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签定要细细,控告思路应讲求,不然,诉讼案不赢还节约诉讼费用。』
【戚谦说】
两个真实世界的事例。
朱诺公司与信大签定协定联合合作开发技术工程项目,签定合同今后再设立公司时,朱诺公司以该技术丰硕成果入股,换算为40万。但信大没顺利完成签定合同的合作开发组织工作。
朱诺公司明确要求信大分担法律责任,并索赔纯技术丰硕成果入本息经济损失40多万元;因此认为,合约如回去履行职责还能赢得148多万元,那个也要赔。
安阳市高等法院控制系统一审高等法院已裁决信大分担法律责任,但没全力支持这40万入本息和148万只须自身利益经济损失。
只好,朱诺公司向美国最高高等法院提出申请重审。
40万入本息能索赔吗?
美国最高高等法院指出,两方在协定中签定合同,在多方设立公司时,朱诺公司以《BPDF》控制系统的技术丰硕成果入股。但工程项目联合合作开发失利了,多方显然不可能将再去设立公司,以技术入股的前提还没达至,入股就难以同时实现。
反正了,《BPDF》控制系统没最后顺利完成,信大已分担了法律责任,再让信大分担40多万元纯技术入股的本息经济损失,就没历史事实和正当理由,难以赢得全力支持。
148万只须自身利益经济损失能全力支持吗?
朱诺公司指出,假如协定恒定履行职责,我可能将领到148多万元的利润率,但那时你信大偿付引致合约难以全然履行职责,那你信大就如果索赔我今后可能将赢得的利润率。
但,假如乙方订下合约时难以断言其因违背合约可能将引致的经济损失,所以该经济损失就不属于只须自身利益经济损失,无须索赔。
技术合作开发丰硕成果没顺利完成,只须自身利益怎样能确认?
反过来说,即便技术合作开发丰硕成果试制成功,但要同时实现成果转化,投入市场并赢得利润率,还受很多因素的影响。
最后,美国最高高等法院驳回了朱诺公司的申诉。
诉讼案该不该打,没做好风险评估,输了诉讼案又赔诉讼费用,不划算。
作者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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