性专利提出申请权、国际性专利权归属于赛百诺大部份。
据了解,1998年初,彭旭光在广州成立赛百诺公司,主导了“并购腺病原体-p53抗衰老盐酸”(下列全称p53)的工艺优化、临床实验工作,在发展过程中,彭旭光引入了股权投资人,但p53相关专利土地权属却正式成为彭旭光和股权投资人的争议关注点。
2008年,赛百诺向广州市中院控告称,“病原体媒介与人恶性肿瘤减缓DNA的并购体或其应用领域”为彭旭光等人的职位发明者,但彭旭光等人私自将专利登记在自己赠与。因此,赛百诺提出,彭旭光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占赛百诺专利技术,并请求法院裁决,确认赛百诺为“病原体媒介与人恶性肿瘤减缓DNA的并购体或其应用领域”等四项专利的专利水某、国际性专利提出申请者或国际性专利水某。
专利纷争案件从广州市中院的二审到东莞高院的二审。市中院2010年二审裁决,彭旭光胜诉;2012年,高院否决彭旭光判决,维持否决判决裁决。彭旭光为此向东莞省法务部提出申请行政诉讼,省法务部依法源报请最法务部行政诉讼,最法务部开审后向最高法行政诉讼,认为二审裁决的认定缺乏证据断定,判决终止否决判决执行,命令东莞高院重审。
本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决,所涉四个发明者专利土地权属赛百诺。
关注点1:
所涉专利与否属于职位发明者?
为断定所涉专利土地权属,该案著眼于两大关注点。“病原体媒介与人恶性肿瘤减缓DNA的并购体或其应用领域”等5个专利与否为职位发明者正式成为该案关注点之一。
1999年,赛百诺原股东广州市源政股权投资发展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源政公司)与彭旭光签订《合作股权投资合同书》。2008年,赛百诺向广州市中院控告称,为完善该专利技术,赛百诺先后投入巨资用于技术开发、临床实验,彭旭光等人作为工作人员,利用赛百诺的技术、资金、设备创造发明者p53及衍生技术。赛百诺和彭旭光等人还签订了《专利提出申请权土地权属保证书》,保证书签订合同:“发明者专利——病原体媒介与人恶性肿瘤减缓DNA的并购体或其应用领域是职位发明者,该专利的提出申请权和专利土地权属于赛百诺公司。”
但彭旭光称,他在赛百诺成立前就已经掌握所涉发明者的技术方案,所以所涉发明者不属于职位发明者。他与赛百诺签订的保证书适用于提出申请政府资助,不能断定他放弃或转让专利权土地权属,也不能断定两方对所涉专利土地权属做出签订合同。
终审中,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彭旭光与赛百诺签订的《合作股权投资合同书》中,两方并未对p53技术及相关成果内容进行描述,但彭旭光提供的证据亦不能断定签订该协议时已经全部完成其发明者创造。两方签订的保证书是两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可。因此所涉专利土地权属归属于赛百诺。
关注点2:
所涉专利与否技术入股赛百诺?
p53技术及相关成果与否已经作价入股赛百诺正式成为另一关注点。
赛百诺称,根据两方于1999年签订的《合作股权投资合同书》中签订合同,彭旭光以其拥有的p53的技术及相关成果投入赛百诺,该技术及相关成果作价2000万元人民币,赛百诺的增资并购以货币资金投入的方式完成。p53技术及相关成果由赛百诺拥有,彭旭光相应拥有赛百诺40%的股权。
但彭旭光称,他与源政公司所签订的合作股权投资协议并未履行,且没有证据能够断定p53技术及相关成果已经评估作价或转移大部份权到赛百诺,认定p53技术及相关成果已经入股赛百诺,对他显失公平。
在终审中,最高法院在查明了《合作股权投资合同书》的履行情况后认为,彭旭光将其拥有的p53技术及相关成果投入赛百诺,获得了赛百诺70%的股权和1200万元的经济补偿,实现了其在《合作股权投资协议书》项下的合同目的。根据合同书签订合同,p53技术及相关成果应该归赛百诺大部份。
律师提醒:
技术入股,两方应签订合同清楚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
赛百诺在终审裁决中胜诉,赛百诺董事长徐卫告诉记者,在这8年中,虽然“今又生”可以照常生产,但因为专利纷争未决,专利土地权属不明晰,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如今,专利土地权属已经明确,赛百诺将会规划新的资本市场路线。
赛百诺代理律师张荣富表示,在这场8年官司中,两方两败俱伤,折腾的是社会的损失。随着股权投资市场愈来愈火爆,这种纷争案件愈来愈多,劳方和技术方在前景未明朗的情况下并未对两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进行明确签订合同,导致两方后来连续不断的纷争。所以,该专利纷争案件具有救赎意义,技术入股时,两方一定要签订合同好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理清大部份的法律程序。
原标题:技术入股,专利归属于谁?
来源:广州商报
记者:郑健阳
编辑:IPRdaily 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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