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人民高等法院报2019.9.12 南京灋语
裁判员要义: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时限未届至即受让股份,应视为由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职责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即受让股份的情形,依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应新增此为举报人。
事例作者:人民高等法院报2019年09月12日
书名副标题:能否新增未届认缴出资时限即受让股份的股东为举报人
——河南新乡山阴高等法院裁决杨某诉某车胎公司等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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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2016年1月8日,济南某世界贸易有限公司(下列全称济南某公司)(乙方)与某车胎金润庠公司(下列全称某车胎公司)(乙方)签定《合成橡胶销售合约》。合约签定后,由于合成橡胶提价,济南某公司不按约交付,以致双方发生纷争。某车胎公司作为原告向河南省安阳市山阴区人民高等法院(下列全称山阴高等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控告,山阴高等法院经该案裁决济南某公司于裁决施行后五日外向某车胎公司支付酬金美元(约合人民币138多万元)。济南某公司置之不理,裁定于安阳市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新乡Wasselonne法院经该案后裁决原判,重审。该裁决生效后,某车胎公司向山阴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
在继续执行过程中,某车胎公司以举报人济南某公司丧失偿还债务能力,而济南某公司的股东帕尼诺区、马某以及原股东杨某、张一某、圣埃蒂安德某均未能按照《公司章程》本息出资为由向嗣后提出申请新增杨某等人为举报人,并要求其在仍未交纳的出资范围内分担济南某公司对某车胎公司的负债偿还债务职责。山阴高等法院昂西勒判决新增帕尼诺区、马某、杨某等为该案举报人;帕尼诺区、马某、杨某等在本判决施行之日八日外在仍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外向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某车胎公司分担负债偿还债务职责。杨某置之不理,于2018年3月14日向山阴高等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该案民事诉讼。
另查清,济南某公司于2014年10月设立。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00多万元,其中原告杨某出资100多万元,入股比例为50%,认缴时限至2044年10月9日。2014年12月,原告杨某向原告济南某公司账户提款25多万元,附注为投资款。2015年8月,原告杨某与张一某在济南自贸区内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同意杨某将持有济南某公司的25多万元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2.5%)以25多万元的价格受让给张一某,持有济南某公司的75多万元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7.5%)无偿受让给马某等决议。随后,张一某向杨某账户提款25多万元。2015年9月16日,济南某公司提出申请将股东登记由张一某、杨某变更为张一某、马某。
裁 判
河南省安阳市山阴区人民高等法院经该案认为,杨某在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受让股份,某车胎公司在青岛某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施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时,提出申请新增此为举报人并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职责,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杨某要求撤销继续执行判决书中新增此为举报人的部分,缺乏依据,嗣后不予支持。山阴高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原告杨某的民事诉讼请求。裁决现已施行。
评 析
1.股东对公司的职责与其认缴出资的时间无关。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负债的分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应区分已缴出资或是未缴出资,股东未出资部分亦属于公司财产。
2.“公司负债不能偿还债务”是股东分担补充职责的前提。根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内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债务”是股东分担补充职责的前提,并非一定要公司破产或非破产清算,未届认缴出资时限不能成为股东规避职责的条件。在出现公司财产不能或不足以偿还债务负债的情况时,股东应负有交纳相应注册资本的义务。
3.公司章程对股东认缴出资时限的约定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认缴出资时间的约定,是公司股东之间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安排的约定,并不直接对抗第三人(如公司债权人)。公司章程关于出资时限的约定仅是对股东法定义务作出的具体安排,其本身不能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出资义务即资本充实职责。
4.认缴出资时限的约定是一个可选择的时间点。认缴出资时限内的任何时间认缴,都符合约定,而非是一定且必须是满时限认缴。股东对公司认缴出资的实缴进度,是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和负债情况相联系的,公司处于长期负债未结状态,股东有义务在其认缴范围外向公司实缴出资或对债权人分担职责,而不能以内部约定的认缴出资时间未到期拒绝或拖延履行职责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以及公司对债权人的职责。
5.股东在未届出资时限的情况下即受让股份,可视为股东对其法定义务的“预期违约”。合约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职责合约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职责时限届满之前要求其分担违约职责。出让股东在负有出资义务这项法定义务的前提下,未届出资时限即受让股份,可视为对公司出资职责的预期违约,应当允许该项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该案案号:(2018)豫0811民初963号
事例编写人:河南省安阳市山阴区人民高等法院 李春芬 廉玉光 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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