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韦县贾明军项目组
作者 | 袁芳
最近有一山贼老师找我聊天,与我同是的他,女儿都能打酱油了。他大学毕业后就开始独立自主创业者,虽然是比较传统的行业,但凭著他的努力和谋生睿智,经过这一两年的经营,已经在我们湖州湖州市地区颇受欢迎。他说那时营生不好做啊,下定决心对那时的公司进行注资,反正那时注册资本也是认缴制,多缴许多有利于招揽投资、还能突显自己的整体实力。我笑着说,出来“混”都是要还的,认缴的资本说不定要实缴的。这时他很潇洒的跟我说,你看你们这些“好学生”就是狂妄,不懂若非。认缴资本是能签订合同什么天数实缴的嘛,我实缴天数尔后延,30年、50年、100年都说实话嘛,先把营生带起来,前面的事前面反正。
我一听,这有点空手套截叶的象征意义啊,但是事真的那么简单吗?天下有这样的坏事?作为一位专精的社会财富管理辩护律师,又想到他那活泼可爱大眼睛的女儿,下定决心却是要告诫一下他,民营企业资本认缴与王育之间的巨大信用风险。
一民营企业认缴注册资本圣埃卢瓦?
设立公司,必然要有注册资本。《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签订合同注册资本,并且能签订合同注册资本的交纳方式。2013年公司法修正以后,注册资本的交纳由实缴变成认缴。有许多民营创业者者,比如我这位同班老师,就认为注册资本反正也是认缴,为了突显整体实力,当然是认缴得圣埃卢瓦。
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分立的组织,一个蕨科假脉的“人”,依照《民法典第七条》第十四条,企业法人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分立分担刑事责任。依照《公司法》的明确规定,股东以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分担以下简称。
所以不管是认缴却是实缴,只要正式成为公司注册资本,即正式成为公司个人财产,而不再属于股东个人的个人财产。股东能以各种形式延后实缴,但逃得过初三难逃十四啊,公司能明确要求公司股东实缴注册资本,债务人能明确要求未本息出资的股东分担控股股东。因此,认缴数不清的注册资本,就象征意义着要分担数不清的责任,切忌一味认缴。
1. 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明确要求股东本息交纳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典院应予支持。以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子为例。浙江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法典院[1]在审理一起公司告股东的诉讼中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本息交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本案四被告未按期本息交纳注册资本,故原告久和公司有权明确要求四被告交纳欠缴金额,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并且,股东在未本息交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即使股东转让了股权,新受让的善意第三人股东仍然享有追偿权。在(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典院写道:董家富作为华盟公司的原股东,其在该司于2005年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中,采取欺诈的手段虚报注册资金,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该事实已被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深南法刑初字第112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12)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5号民事判决认定。因董家富未尽出资义务,其股权转让后,华盟公司的新股东COGO公司补足了华盟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金900万元,本院作出的(2012)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5号民事判决据此认定COGO公司对董家富应注资部分225万元享有追偿权……驳回董家富的再审申请。
2.债务人可明确要求股东分担控股股东
不但公司和公司股东可以明确要求股东分担本息出资义务,债务人也有权明确要求股东分担连带出资责任。像我老师,虽然公司股东是他和他妈妈,公司和其他股东告他实缴注册资本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还有经营过程中的债务人呢!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债务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典院应予支持。
而且这种责任,即使公司恶意注销,股东依然难逃控股股东。我们来看一则真实的判决书[2]原文:
“……以下简称公司经合法清算程序后注销的,其民事主体资格消失。公司债务人未获得清偿的不再清偿,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再分担清偿责任。股东一般情况下不是公司债务的承受主体,不当然是公司债务人的被告。但如果公司股东未严格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则作为公司清算主体的股东应当分担清偿责任。”
二实缴的天数真的能无限延长吗?
聪明如我那位老师的人可能会说,认缴注册资本后,实缴资本的天数通过修正章程拉长不就好了,比如30年、50年、100年后实缴。我不是不交,只是天数未到。那么这样的聪明真的行得通吗?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修正公司章程和注册资本实缴天数的股东们的权利,但如果是恶意修正来损害债务人的利益,那么债务人依然能有两种救济形式。
1. 债务人能主张延长期限的行为无效
杭州上城区人民法典院在(2017)浙0102民初175号,执行异议之诉中指出:该公司从2015年6月5日本院审理(2015)杭上民初字第949号租赁合同纠纷案后,应知晓公司资产情况及偿债能力。但吴钢军、方桔平作为公司股东,未在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即将到期时补足资金,充盈公司资产,履行对公司债务人偿付债务的义务,反而在2015年10月28日,通过修正公司章程,将认缴注册资金期限延后至2031年。吴钢军、方桔平实质是通过延长认缴期限的行为以实现规避债务的目的,违反了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故其延长认缴期限的行为应视为无效。
2. 债务人可直接提起破产清算申请
相比于前一种救济形式,债务人直接提起破产申请的做法更为稳妥、便利。实践中认为,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人的到期债权,那么往往已经是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此时按照《民营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公司已经符合破产条件。因此债务人能申请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再按照《民营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三老板娘们如何避免王育受公司株连?
通过以上分析,民营企业的认缴注册资本,与股东个人的家庭资产之间存在很大的关系,股东需要为自己认缴的注册资本及其他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担控股股东。聊着聊着,我的老老师面露尴尬,临近年底了,供货商开始催账,而自己的客户那里还在拖沓,工人的工资还等着付。
“那你说说,我怎么办啊,那时营生不好做啊,竞争很激烈,我自己垫了许多钱,还贷款了许多,这还不够呢。”他点了一根烟。
已经不是第一次听到类似的故事,也不是第一次给别人做社会财富管理的咨询,但第一次听我的老老师亲口诉说,内心却是很大触动。
传统行业的民营民营创业者者越来越难做,正因如此,民营民营创业者者们更要有信用风险意识,更要做好家庭资产的隔离,否则,一旦民营企业出事,整个家庭的个人财产都有可能受到株连。
1. 一定比例的保单配置
对我同学来说,知道他不喜欢保险,故而没有当面说太多。但我是极力建议他购买许多保单的,一来他是家庭的主力,创业者很不容易,从无到有。那么一旦他出事,整个家庭、民营企业都将陷入危机之中。最基本的意外险、重疾险、人寿险,应当要有配置。二来,孩子还小,而且可能会生二胎,要为孩子准备好足够的教育、健康基金。如果只是通过银行存款的传统形式为孩子准备基金,那本质上却是属于夫妻共同个人财产,仍有可能受到民营企业债务的株连。但如果是通过年金险,以孩子作为受益人,则每年的收益金都会正式成为孩子的个人个人财产,免受父母民营企业信用风险的株连。在购买时,最好由负债可能性低的人作为投保人,比如我老师的爸爸、妈妈。
这样的保单配置虽然不能保证大富大贵,但至少能保证孩子的生活免受影响。
2. 民营企业和家庭一定要分开
民营企业不是家庭的提款机,如果民营企业账和家庭账混在一起,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幸好我老师这一点做的还算能,据他自己称经营得比较规范。但实践中,民营企业账和家庭账混在一起的情形仍有很多,经常有个人账户收受公司钱款,或者个人钱款无限打入公司账户“救急”,还有用公司钱款购买自住房屋的。这样会使得王育和民营企业个人财产混同,家庭可能要对民营企业的债务分担控股股东。
3. 优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结构
我老师身上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所有的个人财产,都在他和他妻子的名下,且均是直接持有。负债可能性高的人持有大量个人财产,受到债务及其他责任株连的可能性非常大,是个高信用风险行为。在家庭资产状况良好的时候,做好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结构的规划非常重要,而且不同资产量的家庭应当选择适合自己家庭的规划。像我老师一样的当地小富裕阶级,我建议他能在家庭财务状况良好时为自己的未年人子女购买保单、购买房产;建议他在王育状况良好时妥善安排好他父母的养老问题。如果是高净值家庭,在以上基础上还能考虑设立家庭信托,购买大额保单,这两项工具能有效保障家族企业最起码的生活质量不被打破。
聊天结束后,我老师开玩笑说,到今天才终于知道你是干什么的了,以后得多找你聊聊,有个辩护律师朋友就是好!
— End —
注:
[1](2015)舟岱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2] (2017)新01民终1104号
微信号:JZLP-Family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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