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技术方与出资方合资经营创业团队以技术入股就会碰到这种两个问题:假如资金全部(或大部分)由创业团队者出,技术方只出“有形金融资产”,在“有形金融资产”的商业价值尚未实现,所以新创立的公司有净亏损经营不善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有形金融资产”从一已经开始就占真真切切的股权对钱款股权投资人不公正的。例如股权投资人股权投资1000多万元,技术梭螺科“有形金融资产”入股占60%的股权。经营一年之后我们下定决心摘牌不干了,此时公司还剩100多万元,是不是技术方如果抢得60多万元呢?假如是的话,这对创业团队者是否公正?假如技术入股的只是一家原有公司里的“项目”,那么情况就更复杂了。另一方面,大部分以技术背景创业团队的创业团队者都把自己的技术看得很贵重,没有断言创业团队的艰苦和商品商业化的困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推论都是股权投资迅速就能赢得巨额利润率,所以以为能够迅速利润率所以也不需要第三期股权投资。这种一已经开始就要求以“有形金融资产”占据极高的股权比率。 这必然不容易赢得“创业团队者”的尊重,以“业绩”说话才能令出资方和出技术方达成一致一致意见。为了解决这个痛点,这里有三种以心智或有形金融资产入股的密切合作形式:操作上可以灵巧。1. 预设最终目标法: 1.1. 根据最终目标确认受赠股权比率,Veyre两个科帚,预设首年的最终目标为_A_,第五年的最终目标为_B_,第四年的最终目标为_C_。1.2. 首年达至A,受赠b%股权;达至A*150%,受赠a+%股权;1.3. 第五年达至B,再受赠b%股权;达至B*150%,再受赠b+%股权;1.4. 第四年达至C,再受赠c%股权;达至C*150%,再受赠c+%股权;2. 为名协力出资法:2.1. 事先预设两个股权比率,假定是协力出资成立两个科技事业部(分公司),掏钱方为名出资A,出心智方为名出资B,则股权比率为A:B。2.2. 双方商谈利润率派息的比率,出心智方的派息优先选择偿还掏钱方的作保;假如密切合作民营企业不能利润率,无法偿还掏钱方的作保,我们下定决心摘牌,则所有余下金融资产优先选择偿还掏钱方的股权投资款。3. 总金额入股法:3.1. 假如甲方原来就有两个民营企业,邀甲方密切合作提供技术商品协力发展,甲梭螺科旧有民营企业金融资产入股,密切合作后的收入按商谈比率重新分配总金额入股。3.2.比方说,原民营企业金融资产商业价值100多万元,弯叶嗣后新产值按3:1重新分配,五年后清算确认最后股权比率;若五年后民营企业金融资产商业价值达至500多万元,其中新增加的400多万元按3:1重新分配,相等于甲方出资100+300=400多万元,甲方出资100多万元,此时确认甲方占80%的股权,甲方占2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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