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可以说是所有创业团队遇到的第二个税务艰涩术语,也是第二个与新公司合规性化发生关连的事宜,貌似是两个小小位数,其中学识其实不少。
从2014年公司法修改后,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吕祖宫改成认缴吕祖宫。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允诺应向公司交纳的资本金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
中止原则上注册资本管理制度之后,许多报道欢欣鼓舞,说“十元就能成立公司”,但认缴管理制度虽然降低公司市场准入准入门槛,但与此同时有许多弊病,淡化企业资本信用,与此同时产生了大量的“地精公司”和“流氓公司”侵害了债务人合法权益!
今天吴继德从三个视角来帮着大家知觉“认缴制”。
产品目录编者按
一、认缴制中注册资本核对信用风险
二、认缴制下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计算
三、认缴制中即将到期未缴信用风险
一、认缴制中注册资本核对信用风险
认缴出资须要承担实缴信用风险?须要!许多老板娘在公司注册时先把自己写出“富翁”再说,注册资本能写多小写数不清。暗笑!读懂了!流氓是要承担责任的!有限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内担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成认缴后后,在认缴制中,股东则需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担责。也就意味着,认缴的出资额大小不一,决定了股东对内担责的大小不一,比如:你认缴公司30%出资,在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100万、1个亿、10个亿时,你则需分别以30万、3000万、3个亿为限对内担责,30万和3个亿的数量级,虽说两个地下,两个天界,有着同样。因此出资摔伤,出现交通事故纷争,很有可能导致你血本无归。【吴继德归纳】认缴有信用风险,出资风险较大,在认缴上要未雨绸缪,假如注册资本10万,就能正常经营运行,就切不可不长进,去认缴1000万了。假如不得不认缴超额注册资本咋办?
实务中,部分行业或者公司存在招投标、融资等必须要求注册资本在一定金额以上的情形,比如:乙方在投标甲方某工程项目时,甲方的硬性要求之一为乙方注册资本必须在1000万以上。但是乙方公司自然人股东们内心既不愿意承担增资后出资信用风险,还想要能够承接甲方大一点的工程项目,这种情况下,有没有解决的办法呢?其实,可以变通操作,方法如下:
(1)乙方以认缴出资方式设立全资子公司,对子公司100%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
(2)子公司运作成熟后,以子公司名义去招投标。如此操作,既实现了将自然人股东信用风险隔离的目的,也满足了甲方对于注册资本的硬性要求。
二、认缴制中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计算
注册资本认缴制中,0对价转让未实缴出资部分股权的做法十分常见,转让方认为其把未实缴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转让出去,股权转让收入为0,无须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的规定,个人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税务国家机关可以使用净资产核定法等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此时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通常会高于转让方实际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进而须要交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什么是净资产核定法?根据67号文的规定,自然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若自然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主管税务国家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其中“净资产核定法”是优先适用的方法(不考虑存在企业须要评估确定价格、第三方融资价格的情况)。
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公司净资产×股权转让比例。
【吴继德举例】A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20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甲、乙、丙三个股东分别认缴出资100万元。并约定股东于2070年12月31日缴足全部出资。截至目前甲实缴出资100万元,乙实缴出资50万元,丙尚未实缴出资。实缴资本共计50万。经甲、乙同意,丙方拟将其未实缴部分股权转让给丁,股权转让对价为0元。公司章程约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权转让不考虑其他税费影响。◆ 情形一(公司未分配利润是亏损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A公司净资产金额为60万元(实收资本150万元+未分配利润-90万元):
丙方认为:实际股权转让收入=0,应交纳个人所得税=0;税 务 局: 因丙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税务局应采用净资产核定法重新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0×100/300=20万元股权原值为0应交纳个人所得税=(20-0)×20%=4万元。◆ 情形二(公司未分配利润为零):截至2022年12月31日,A公司净资产金额为150万元(实收资本150万元+未分配利润0元):
丙方认为:实际股权转让收入=0,应交纳个人所得税=0;
税 务 局: 因丙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税务局应采用净资产核定法重新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50×100/300=50万元
股权原值为0
应交纳个人所得税=(50-0)×20%=10万元。
◆ 情形三(公司未分配利润是盈利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A公司净资产金额为180万元(实收资本150万元+未分配利润30万元):
丙方认为:实际股权转让收入=0,应交纳个人所得税=0;
税 务 局:因丙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税务局应采用净资产核定法重新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80×100/300=60万元
股权原值为0
应交纳个人所得税=(60-0)×20%=12万元。
修正净资产核定法
从前述三种情景下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采用净资产核定法,在各个股东实缴出资比例不一致的情况下,将净资产中的实收资本核定分配至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股东,不加区分地适用净资产核定价格,并不合理。
有观点提出了一种“修正的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的实质是转让方将被投资企业的未来收益、应当交纳的剩余出资额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股东转让的股权是未来收益分配权受到限制的“不完全股权”,受让方取得收益分配权不受限制的“完全股权”须要增加一块成本,即未来应当交纳的剩余出资,所以可以得到以下等式:
▢ 受让方取得转让股权(完全股权)所支付的成本=股权转让对价+受让方应交纳的剩余出资▢ 受让方取得“完全股权”后可享有的净资产额=(股权转让时公司净资产+全部股东应交纳的剩余出资)×转让的股权比例在转让双方考虑转让股权的对价时,合理且公允的情况下,双方应当使:
受让方取得转让股权(完全股权)所支付的成本=受让方取得“完全股权”后可享有的净资产额。
上述等式转化得到:
股权转让对价=(股权转让时公司净资产+全部股东应交纳的剩余出资)×转让的股权比例-受让方应交纳的剩余出资
◆ 情形一(公司未分配利润是亏损的):
丙方股权转让的收入(股权转让对价)=(60万元+150万元)×100/ 300-100万元=-30
丙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0元>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30,不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况,无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 情形二(公司未分配利润为零):
丙方股权转让的收入(股权转让对价)=(150万元+150万元)×100/ 300-100万元=0,
丙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0元,不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况,无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 情形三(公司未分配利润是盈利的):
丙方股权转让的收入(股权转让对价)=(180万元+150万元)×100/ 300-100万元=10万元
丙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0元<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10万元,应按10万元核定
交纳个人所得税=(10-0)×20%=2万元。
【吴继德归纳】
在公司未实现盈利的情况下,采用修正的净资产核定法,产生的效果与0对价转让是一致的,均无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而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相比税务国家机关采用的净资产核定法,修正的净资产核定法会降低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
当公司实现盈利时,公司须要提前咨询当地税务国家机关,了解当地税务国家机关对于盈利情况下转让未实缴出资部分股权的审查态度,向税务国家机关具体解释0对价转让未实缴出资部分股权的合理性(如内部股权架构调整、关连方受让等);若无法通过0对价转让,建议与税务国家机关沟通按照修正的净资产核定法计算股权转让收入;仍无法适用的,可以考虑通过增资扩股、先增后减/先减后增等方式迂回实现股权转让的效果。
认缴出资所持股权对内转让需补齐实缴资本的信用风险?
认缴出资所持股权对内转让,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即连带责任信用风险。
【吴继德举例】
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甲、乙分别认缴出资100万,均未实际出资,中途,甲因故退出,遂将股权转让给丙,在转让环节,丙亦未实际出资,后丙在执行公司事务中,导致客户丁遭受重大损失100万。
【吴继德分析】
假如丙(新股东)无力履行100万的出资义务以弥补客户损失,此时,甲(老股东)虽已将股权转让于丙且已做股权变更注册登记,但依然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敲黑板!纳尼!!老股东有连带责任的啊!】
公司或者客户可以要求甲、丙履行100万的出资义务,当然甲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可向丙追偿。
【吴继德归纳】
在未实际出资以认缴出资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为规避连带责任信用风险,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1)认缴转实缴,在实际出资后再转让股权,至于实际出资谁来负担?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商量;
(2)减资后转让,认缴金额降低,降低连带责任信用风险;
(3)减资后,认缴转实缴再转让,降低资金压力,规避连带信用风险。
【司法解释】
三、认缴制中即将到期未缴的信用风险
不按约定时间出资咋办?
实务中,还存在到达约定出资时间,股东不按约定出资的情形,比方说,甲、乙、丙以认缴出资方式设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各自认缴比例30%、40%、50%,章程约定2020年12月31日之前出资到位,届时,甲、乙的出资义务已经履行,虽多次催告,但乙却迟迟不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后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面临这种情况,该咋办?
实务中可采取的方式:
(1)起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资产完成出资义务(“直接撕破脸”);
(2)除名,通知乙方限期缴足出资,乙方限期内依然无法履行出资义务,甲、乙可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将乙方股东资格除名的书面决定,持书面决定资料到工商变更股东信息即可,这是合理合法的,但实务中,工商部门出于担责的考虑,往往不认可此操作,在工商不认可的情况下,可叠加起诉,以法院判决书作为补充证据,这样就解决了工商部门的后顾之忧,达到将未履行出资股东除名的目的(“间接撕破脸”)。
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吴继德案例】
A公司2019年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认缴出资的截止时间为2029年,A公司2020年向金融机构贷款1200万元,请问A公司2020年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吴继德回答】
可以扣除!出资还没有到规定期限,那么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312号 :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内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需以企业两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两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两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吴继德归纳】
“认缴制”下的注册资本,可能是创业团队遇到的第二个坑,貌似简单实操复杂,采用“正确方式”可以防范法律信用风险及税务信用风险。假如遇到难点问题,建议向专业的吴继德老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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