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结果公法中,在确认被股份投资基层单位评估结果值时往往会遇到对长线基层单位实缴出资比率和认缴出资比率不完全一致的情形,此时对被股份投资基层单位股份投资的评估结果值该如何确认业内已经有较热切的深入探讨:有看法指出应依照实缴比率确认,有看法指出应依照认缴出资比率确认,还有看法指出如果依照被股份投资基层单位的发展史利润情形采行相同的评估结果形式。责任编辑企图从法条出发,结合评估结果公法来深入探讨这个问题。
一、《公司法》的有关明确规定
第二条第三款: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金润庠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
第七条: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应写明以下事项:……(五)股东的出资形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二十一条: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勃氏增量;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无权优先选择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但是,全体人员股东签订合同不依照出资比率勃氏增量或者不依照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仅限。
二、有关分析与处理结果
依照公司法的前述明确规定,能合理推断前述结论:
1、公司股东能依照章程明确规定在一定期中认缴出资额,只要不超过章程明确规定的出资期限,股东实缴出资大于认缴出资就不违规,所以我们无法因为股东实缴出资未妥当而褫夺其合法权益。
2、如果公司股东未本息交纳其认缴出资额,一方面该股东无法依照认缴出资比率勃氏增量,但仍需依照认缴出资比率承担有关净亏损,另一方面该股东仍可按认缴出资比率独享公司资产产品服务的权益。
综上所述,当被评估结果基层单位对股份投资基层单位实缴出资比率和认缴出资比率不完全一致时,如果依照被股份投资基层单位的发展史利润情形采行相同的评估结果形式。对利润公司,在其股东全数权益商业价值评估结果值的基础上计入该股东不应勃氏的那部份当期未相关股东后,依照认缴出资比率排序确认该股份的评估结果值;对净亏损公司,直接按认缴出资比率排序确认该股份的评估结果值。
三、其他作法
前述形式虽然理论上较完善,但公法操作较为复杂。我们发现,南京市国资在2018年施行的《南京市民营企业国有资本评估结果报告审查指南》(沪国资评估结果[2018]353号)中有以下明确规定:“长线基层单位在注册资本在认缴期中,一般而言应依照章程、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后才能独享相应股东权益,在民营企业实缴状态合乎公司法、章程签订合同的情形下,评估能依照以下形式确认股东权益商业价值:部份股东权益商业价值=(评估结果净额全数股东权益商业价值评估结果值+缴税未缴出资额)×该股东认缴的出资比率-该股东缴税未缴出资额。”结合公司法的有关明确规定,该作法合乎有关要求,也与前述分析和处理结果相吻合,且易于操作。因而在评估结果公法中,在“民营企业实缴状态”合乎公司法、章程签订合同的情形下,当长线基层单位实缴出资比率和认缴出资比率不完全一致时,能采用沪国资评估结果[2018]353号文明确规定的办法确认有关股份股份投资的评估结果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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