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税》2019年第12期时刊载陈家维和部队戴沐溪《深入探讨认缴制中受让未实缴出资额的所得税难题》该文,该文指出,未实缴出资不负面影响其股份物理性质,未实缴出资额也应交纳所得税,该文的事例如下表所示:
甲、乙、丙四人的认缴资本均为100多万元,甲实缴资本100多万元、乙实缴资本50多万元、丙实缴资本0元,全数股东实缴资本为150多万元,经营方式造成的存留投资收益1000多万元,帐面净利润总计1150多万元。假定甲、乙、丙依次以100多万元、50多万元、0元的价格拉沙泰格赖厄县受让其所持股份。虽然公司帐面已近存留投资收益1000多万元,或许,甲、乙、丙按前述出资数额来受让股份,产品价格相对较低,所以,怎样来审定甲、乙、丙股份受让总收入,该文明确提出了应用领域修改的净利润审定法来排序,具体内容排序操作过程如下表所示: 修改的净利润审定法排序操作过程及结论表 基层单位:多万元项 目
合 计
甲
乙
丙
认缴资本
300.00
100.00
100.00
100.00
认缴资本占比
100.00%
33.33%
33.33%
33.33%
实缴资本
150.00
100.00
50.00
0.00
实缴资本占比
100.00%
66.67%
33.33%
0.00%
未实缴资本=认缴资本-实缴资本
150.00
0.00
50.00
100.00
存留投资收益
1,000.00
净利润=实缴资本+存留投资收益(忽略其他工程项目)
1,150.00
修改的民营企业净利润=民营企业净利润+全数股东未实缴出资额
1,300.00
修改的净利润份额=修改的民营企业净利润*股份受让份额
1,300.00
433.33
433.33
433.33
修改的股份受让总收入=修改的净利润份额-该股东未实缴出资额*(受让的认缴出资额/该股东认缴出资额)
1,150.00
433.33
383.33
333.33
股份原值=该股东实缴资本*(受让的认缴出资额/该股东认缴出资额)
150.00
100.00
50.00
0.00
应纳税所得额=修改的股份受让总收入-股份原值
1,000.00
333.33
333.33
333.33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00.00
66.67
66.67
66.67
新股东的股份原值(后续未实缴资本)=修改的股份受让总收入
1,150.00
433.33
383.33
333.33
新股东的股份原值(后续已实缴资本)=修改的股份受让总收入+替旧股东补充未实缴出资部分
1,300.00
433.33
433.33
433.33
个人同意该文的看法,未实缴出资的股份受让也须要交纳所得税,但是,该文将存留投资收益1000多万元按认缴的出资比例(甲、乙、丙各占三分之一)进行分摊,各方分摊存留投资收益数额依次为333.33多万元,同时,按已出资数额加分摊的存留投资收益来审定股份受让总收入并征税,各股东依次应缴所得税66.67多万元,该排序方法存在难题。
地税机关有权审定应税所得,但不能脱离《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要准确审定各股东的股份受让总收入,首先须要明确存留投资收益1000多万元的所有权,我们知道,公司的存留投资收益包括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公司实现利润后,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可向股东分配利润,按《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签订合同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因此,如果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其他分配方式的前提下,首先应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将可分配利润归属至各股东,该文的1000多万元存留收益假定其均为未分配利润,所以,提取法定公积金10%即100多万元后,可分配的数额应为900多万元,该900多万元并不能按认缴的出资比例来分摊,而应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审定至甲、乙、丙三位股东,数额依次为600多万元、300多万元、0元;此外,存留投资收益中另100多万元(法定盈余公积)主要用于公司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方式等用途,不能用于分配,应按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摊至甲、乙、丙三位股东各33.33多万元;经以上排序后,甲、乙、丙审定的股份受让总收入依次为733.33多万元、383.33多万元、33.33多万元,应缴所得税依次为126.67多万元、66.67多万元、6.67多万元,具体内容排序如下表所示:
项 目
合 计
甲
乙
丙
认缴资本
300.00
100.00
100.00
100.00
认缴资本占比
100.00
33.33
33.33
33.33
实缴资本
150.00
100.00
50.00
-
实缴资本占比
100.00%
66.67%
33.33%
0.00%
存留投资收益
1,000.00
存留投资收益中可分配部分
900.00
可分配存留投资收益中归属于各股东数额
900.00
600.00
300.00
-
存留投资收益中不可分配部分
100.00
不可分配存留投资收益中归属于各股东数额
100.00
33.33
33.33
33.33
审定的股份受让总收入
1,500.00
733.33
383.33
33.33
应纳税所得税=审定的股份受让总收入-股份原值
1,000.00
633.33
333.33
33.33
应纳税额
200.00
126.67
66.67
3.37
结论:在未实缴出资的股份受让中审定受让所得,涉及存留投资收益的,应检查公司章程中是否签订合同利润分配方式,如无明确签订合同,首先应按实缴出资比例将可分配存留投资收益审定至各股东,而后再将不可分配存留投资收益按认缴出资比例审定至各股东。如公司章程中签订合同按认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可按陈家维和部队戴沐溪明确提出的“修改的净利润审定法”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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