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他们在依照ISRE2400国际性校对原则展开的一场华工校对中,在排序申请者所占公司换手率合法权益数额时,引起了这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的思与辨。
直接原因:
Z老先生于2017年7月底赢得澳大利亚东港联邦政府的应邀,预备全家人华工去澳大利亚。Z老先生是C公司的股东。C公司是已上市的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注册设立,注册资本是100万港币,当中Z老先生认缴出资比率50%,L老先生认缴出资比率50%,但截止2015年12月31日止,Z老先生只交纳了30万的注册资本金资本,L老先生交纳了全数50万的注册资本金资本,三位股东在章程中签订合同依照各50%的比率相关股东。(参看表一)
2016年10月1日,三个股东做出股东会决议案,下定决心减少注册资本港币400多万元,全数由Z老先生在2017年12月31日以后交纳,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为港币500多万元,注资后Z老先生的认缴出资比率为90%。该份股东会决议案于2016年10月18日递交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参看表二)
但2016年12月31日以后Z老先生仍未交纳其认缴出资港币420多万元(20 + 400)。2016年12月31日,C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资本为港币80多万元,注册资本为港币500多万元,未相关股东为港币300多万元。Z老先生实缴出资比率为37.5%,认缴出资比率为90%。Z老先生于2017年3月31日前Caquet全数港币420多万元的出资。(参看表三)
那时Z老先生为的是赢得澳大利亚132类型的永久性入籍护照,需满足用户2015 和 2016本年度销售额不高于令吉AUD300多万元、认购比率不高于30%、对个人股权占公司净利润不高于令吉AUD 40多万元、对个人股权占公司净利润 + 家庭成员金融资产总值不高于令吉150多万元的明确要求。
他们依照C公司的财务报表,按本年度、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比率依次所列:(注:C公司2015和2016本年度营运均少于令吉300多万元。Z老先生赠与的活期存款 + 不动产商业价值均少于令吉180万)
在2015和2016本年度如果依照Z老先生的实缴出资比率37.5%排序,Z老先生所占公司换手率合法权益数额依次是令吉38.05 和令吉37.35多万元,两年都不满足用户澳大利亚华工局的最低明确要求。除了签订合同依照各50%的比率相关股东,C公司的章程里没有签订合同是依照认缴出资比率还是实缴出资比率作为注资认缴、行使表决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的比率,仅以一句“双方以出资比率行使股东权利”模糊签订合同。
那么,Z老先生到底该依照别的比率来排序他所占公司换手率合法权益数额呢?
思与辨
他们先寻求公司法的帮助: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分取红利;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签订合同不依照出资比率分取红利或者不依照出资比率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明确提到实缴出资比率的只有这一条款,但这一条款仅明确了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将实缴出资比率作为分红比率和认缴注资比率。而Z老先生和L老先生是有签订合同的。
《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比率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条也只是说明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比率是依照出资比率行使的,但这条却没有明确是依照实缴出资比率还是认缴出资比率来行使,这不是他们讨论的主题,暂且不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案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做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提到了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他们认为这句话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限制其依照认缴出资比率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时,法院是支持的,公司不限制其依照认缴出资比率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那就没有任何争议了,也不需要法院来支持或是不支持了。同时,这条规定将“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相提并论,作为同一类权利展开规范,也从侧面说明了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和利润分配请求权是一致的,而公司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利润分配请求权是依照实缴出资比率行使的,所以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也应依照实缴出资比率行使。
结与论
综上,他们认为:
对于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可以签订合同依照认缴出资比率或者实缴出资比率来行使剩余财产分配权,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就按实缴出资比率行使。
回到本文开头Z老先生的案例,2015年12月31日,Z老先生实际只出资30万港币,实缴出资比率为37.5%,Z老先生与L老先生签订合同分红比率是各50%,所以Z老先生按50%享用的未相关股东为300万X50%=150万港币。对于注册资本金资本,按实缴出资比率37.5%享用的数额为30万港币,合计所占公司换手率合法权益数额为港币180多万元,单从上述排序,在没有其他因素下,Z老先生并不符合澳大利亚华工局对于对个人股权占公司净利润最低令吉40万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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