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吕祖宫改成认缴吕祖宫,除法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明确规定的外,采取公司股东(主办人)独立自主签订合同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的明确规定,对于认缴而未实缴出资情形下,个人将公司股份展开受让怎样失业保险基金股份受让个人税金税,公法中有著相同的观点,本栏结合事例展开分析,指出应依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案展开具体问题对症下药。
事例:ABC非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多万元,止2015年11月注册资本金资本225多万元,原初股东李先生认缴75%的股份并实缴225多万元,原初股东李先生认缴25%的股份实缴0元。2015年12月李先生将其所持的该公司25%股份,以人民币0元受让给黄老伯。2015年11月公司拥有者合法权益325多万元(注册资本金资本为225多万元,未相关股东为100多万元),所持某房地产业帐面价值100多万元,资产评估结果机构评估结果值200多万元。
李先生此次股份受让与否有税金?与否缴税个人税金税?公法中存在相同的理解,一类观点指出无税金,李先生此次股份受让总收入为0元,股份生产成本也为0元,无税金;另一类观点指出,公司未相关股东100多万元,因李先生未实缴出资不独享,但房地产业产品服务100多万元李先生独享股份自身利益,按李先生占25%的股份审定李先生获得股份受让总收入25多万元,股份生产成本为0元,税金25多万元。还有一类观点指出,公司未相关股东100多万元,房地产业产品服务100多万元,按李先生占25%的股份审定李先生获得股份受让总收入50多万元,股份生产成本为0元,税金50多万元。本栏指出弯叶具体情形TNUMBERA0512Ci。
一、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决议案未签订合同派息政策、未签订合同怎样独享股东其它合法权益的情形
1.假如ABC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案中未对“未缴出资怎样派息”做出签订合同,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勃氏增量;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无权优先选择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但是,全体人员股东签订合同不依照出资比率勃氏增量或是不依照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仅限”的明确规定,李先生实缴出资0元,按实缴的出资比率勃氏增量,李先生不独享ABC公司止2015年11月累计未相关股东100多万元的派息权。《公司法》除有签订合同外,“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勃氏增量”的明确规定在公法中往往被忽视,很容易产生Namakkal风险。
2.假如ABC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案中未对“未缴出资怎样撷取股份其它合法权益”做出签订合同,李先生与否独享房地产业产品服务100多万元适当的股份自身利益呢?
(1)实缴出资时限贝唐的情形
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李先生实缴出资时限为2016年3月31日前,股份受让日李先生履行职责实缴出资的时限年满,从正常商业视角权衡,在房地产业产品服务100多万元的情形下,李先生在出资时限前即时都可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债务人黄老伯获得股东资格证书后也一样),因此李先生完全可以独享房地产业产品服务100多万元的适当股份自身利益。
(2)出资时限已到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情形
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李先生实缴出资时限为2015年10月31日前,股份受让日李先生履行职责实缴出资的时限已过,因未签订合同“未缴出资怎样撷取股东自身利益”,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或是抽逃出资,公司依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决议案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选择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做出适当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明确规定,从“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决议案未对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做出适当的合理限制”的明确规定来理解,可以判断李先生可以独享房地产业产品服务100多万元的适当股份自身利益。
3.股份受让个人税金税
(1)股份受让总收入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份受让税金个人税金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明确规定,本事例可按净资产审定法审定股份受让总收入,2015年11月ABC公司审定净资产为425多万元(注册资本金资本225多万元+未相关股东100多万元+房地产业产品服务100多万元),依照上述预测,注册资本金资本225多万元系股东李先生缴纳,未相关股东100多万元李先生不独享派息权,房地产业产品服务李先生独享适当股份自身利益,因此按净资产审定法审定股份受让总收入为25多万元(100多万元×25%)。
(2)股份原值
依照67号公告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股份原值为0元。
(3)个人税金税
此次股份受让李先生缴税个人税金税5多万元〔(25-0)×20%〕。
二、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决议案签订合同了派息政策、怎样独享股东其它合法权益的情形
假如ABC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案中对“未缴出资怎样派息”做出“按认缴额展开派息、按认缴额独享股东合法权益”的签订合同,李先生认缴出资75多万元,李先生独享ABC公司止2015年11月累计未相关股东100多万元25%的派息权,计25多万元;李先生独享房地产业产品服务100多万元25%的股东合法权益,计25多万元。
1.股份受让总收入
依照67号公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可按净资产审定法审定股份受让总收入,2015年11月ABC公司净资产审定为425多万元(注册资本金资本225多万元+未相关股东100多万元+房地产业产品服务100多万元)。依照上述预测,注册资本金资本225多万元系股东李先生缴纳,未相关股东100多万元李先生独享派息权,房地产业产品服务李先生独享适当股份自身利益,因此按净资产审定法审定股份受让总收入为50多万元(200多万元×25%)。
2.股份原值
依照67号公告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股份原值为0元。
3.个人税金税
此次股份受让李先生缴税个人税金税10多万元〔(50多万元-0多万元)×20%〕。
当然,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案还可对派息及股东其它合法权益作出其它相同的签订合同,公法中应依照具体签订合同展开预测,并判别其签订合同的合理性,避免产生Namakkal风险。67号公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份受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资料清单中,没有具体列明需报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案材料,而这两份材料中与否有派息签订合同条款及怎样签订合同,与否有股东其它合法权益签订合同及怎样签订合同,对李先生股份受让与否要缴纳个人税金税有重大影响。
本文刊载于《注册税务师》杂志2017年第七期,欢迎联系订阅。
作者:周建佐(江西省德兴市周华德源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赵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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