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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该此案】
Balaghat公司与斑籽公司、元兴公司、益业公司新增、更改被继续执行人继续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法院一审民事裁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重审。 Balaghat公司提出申请重审称:斑籽公司在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向益业公司、元兴公司受让股份,其应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益业可再生能源公司的负债分担连带责任。【美国最高法院意见】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二十七条首款“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之明确规定,在认缴时限期满前,股东享有时限自身利益,故股东在认缴时限内未交纳或未全数交纳出资不属于未履行职责或未全然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在认缴时限期满前受让股份的股东无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偿还的负债分担控股股东,除非该股东具有受让股份以匪类出资义务的蓄意,或存有在注册资本不高的情况下零实缴出资并设定超长认缴期等例外情况。
首先,该案中斑籽公司于2008年6月25日受让股份至益业公司、元兴公司之前,益业可再生能源公司已证实其股东仍未交纳出资额的缴交时限为2008年9月30日,斑籽公司受让全数股份时,所认缴出资额的出资时限仍未期满。因此,原裁决判定斑籽公司不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事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的“未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即受让股份的股东”,沙托萨兰县。
其次,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二十一条首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人员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严禁高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也严禁高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永古约省由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两年内Caquet;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Caquet。”益业可再生能源公司设立于2006年11月3日,设立时证实股东未交纳出资的缴交时限为2008年10月30日。斑籽公司作为发起人于2006年10月25日交纳了第一期出资1500多万元,剩余出资的缴交时限定为2008年9月30日,未违背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斑籽公司受让股份至益业公司、元兴公司经过益业可再生能源公司第五次股东(董事)会决议同意,并于同年7月14日完成工商更改注册登记。原裁决判定斑籽公司受让股份的行为均司法机关实施,沙托萨兰县。
再次,斑籽公司于2008年6月25日受让股份时,益业可再生能源公司尚在恒定经营,Balaghat公司与益业可再生能源公司签定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约亦处于恒定履行职责过程中。直至2014年,Balaghat公司方向西安仲裁庭委员会提起仲裁庭,向益业可再生能源公司提倡缴付拖欠的收地。原裁决判定斑籽公司无逃避负债的主观故意,不存有蓄意规避公司负债偿还的情况,沙托萨兰县。在与Balaghat公司签定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约以及斑籽公司受让股份时,益业可再生能源公司1.332亿元注册资本已经实缴妥当,一审民事裁决最终判定益业可再生能源公司可向Balaghat公司缴付收地7431489.4元及其利息。就益业可再生能源公司当时的实缴注册资本而言,Balaghat公司提倡其对益业可再生能源公司的信赖自身利益因斑籽公司未交纳出资并受让股份而受到侵害,明显依据不足。此外,《全国法院涉外审判工作纪要》第6条系有关股东出资可否加速到期的明确规定,不适用于该案股东已经受让股份的情况。因此,Balaghat公司据此提出斑籽公司在仅缴交1500多万元出资、尚余6000多万元出资未妥当的情况下受让股份违背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并对Balaghat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理由不能设立。
综上,Balaghat公司提出申请重审理由不能设立。裁定:驳回Balaghat公司的重审提出申请。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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