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企业被吊销,认缴股东是否需要出资到位?
作者:股权律师艾黎清 江苏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例背景】
在公司出资中,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较为常见,但是以“羊”出资却是鲜有耳闻。一般审判思维,股东承担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问题,在面临公司清算时一并解决。然而,最高院的认定却与之大相径庭,股东实际出资到位与公司清算并行不悖。本案中,最高法的审判结果颠覆了传统,同时,也强调了股东出资义务不可动摇的地位。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9日,天川公司、华风公司、昌吉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称昌吉市国资中心)签订《新疆天川华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称《合同》),主要约定:一、天川公司、华风公司、昌吉市国资中心决定共同出资设立天川华风公司。二、天川华风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天川公司出资1400万元、华风公司出资1200万元、昌吉市国资中心出资400万元。三、天川公司以“集团公司原料分公司经评估后的洗毛、制条设备及厂房、土地等资产和现金100万元,共计1400万元出资入股”、华风公司以“纯种美利奴超细型绵羊(带家族系谱)800只(其中400只大羊经评估为2万元/只,400只小羊经评估为1万元/只),共计1200万元出资入股”、昌吉市国资中心以“昌吉市庙尔沟乡用于基地建设的1000亩生产用地、20000亩优质草场的使用权、1000只受体母羊和现有的配种站、剪毛房、药浴池等固定资产合计400万元出资”。四、2007年10月23日前完成新公司各方出资(资产过户)和公司注册等事宜。五、天川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的筹备工作,负责收购超细羊毛的流动资金和进行收购与选毛分级工作,组织建设庙尔沟乡的超细毛羊种羊场,开通基地水、电铺设”、“负责超细羊毛的加工生产、负责认缴合资公司工商注册资金以及负责合资公司的整体规划发展和具体运营工作”。六、华风公司“负责提供合资公司超细型绵羊的遗传、育种、饲养等技术,负责引进国外优秀种羊胚胎和提供世界先进技术幼畜超排(JIVET)实现合资公司超细型绵羊的高效、快速扩繁”、“保证生产提供的胚胎以及胚胎移植后出生的纯种美利奴绵羊的羊毛细度在18.5微米以下,以后由合资公司每年进行优选、优育,保持和提高羊毛细度和质量”。七、昌吉市国资中心“负责超细羊毛的生产、饲养和疫病防治以及超细毛羊的管理等工作。负责解决种羊场基地到主干道的道路铺设。负责1000只超细毛羊2007—2008年过冬2个月的饲养费用”、“负责联系昌吉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超细毛羊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负责协调并解决超细毛羊进入农牧户或小区养殖后可能产生的有关问题”、“负责在2007年10月30日前办好21000亩草原使用证等资产到公司的手续”。八、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出资额的1‰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同等。
2007年10月12日,天川公司、华风公司、昌吉市国资中心制定《新疆天川华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主要规定:一、公司营业期限2年。二、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为600万元。三、天川公司认缴出资1400万元,实缴货币出资200万元,出资时间2007年11月7日,其余未缴足的注册资本1200万元于2009年11月7日之前缴足。四、华风公司认缴出资1200万元,缴实物出资400万元,出资时间2007年11月7日,其余未缴足的注册资本800万元于2009年11月7日之前缴足。五、昌吉市国资中心认缴出资400万元,首期未缴,未缴足的注册资本400万元于2009年11月7日之前缴足等。同日,天川公司、华风公司、昌吉市国资中心还达成了《股东会纪要》,除该纪要载明的各发起人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与《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一致外,该纪要还载明:“全体股东审议并一致通过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经登记注册机关预先核准并开立临时银行帐号后,各出资人必须在700日内将认缴的现金足额缴讫,认定的固定资产和设备由法定验资机构评估作价,并由全体股东推举的法定代表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各股东应按本纪要商定的期限按期出资,凡逾期出资的,应加付银行利息。超过700天尚未出资的,取消其股东资格,其出资由其他股东按比例分摊追加,或吸收新的股东顶替”、“公司的设立费用,由天川公司先行垫付。公司设立完成后,其费用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摊”等。
2007年11月6日,新疆宏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天川公司委托出具《沧州华风国富良种繁育有限公司拟投资资产评估报告书》(宏盛评报字(2007)0—099号),对华风公司拟投资设立天川华风公司所涉及的资产—美利奴超细毛羊共400只(母羊200只、公羊200只,该批羊已1岁4个月尚未成年)截至2007年11月5日的在用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华风公司拟投资设立天川华风公司所涉及的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400万元。”该报告书还载明:“截至评估基准日,委托评估的美利奴超细毛羊尚未运送到被投资公司——天川华风公司注册地昌吉市内”、作为出资的美利奴超细毛羊每只价值均为1万元。
次日,新疆宏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宏昌验字(2007)0—164号),载明设立中的天川华风公司已收到天川公司、华风公司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600万元,其中天川公司以货币方式缴纳出资200万元、华风公司已于2007年11月5日将作为出资的400只美利奴超细毛羊(评估价值为400万元、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400万元)交付设立中的天川华风公司。
同月19日,公司登记机关给天川华风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天川华风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19日、营业期限自2007年11月19日至2009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600万元。天川华风公司的公司登记资料记载天川公司出资额为14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和实物;华风公司出资额为1200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昌吉市国资中心出资额为400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
2008年1月9日,天川华风公司出具《首批种羊到达新疆华风羊场情况》,载明:华风公司首批963只羊到达目的地,其中公羊356只(包括弱公羊11只)、母羊458只(包括弱母羊37只)。
2008年2月26日,天川公司、华风公司、昌吉市国资中心签订《新疆天川华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补充条款》,约定:“为避免和防止纯种美利奴小羊在长达3000公里运输过程中的死亡,保护珍贵的超细毛羊良种资源,同意将2006年之前出生一周岁以上的美利奴纯种超细型绵羊作为大羊发往新疆,作为华风公司的股本投入和卖给天川华风公司的美利奴超细毛羊”、“按照三方已签订合同有关条款之规定,大羊价格为2万元/只,小羊价格1万元/只。经三方友好协商,华风公司同意发往新疆的以800只美利奴纯种大羊作价1400万元(羊价1.75万元/只),其中1200万元作为股本投入,200万元购羊款由天川华风公司在争取到项目资金或银行贷款后优先尽快安排支付给华风公司。不足800只的缺额由华风公司按大羊标准补足”等。
2009年11月24日,天川华风公司与华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华风公司增发家族系谱完整的240只(实际数量以完成隔离期后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纯种美利奴绵羊到甲方种羊基地,该批羊中100只(80只母、20只公)为华风公司补偿给天川华风公司,用以置换2008年1月运到新疆的病弱死亡超细羊等。
2010年1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昌市工商(2010)52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天川华风公司于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法定年检期间未参加2009年度企业年检、在法定期限内亦未补办年检手续为由,决定吊销天川华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天川公司目前只以货币方式向天川华风公司缴纳出资200万元。天川公司提供天川华风公司于2012年2月3日出具的《其他应付款明细帐》,以证明其截至2011年12月已向天川华风公司提供生产经营资金444.167164万元的事实。
华风公司以天川公司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天川公司向天川华风公司缴付出资1200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出资缴付完毕之日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天川公司向华风公司支付自2009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向天川华风公司出资全部到位之日止的逾期出资违约金(截止2012年11月8日为1314万元);三、诉讼费用应当由天川公司负担。
【一审裁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发起人是否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是其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前提,即使发起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在公司成立后仍然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只是其应当承担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或者其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可能受到相应的限制,或者公司股东会在法定条件下经法定程序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华风公司是天川华风公司的发起人,在天川华风公司成立后即享有股东资格,即使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天川华风公司股东会解除其股东资格之前仍然具备天川华风公司股东资格,天川公司认为华风公司不具备天川华风公司股东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天川华风公司已经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公司因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由相关清算义务人进行清算,天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问题也应当在清算程序中予以解决,而不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故华风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华风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5万元由华风公司负担。
【原告上诉】
华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本案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一审判决没有适用任何法律,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二)一审判决认定华风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也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而不能以判决方式驳回华风公司的诉讼请求。(三)一审判决遗漏华风公司提出的由天川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的审理认定,直接驳回了华风公司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四)一审法院存在超审限的问题。
二、本案华风公司的起诉及各项诉讼请求,均有明确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理应得到支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天川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对天川华风公司缴纳出资,无论天川华风公司是正常经营存续,还是因法定解散原因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因法定解散原因应当清算而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相关权利人包括公司及公司的股东,均有权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天川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三)一审判决对案件部分事实认定不清。1、华风公司应当缴纳的股东出资,已经全部缴纳到位,一审判决认定华风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与本案事实严重不符。2、一审判决已经查明,天川公司只向天川华风公司缴纳200万元出资,与章程及合同约定的1400万元不符。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应当对天川公司的违约行为及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予以明确认定。3、对于天川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向天川华风公司提供生产经营资金444.167164万元的事实,华风公司不予认可,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驳回华风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程序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华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一、二诉讼费用由天川公司承担。
天川公司答辩称:一、天川华风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本案涉及的天川公司出资问题应先行在解散清算程序中予以确定和处理,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华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法定程序。二、本案出资《合同》中约定的出资方式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本不具有可履行性,导致各股东均未认缴第二期出资,天川公司不存在逾期出资的违约问题。三、华风公司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即便天川公司存在逾期缴纳出资的情形,华风公司亦无权要求天川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天川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院二审审理】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期间,天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昌吉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昌吉市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天川华风公司的清算申请,天川华风公司现已进入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所涉相关债权债务纠纷应首先通过清算程序解决,以便公平、高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等各利益方的合法权益。但本案中,华风公司在天川华风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之前已提起诉讼,法律并未明确限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下,涉及股东出资的相关纠纷须先通过清算程序解决,故本案的审理不受天川华风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影响。
【争议要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
一、天川公司应否向天川华风公司缴纳1200万元的出资并支付利息;二、天川公司应否向华风公司承担逾期出资的违约责任。三、关于天川公司应否向天川华风公司缴纳1200万元的出资并支付利息的问题。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天川公司应当缴纳的出资额为1400万元,已交纳200万元,剩余1200万元在2009年11月7日之前履行完毕。但天川公司一直未向天川华风公司补足1200万元的出资额,其对此事实亦无异议。天川公司上诉称因《合同》中约定的出资方式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各方股东均未认缴第二期出资,其不存在逾期出资的违约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合同》中约定天川公司以“洗毛、制涤设备及厂房、土地等资产和现金100万元,共计1400万元出资入股”。但是,《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中规定天川公司已实缴货币出资200万元,未交纳出资1200万元,并未明确该1200万元是否均为实物出资。且天川华风公司已经注册成立,各股东也负有按工商登记中承诺的出资方式履行出资的义务。根据天川华风公司在工商登记申请书中的记载,华风公司、昌吉市国资中心的出资方式均为实物出资,而天川公司的出资方式则为货币和实物。故天川公司所承担的1200万元中的出资中即包括实物,也包括现金,其负有按法律规定的货币数额出资的义务。天川公司辩称《合同》中约定的出资方式不符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实际履行,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天川公司未依章程规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应当向天川华风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天川华风公司在华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虽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该事实并不影响股东继续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也与股东在公司清算程序、破产清算中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不相矛盾。天川公司辩称,天川华风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天川公司出资的问题应先行在公司清算程序中予以确定和处理,该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天川公司应当在2009年11月7日之前补足欠缴的注册资本1200万元。天川华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再正常经营,且现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天川公司继续履实物出资部分,确实已无任何意义。本院认为,天川公司应向天川华风公司缴纳1200万元的实物和现金出资,均应变更为现金出资,该变更有利于天川华风公司清算程序的进行,且也不会因此加重天川公司的出资负担。同时,根据《股东会纪要》第九条“各股东应按本纪要商定的期限按期出资,凡逾期出资的,就加付银行利息”之约定,天川公司应自2009年11月8日起,以未交纳的1200万元出资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向天川华风公司支付未缴纳出资额的利息。
二、关于天川公司应否向华风公司承担逾期出资的违约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天川公司出资额为1400万元,其中现金100万元,另外1300万元为实物出资,在2007年10月23日前完成出资义务,并明确“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七条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出资额的1‰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同”。而根据天川公司、华风公司及昌吉市国资中心在《公司章程》和《股东纪要》中的约定,天川公司已实缴货币200万元,剩余1200万元于2009年11月7日之前缴足;至于违约责任,《股东会纪要》第九条中仅明确“各股东应按本纪要商定的期限按期出资,凡逾期出资的,应加付银行利息……”。从《公司章程》和《股东纪要》内容看,已对《合同》中约定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变更。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逾期出资的违约责任,应以变更后的合同来认定。天川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纪要》中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也应依章程和股东会纪要来确认。故华风公司要求天川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华风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天川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30日内向新疆天川华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缴纳1200万元的出资,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向新疆天川华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未缴纳的利息,自2009年11月8日起计算至缴纳全部出资之日止;
三、驳回沧州华风国富良种繁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苏清律师提醒】
股东出资纠纷从法律的视角进行观察,大体上都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造成的。股东未按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延期履行出资、出资瑕疵、采取欺诈手段虚假出资,都将构成对出资义务的违反,从而引发出资纠纷。本案中,股东出资义务与公司清算结合形成的特殊情况,也厘清和强调了股东出资义务的重要性。公司经营也需要做好“攘外必须安内”。不仅要对公司之外的事务有敏感察觉,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对公司内部的事务更要协调、管理得当。
【真实案例来源】
沧州华风国富良种繁育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川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最高院(2015)民二终字第248号判决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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