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认缴注册制中,应特别注意什么样信用风险?
2021年4月20日 ★ 无锡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展开了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注册制”修改为“认缴注册制”,“认缴注册制”自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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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注册制”指:创业者在成立公司前,就应将其认缴的出资额事先全数打进公司商业银行帐户,并顺利完成申请文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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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注册制”指:创业者在成立公司时,无须事先将其认缴的出资额打进公司商业银行帐户,出资天数能在公司章程中民主自由签订合同,出资也无须展开申请文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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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差别点主要就是:
(1)与否管制出资天数?
(2)与否须要履行职责申请文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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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缴注册制”逐步形成年来,亿等级公司如遍地开花般冒了出,公司的注册资本两个比两个大,十分大的信用风险暗藏在了狂热下。
他们许多创业者都对“认缴注册制”存有很大的误会,误认为“认缴注册制”下,创业者能不必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创业者能随便一口口已出资钱款,这是十分毁灭性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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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认缴注册制≠不必履行职责出资义务
“认缴注册制”解放的仅仅是认缴出资的天数,而不是认缴出资的义务;虽说在很大情况下,创业者能不断地对认缴出资天数展开修改延后,以实现不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等同效果,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管制”的规定,创业者的认缴出资义务在企业破产的时候,是会加速到期的。
同时,有限责任是公司的魅力所在(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狂热的注册资本将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无限放大,无异于将会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致使有限责任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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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认缴注册制≠能一口口已出资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十分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创业者在向公司交付出资后,又将其出资一口口的,无论是在“实缴注册制”还是“认缴注册制”下,该行为均会涉嫌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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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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