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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出资是否到位的认定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29

裁判员要义

原告间对与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出现争论,原告提供更多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造成科学合理揣测确凿证据的,原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分担民事诉讼。

管碧玲

二审:(2020)鲁0691民国初年3373号

二审:(2020)鲁06民终7517号

该案高等法院

二审:青岛市济南中国经济技术中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审:青岛市潍坊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

争议关注点

原审的私有技术与否早已妥当,原审可否分担即使私有技术不妥当给第二人万中电子零件金属材料公司所导致的中国经济损失。

基本上此案

2018年1月22日,龙山寺节能(乙方)、龙山寺股权投资(乙方)、Nexteg.inc(NIKE克斯非常有限公司)(乙方)、迪谐公司(丁方)、润短果公司(戊方)四方签定《密切合作股权投资经营方式“济南万中电子零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协定》(下列全称“四方股权投资协定“),签定合同协力出资设立合资企业公司,主要就股权投资、工程建设、制造、产品销售吡啶类工程项目。当中,Nexteg.inc(NIKE克斯非常有限公司)(乙方)认缴的出资额为3300万港币,占注册资本的比率为30%,当中专利、私有技术及电子设备出资约合3000万港币。

2018年1月22日,四方又签定了公司章程,四方协力出资设立合资企业公司,合资企业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子零件金属材料的研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当中,乙方认缴的出资额为3300万港币,占注册资本的比率为30%,当中专利、吡啶类制造私有技术及电子设备出资约合3000万港币。

2018年1月30日,万中电子零件金属材料公司(第二人)设立获得注册登记,并依照公司章程签定合同的出资比率进行了股东登记。

万中电子零件金属材料公司自开始设立准备直至2020年5月,均由Nexteg.inc(NIKE克斯非常有限公司)方委派的贺某鸣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运营。各方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已按章程签定合同时限出资妥当,Nexteg.inc(NIKE克斯非常有限公司)的专利权早已转让合资企业公司。

2020年6月17日,润短果公司向万中电子零件金属材料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发出了《请求书》,请求万中电子零件金属材料公司起诉Nexteg.inc(NIKE克斯非常有限公司),要求其交付用作出资的私有技术并赔偿公司中国经济损失,但万中电子零件金属材料公司收到润短果公司的《请求书》后,未给润短果公司任何回复,也未提起诉讼。润短果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Nexteg.inc(NIKE克斯非常有限公司)在二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高等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原告间对与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出现争论,原告提供更多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造成科学合理揣测确凿证据的,原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分担民事诉讼。

本案中,三方对Nexteg.inc(NIKE克斯非常有限公司)与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出现争论,润短果公司提出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造成科学合理揣测确凿证据,Nexteg.inc(NIKE克斯非常有限公司)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分担民事诉讼。通过贺某鸣及其他技术人员在庭审中的陈述可知,原审要转让的私有技术在原审第二人设立前后一段时间内并无特定载体来以文字或图像进行呈现,无法在原审第二人设立前进行评估,因此,四方股权投资协定是判断原审私有技术出资履行情况的依据。但根据二审查明的情况来看,原审第二人至今尚未形成可供客观查询的体现制造全过程操作系统的载体,且原审第二人掌握的技术是通过原审直接转让形成还是通过原审第二人新的实验形成的并未明确。

被原审主张原审的私有技术出资未妥当,原审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分担民事诉讼,原审虽在二审期间提交照片,主张其已将私有技术转移,但被原审、原审第二人对此有异议,且该照片亦不足以证明原审在公司设立前掌握私有技术。另外,涉案各方至今均未按合同签定合同签定“私有技术转让协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审也未能明确说明私有技术的主要就内容。故本院对原审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对其与否已实际向原审第二人移交“吡啶类私有技术”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二审综合上述事实,判定原审未完成举证义务,对被原审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根据审计报告及四方股权投资协定,原审第二人在使用完毕全部货币资金和实物出资后,另外还向各股东借款合计1653万元,除购买土地使用权的2440万元外,其它支出均用于实验室工程建设,并未进行第二阶段实际制造工程建设,但所用的时间和所需的资金已远远超出协定签定合同。原审虽主张其私有技术是增值的,原审第二人公司的中国经济损失与其无关,并在二审期间提交知识产权质押情况公告的网络核查截图及山东首个知识产权证券化工程项目落地济南的新闻截图,但被原审及原审第二人对原审提交的确凿证据不予认可,且在无其他确凿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直接通过上述确凿证据确定该私有技术的价值。故二审综合判定原审第二人费用大量增加是由于原审未按约转移相关技术所导致的,判定事实亦无不当。

原审获得原审第二人济南万中电子零件金属材料非常有限公司股权的前提条件是其作为出资的私有技术必须妥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审没有证明其拥有私有技术,也没有证明私有技术早已妥当,依法应分担继续全面正确履行出资妥当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原告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签定合同的,应分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中国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四方股权投资协定规定,任何一方未能全面履行或不履行本协定项下之义务或所做出的承诺、保证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分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中国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审分担即使私有技术不妥当给第二人济南万中电子零件金属材料非常有限公司所导致的中国经济损失既有合同法依据,也符合四方股权投资协定规定。

裁判员结果

二审:

一、确认Nexteg.inc(NIKE克斯非常有限公司)向万中电子零件金属材料公司交付用作出资的制造吡啶类私有技术出资不妥当;

二、Nexteg.inc(NIKE克斯非常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万中电子零件金属材料公司中国经济损失港币235万余元。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1、 对于以不需要登记的知识产权出资,比如私有技术,出资与否妥当的判定相对复杂。司法实践中往往以与否向公司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私有技术等与否实际交付使用、该技术与否由公司掌握并独自享有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2、 由于私有技术出资与否妥当在实践中往往难以确认而易出现纠纷,建议公司在接受私有技术出资时,对拟出资的技术进行相应的调查,对于私有技术与否实际出资作出较为详细、符合所涉技术特点的具有可执行性的签定合同,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加以明确,并及时督促以技术出资的股东办理技术价值评估及财产转移手续。

3、 在私有技术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应及时采取救济,防止中国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例如要求出资人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分担违约和赔偿责任、限制其股东权利,甚至解除其股东资格等。

以上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员文书网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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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早已分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原告股东分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分担责任后,可以向原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责任后,可以向原告股东追偿。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科学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非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科学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在判决时应释明,公司应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二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二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原告分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原告间对与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出现争论,原告提供更多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造成科学合理揣测确凿证据的,原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分担民事诉讼。

《合同法》(1999)(2021.01.01失效)

第一百零七条 原告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签定合同的,应分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中国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 原告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签定合同的,应分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中国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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