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星科技

用创新科技为企业赋能Empowering enterprises with innovative technology

 

服务热线:15914054545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货分享 > 正文

公司法裁判观点_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即便公司破产清算,亦不免除其出资义务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2-05

张辩护律师行医十年,长期致力于中建法律条文、公司合规性的研究与实践,热烈欢迎民营企业订制完全免费《民营企业法律条文风险防范》专业课程,六人即可开学;热烈欢迎完全免费咨询法律条文问题,电话号码16621881983(同QQ号)

裁判员要义:

嗣后认为,该案的争论焦点为四二审是否可向朋羽公司履行职责出资权利。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债务人有权以公司法相关判例为依据,提起该案民事诉讼诉讼。2015年6月前,朱帼影印应履行职责出资权利而未履行职责,在债务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缺乏偿还能力的朋羽公司延长股东出资时限不得对付债务人,且在朋羽公司进入宣告破产托管后,股东仍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管理工作人要求其履行职责认缴的出资权利,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四二审股份均源于朱帼珍或者朱帼珍的债务人,四二审应知道朱帼珍仍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事实,且再次转让股份时出资权利并未宽免,被告方流至朋羽公司的钱款难以认定为四二审的出资款,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朱帼珍应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四二审在出让股份认缴范围内承担控股股东,沙托萨兰县,嗣后予以确认。

南京市第二Wasselonne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9115号

二审(二审被告):卞梁,男,1980年3月10日长大,回族,住南京市闵行区。

二审(二审被告):周必灿,女,1984年11月25日长大,回族,住南京市静安区。

二审(二审被告):蓓蓓,男,1983年10月5日长大,回族,住南京市静安区。

二审(二审被告):程舜瑛,女,1955年7月30日长大,回族,户口所在南京市。

以上四二审共同委派民事诉讼诉讼中间人:罗建华,南京市天盟辩护律师圆耳蝠。

被二审(二审被告):北京朋羽集创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或其南京市静安区瞿BT5512C00754-774号5号楼324室。

民事诉讼诉讼保荐人:李明远,北京朋羽集创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宣告破产管理工作人负责人。

委派民事诉讼诉讼中间人:乔雨,北京观韬莱盖(北京)辩护律师圆耳蝠。

委派民事诉讼诉讼中间人:陈伟峰,北京观韬莱盖(北京)辩护律师圆耳蝠。

二审被告:朱帼珍,女,1952年6月4日长大,回族,户口所在南京市。

二审被告:沈佳,男,1986年10月30日长大,回族,户口所在南京市。

二审被告:毛蔚瀛,男,1977年10月8日长大,回族,户口所在南京市。

二审卞梁、周必灿、蓓蓓、程舜瑛因与被二审北京朋羽集创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羽公司)及二审被告朱帼珍、沈佳、毛蔚瀛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2021)沪0101民初1267号民事诉讼判决,向嗣后提起上诉。嗣后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卞梁、周必灿、蓓蓓、程舜瑛上诉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将该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朋羽公司无力偿还与南京市XX集团非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公司)的定作合同纠纷产生的债权债务,由XX集团公司申请其宣告破产并成立托管小组提起本民事诉讼诉讼。程序上,XX集团公司可以通过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主张并获得其债权,不应另案提起该案民事诉讼诉讼,造成同一法律条文关系二次民事诉讼诉讼。二、该案标的和判决结果超出实际债权标的的范围。三、XX集团公司与朋羽公司的债务形成于2014年底,是四二审成为朋羽公司股东之前,四二审不知道该债务的存在,不应对此承担控股股东。另外,被告方已代为四二审出资,并且四二审以代公司偿还债务的方式,抵销四二审出资款,因此,四二审已实际履行职责出资权利。

被二审北京朋羽集创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辩称,二审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条文依据,应予驳回。一、该案是朋羽公司在宣告破产后,由管理工作人提起的追缴注册资本的民事诉讼诉讼,不存在基于同一法律条文关系二次民事诉讼诉讼的问题。二、该案民事诉讼诉讼与XX集团公司的债权没有必然联系,公司有权要求股东交纳相应的注册资本。三、2014年底是合同签订的时间,该债务最后判决的时间是2017年。卞梁、周必灿、蓓蓓、程舜瑛自2015年6月起担任股东,作为股东不可能对该债务毫不知情。卞梁、周必灿、蓓蓓、程舜瑛直至宣告破产前的2019年2月份才将股份统一转让给朱帼珍,是恶意躲避债务的行为。该行为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即使出资时限未届满,仍应对转让前的债务在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控股股东。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无误,适用法律条文准确,二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被告朱帼珍、沈佳、毛蔚瀛未到庭答辩。

被二审北京朋羽集创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向二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朱帼珍向朋羽公司交纳出资1,000万元;2、判令卞梁在150万元范围内对朱帼珍的第一项出资权利承担控股股东;3、判令周必灿在80万元范围内对朱帼珍的第一项出资权利承担控股股东;4、判令蓓蓓在20万元范围内对朱帼珍的第一项出资权利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沈佳在20万元范围内对朱帼珍的第一项出资权利承担控股股东;6、判令程舜瑛在100万元范围内对朱帼珍的第一项出资权利承担控股股东;7、判令毛蔚瀛在50万元范围内对朱帼珍的第一项出资权利承担控股股东。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13日,朱帼珍设立朋羽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出资实缴时限为2014年3月。2014年3月17日,朱帼珍将朋羽公司30%股份转让给被告方黄某,同日通过股东会决议增资至1,000万元,朱帼珍认缴693万元(占股70%),黄某认缴297万元(占股30%),并约定出资时限为2014年12月30日。2015年6月5日,黄某将所持30%股份转让给朱帼珍。2015年6月24日,朱帼珍将15%股份转让给卞梁,8%股份转让给周必灿,2%股份转让给蓓蓓,2%股份转让给沈佳,此时朱帼珍占股73%。2015年11月30日,朱帼珍将5%股份转让给程舜瑛,卞梁将5%股份转让给程舜瑛,周必灿将5%股份转让给毛蔚瀛。此时朋羽公司股份结构为:朱帼珍68%、卞梁10%、周必灿3%、李云飞2%、沈佳2%、程舜瑛10%、毛蔚瀛5%。2016年4月15日,蓓蓓将2%股份转让给周必灿,此时朋羽公司股份结构为:朱帼珍68%、卞梁10%、周必灿5%股份、沈佳2%、程舜瑛10%、毛蔚瀛5%。2017年1月9日,朋羽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将股东出资时限变更为2020年10月12日。2019年2月1日,卞梁、周必灿、沈佳、程舜瑛、毛蔚瀛再次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朱帼珍。上述股份转让均未实际支付对价。2017年,XX集团公司向二审法院起诉朋羽公司,就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8日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所涉朋羽公司拖欠154万元押金及利息进行追索。2017年8月30日,二审法院作出(2017)沪0101民初1982号民事诉讼判决,支持XX集团公司的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因朋羽公司无力偿还欠款,XX集团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宣告破产。2020年3月9日,二审法院作出(2020)沪0101破1号民事诉讼裁定书,裁定受理朋羽公司宣告破产托管,并指定北京XX事务所为宣告破产管理工作人,李明远任管理工作人组长。2021年1月7日,朋羽公司诉至二审法院。另查明,沈佳分别于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1月2日向朋羽公司开立于农行北京北外滩支行账户内汇款12.5万元。2015年12月17日,沈佳向朋羽公司开立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北京闸北支行账户内汇款28万元。至此,沈佳已向朋羽公司汇款40.5万元,履行职责了出资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股份数量,公司进入宣告破产托管后,股东仍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管理工作人要求其履行职责认缴的出资权利,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经审理查明,朱帼珍在朋羽公司设立及增资后,均未履行职责实缴出资的权利。现朋羽公司进入宣告破产托管程序,宣告破产管理工作人要求其履行职责认缴的出资义务,有事实及法律条文依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卞梁、周必灿、蓓蓓、程舜瑛、毛蔚瀛出让朱帼珍股份时,因转让标的股份系认缴且未达实缴时限的事项属于公司对外公示某,债务人应知道朱帼珍仍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事实,卞梁、周必灿、蓓蓓以不知情作为抗某,二审法院不予采信;现朋羽公司要求朱帼珍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同时要求出让人卞梁、周必灿、蓓蓓、程舜瑛、毛蔚瀛在出让股份认缴范围内承担控股股东,有事实及法律条文依据,二审法院亦予以支持。沈佳辩称其已向公司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并提供相关汇款证据,应认定沈佳向朋羽公司汇款40.5万元已本息履行职责了实缴出资的权利,沈佳的抗某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蓓蓓、程舜瑛、毛蔚瀛经二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民事诉讼诉讼权利。

二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朱帼珍支付北京朋羽集创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出资款人民币1,000万元;二、卞梁在150万元范围内对朱帼珍的上述第一项出资权利承担控股股东;三、周必灿在80万元范围内对朱帼珍的上述第一项出资权利承担控股股东;四、蓓蓓在20万元范围内对朱帼珍的上述第一项出资权利承担控股股东;五、程舜瑛在100万元范围内对朱帼珍的上述第一项出资权利承担控股股东;六、毛蔚瀛在50万元范围内对朱帼珍的上述第一项出资权利承担控股股东;上述一至六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职责完毕。七、驳回北京朋羽集创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其余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职责金钱给付权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职责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由朱帼珍、卞梁、周必灿、蓓蓓、程舜瑛、毛蔚瀛共同负担。

嗣后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嗣后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事实无误,嗣后对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嗣后认为,该案的争论焦点为四二审是否可向朋羽公司履行职责出资权利。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股份数量,公司债务人有权以公司法相关判例为依据,提起该案民事诉讼诉讼。2015年6月前,朱帼影印应履行职责出资权利而未履行职责,在债务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缺乏偿还能力的朋羽公司延长股东出资时限不得对付债务人,且在朋羽公司进入破产托管后,股东仍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管理工作人要求其履行职责认缴的出资权利,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四二审股份均源于朱帼珍或者朱帼珍的债务人,四二审应知道朱帼珍仍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事实,且再次转让股份时出资权利并未宽免,被告方流至朋羽公司的钱款难以认定为四二审的出资款,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朱帼珍应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四二审在出让股份认缴范围内承担控股股东,沙托萨兰县,嗣后予以确认。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宣告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工作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据此,四二审主张以代公司偿还债务的方式,抵销四二审出资款,缺乏依据,嗣后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卞梁、周必灿、蓓蓓、程舜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00元,由二审卞梁负担18,300元,由二审周必灿负担11,800元,由二审蓓蓓负担4,300元,由二审程舜瑛负担13,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菁

审 判 员 王 曦

审 判 员 高中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柳 洋

书 记 员 莫莉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文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推荐资讯
四川百幕晟科技有限公司:抖店销售是真实的吗?

四川百幕晟科技有限公司:抖店销售是真实的吗?

原副标题:云南百幕晟重要信息技术非常有限公司:抖店商品销售是真实世界的吗? 随着抖音店面的蓬勃发展,很多人开始关注抖音店面商品销……
2024-05-02
申泰股份拟投资1000万设立全资子公司重庆申泰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我国首家破产银行:央行出手相助也无力回天,存钱多的人吃了大亏

申泰股份拟投资1000万设立全资子公司重庆申泰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我国首家破产银行:央行出手相助也无力回天,存钱多的人吃了大亏

新浪财经9月28日,申泰股权(872189)近日发声明,根据公司销售业务的产业发展须要,公司拟成立控股子公司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2024-05-02
夸大注册资金有风险?切勿以小博大,埋下“倾家荡产”隐患

夸大注册资金有风险?切勿以小博大,埋下“倾家荡产”隐患

天数来到2014年,这两年出现了很多事,佛山被保洁,《百年孤独》作者百年孤独逝世,德国取得亚洲杯亚军,但关于公司注册的事却只有两个,注册……
2024-05-02
天眼查上的注册资本是真的交了那么多钱吗?

天眼查上的注册资本是真的交了那么多钱吗?

注册资本是吗交了所以多钱吗?只不过有许多的好友都有这种两个难题,那是GW2查下面的位数究竟呢精确的,接下去他们就一起来介绍……
2024-05-02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