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抽逃出资,我省《公司法》既从正面作出了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申明性明确规定,又从另一面明确规定了抽逃出资犯罪行为的私法责任。第十四条第二余条明确规定了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公司的主办人、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勒令撤废,判刑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三以内百分之三十下列的罚金”。《公司注册登记条例》第一百七十条对此作了强调。我省《公司法》第一百一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有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犯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勒令其时限撤废,并可勒令其受让所持基金公司的股份。在第六款明确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撤废违法犯罪行为、受让所持基金公司的股份前,中国证监会可以管制其股份。可见,抽逃出资股东的公法也受到了行政权力的管制。
我省《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抽逃出资罪:公司主办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在公司设立后又抽逃其出资,金额巨大、Vertus或是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5年下列徒刑或是徒刑,第一百七十条或Performante抽逃出资金额2%以内10%下列罚金。基层单位犯第六款罪的,对基层单位判刑罚金,并对其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它间接责任人,处5年下列徒刑或是徒刑。
为推动投资兴业活动顺利开展,缩小刑适用于范围,避免“两虚一逃罪”的误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4年4月通过《有关民法第一百六条、第一百六条的说明》指出,“民法第一百六条、第一百六条的明确规定,只适用于于司法机关推行注册资本实缴吕祖宫的公司”。这意味着,抽逃出资罪的罪依然保留,而仅适用于于司法机关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吕祖宫的公司,而呼吸困难用于于司法机关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吕祖宫的公司,但抽逃出资的股东的刑事责任仍不能减免。
2014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公安部有关严格司法机关办理谎报注册资本和不实出资抽逃出资案件的通告》明确规定:“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说明,自2014年3月1日起,除司法机关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吕祖宫的公司(参看《国务院有关下发注册资本吕祖宫度改革的通告》(请示报告[2014]7号))以外,对申请公司注册登记的基层单位和个人严禁以谎报注册资本罪追责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主办人严禁以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罪追责刑事责任。”因此,对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抽逃出资罪的适用于已被“注销”了。即使犯罪犯罪者有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也不再以抽逃出资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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