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技术入股股东有甚么基本权利,是甚么样?
技术丰硕成果股权投资入股,是指税款将技术丰硕成果使用权重新分配给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获得该民营企业股票(权)的犯罪行为。那么技术入股股东有甚么基本权利,是甚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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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股东有甚么基本权利,是甚么样?
吉林纯伟辩护律师房产公司张稀哲辩护律师答疑:
技术入股股东的基本权利:
1、办理手续基本权利迁移相关手续。
2、提供有关的技术数据资料。
3、进行技术辅导。
《公司法》第十五条,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农地使用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国家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评估结果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是高估总金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对评估结果总金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吉林纯伟辩护律师房产公司张稀哲辩护律师导出:
技术入股型公司适用于《公司法》的明确规定,依《公司法》,技术入股型公司中的技术入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可能分担以下刑事责任:
(1)依照《公司法》第200条,公司的主办人、股东未迁移技术丰硕成果个人私有财产,不实出资,蒙骗债务人和公众的,勒令撤废。
(2)依照《公司法》第201条,公司的主办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勒令撤废。
(3)依照《公司法》第28条,技术入股型非常有限公司股东不按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条文责任。对于技术入股型股份公司也如果有类似于的明确规定。需要指出的是,2005年10月27日修改通过的《公司法》第84条第2款已经明文明确规定:“主办人不依第六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应按照主办人协定分担法律条文责任。”另外,本栏认为,这些明确规定归属于刑事责任条文,因此从《公司法》管理体系精心安排上看,该明确规定如果列入《公司法》的法律条文责任部分中,而不如果像现行《公司法》把它置放在公司成立中。回到敬请期待,查阅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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