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若想新增成举报人 音视频: unlock 00:00 04:29 退后15秒 高清晰度 快进15秒
【此案简述】
A公司购买B公司的建筑材料,欠120万欠款皮厄县,B公司控告后,高等法院裁决A公司于裁决施行后10日外向B公司缴付本息欠款120多万元,并缴付酬金15多万元。A公司未履行职责施行裁决,B公司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但A公司赠与并没有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后B公司查到,A公司注册资金1000多万元,共有三名股东,股东王某认缴出资600万,股东王某认缴出资400多万元,认缴时限均为2023年1月1日。B公司向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提出申请,新增股东王某、王某为举报人。
【辩护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作为举报人的经济实体,个人财产足以偿还施行卷宗确认的负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更改、新增未交纳或未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承担控股股东的主办人为举报人,在尚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司法机关担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不予全力支持。”换句话说,如果某股东没有按期本息交纳出资,所以在经济实体的个人财产足以偿还负债时,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能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新增该股东为举报人。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股东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预设认缴出资的时间,所以,在认缴出资时限贝唐时,是否属于“未交纳或未本息交纳出资”,若想被新增为举报人,在工作中还别列卡一定争论。
通过查阅近三年内的各地高等法院的有关事例,大部分高等法院对新增认缴出资时限贝唐的股东为举报人持驳斥观点,否决新增提出申请的理由一般为:《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第十五条并未涉及认缴未即将到期的情况,若想新增认缴未即将到期股东为举报人应当紧密结合其他法律不予补充,紧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物权法》及其有关判例的明确规定,只有在破产及托管情况下,未即将到期的认缴时限需先快速即将到期。部分全力支持新增的高等法院则认为只要公司个人财产足以偿还施行卷宗确认的负债,股东认缴出资即应快速即将到期,新增股东为举报人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权利。可见继续执行刑事案件协办高等法院不同,处理意见也会略有不同。
【开拓镜像】
如果出资时限贝唐的股东被新增为举报人,应如何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如果继续执行高等法院裁定新增出资时限贝唐的股东为举报人,股东能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提起继续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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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度辩护律师 坚持原创第52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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