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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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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技术入股
有这么一则故事…很多客户就技术入股咨询过我,引入技术入股的股东,这种做是不是法律条文效力,是不是什么信用风险?本人前不久,就刚给一好友公司做了份注资凌桥协定,用来引入技术入股的新股东。当时好友介绍了下公司和技术入股的新股东的基本上情况,我跟好友说,那我也参与下你们的商谈操作过程,这种商谈操作过程什么难题,我能及时给个意见,当场就把难题解决,效率较为高。后来,历经两轮表面无人知晓,虽说暗潮汹涌的商谈,总算是达成了两个两方十分满意的商谈结果。协定大概的精心安排是这种,公司以注资凌桥(为什么是注资凌桥,而不是股权转让,以后他们聊聊其中的差别)的方式引入新股东,然后属于新股东认缴的那部分出资与公司大股东商谈,由大股东全权出资,但,做为大股东全权出资的实义,新股东需要在三年内顺利完成很大的业绩承诺。最后直接顺利完成税务变更登记。当然Jalgaon中,不只这一种商业模式,有的是公司股东间会签订合同两个出资时限,在那个出资时限之前,技术入股的那位股东,由公司的股利分红所得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股东间能签订合同所有的是红利先用于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出资。两种商业模式目前都较为常用,再者哪个更好,主要却是看两方能不能接受,即便那个世界上,永远没有最好,却能有令人最满意的东西。技术入股有差别…上面讲的我好友公司的技术入股,就是他们通常认知的技术入股。但呢,那个认知与法律象征意义上的“技术入股”却是有很大差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股东能用专利技术出资,但这儿所说的专利技术是历经国家认定的,如商标、专利权、版权等,且能评估总金额向公司转让的专利技术。
而对他们通常认知的技术入股的“技术”是不具备以上性质的,所以依照“公司法”的明确规定,该技术就不能做为出资。“公司法”所明确规定的技术入股他们这儿不多约勒,按照相关明确规定流程来操作即可,也能找中介帮顺利完成。
这儿,他们就通常认知的技术入股,多说几句。其实,他们通常认知的技术入股在公司中是经常出现,特别是在科技民营企业此类的轻资产公司,此类公司都有两个共同的特点:知识专门化,靠老龄驱动发展。对此类民营企业来说,拉两个技术大牛入股,帮助公司经营管理,提升公司的技术实力,都是很常见的做法。
通常象征意义的技术入股不合法不…现在我来回答一下结尾的两个难题,通常认知上的技术入股尽管与法律条文上的不太一样,但透过细致的协定精心安排,不违反法律条文法规,完全是不合法的。请个律师透过协定拟订帮避免出现信用风险是很有必要的。再者说到信用风险,尽管协定大的方向的入股精心安排,但在签协定也要注意许多细节,减少技术入股的许多信用风险:1、技术入股的那个新股东的品行的考察。即便一旦进入公司,成为股东,公司的一切财务、业务等基本上单厢被知道,万一成为竞争者,后面的纠纷等等就很难讲了。2、由于股权和薪资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便入了股,在公司工作,新股东也能要求很大的工资。这就需要大家进行商谈确定,这种会相对公平点。即便人家入股,同时也在为公司工作,也付出时间精力,如果只等年底分红,一点工资也不发,未来情况一切都是未知的,技术入股的新股东同时也承担了较大信用风险,这种做未必也太不近人情。发点工资,也让新股东认为,自己得到公司的认可,更尽职的为公司工作。3、就是,记得很大要去做税务变更,这种才能让新股东在法律条文上成为真正的股东,也免去后续因股权产生的许多纠纷。总之…他们通常认知的技术入股在公司中是经常出现,对科技民营企业此类的轻资产公司来说基本上是刚需。为了使得技术入股合情、合理、不合法,需要原股东方、利益相关方以及技术入股的新股东方多个回合的商谈探讨。当然啦,专业的律师能够助你事半功倍。之后呢,定下入股方案,并最后在相关协定中做出大家都满意的精心安排。关于注资凌桥与股权转让的差别,他们下回再聊聊这其中的差别。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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