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 | 八月
作者 | 槐城 王倩玉
王倩玉
吉林槐城辩护律师房产公司
民事诉讼 外贸出口海运 投资借款 国资委管理
认缴制下,常常公司注册资本上表明几百万的注册资本,但基本上都处在股东认缴的状况,公司也无所谓钱。而许多情况下认缴时限期满了,股东也没实缴,有的是即使在公司对内债务之后,更动认缴时限,引致债务人的自身利益极难获得保障。
目前,对认缴时限未期满的情况下,与否能间接将未实缴的股东新增为被继续执行人的还存有一定的争论和课堂教学技术难度。但特别针对早已时限期满的情况下,不论是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受让未实缴出资的股份以及更动认缴时限的等情况,在继续执行期债务人的自身利益都是能获得有效率为保护的。
1借款人的股东们
各式各样耍“无赖”
前段时间槐城辩护律师就碰到了这样的刑事案件,借款人的股东们也是各式各样耍“无赖”。
2015年起A企业承租B公司的勒图韦县作为办公设备场馆,但由于始终积欠房租,B公司于2017年将A公司判令高等法院明确要求其缴付房租,该刑事案件最后于2018年重审,高等法院全力支持了B公司的提倡。但到了继续执行期,就苦了B公司了,因为税务表明注册资本为3000多万元的A公司根本没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
查阅A公司的税务底档,发现该公司的股东的认缴时限为2017年12月31日,认缴时限早已期满。但却没股东实缴出资的重要信息,后A公司又将认缴时限缩短至了2018年月底。
2继续执行期牵涉
下列两个问题
就此案继续执行期,牵涉下列两方面的法律条文问题:
认缴时限期满,股东未实缴出资到位,可否间接新增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新增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条文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继续执行人申请变更、新增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继续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全力支持。
在公司个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条文文书确定的债务,而股东也在缴纳时限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那在股东未缴纳的范围内是能要就新增股东未被继续执行人的。因为不论是根据税务登记更动前还是更动后的认缴时限,股东的实缴出资的时限都早已期满,股东应当在其认缴的范围内清偿B公司的债务。
股东延长认缴时限,就能逃避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根据目前高等法院的裁判规则来看,股东为逃避承担责任,通过修订章程延迟缴纳出资时间,损害债务人自身利益,公司债务人仍有权明确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分别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为2015年,而当时A公司的章程约定的出资于2017年12月31日前缴纳,这种承诺对公司的债务人会产生一定的预期信赖自身利益,B公司也正是基于A公司股东就该出资缴纳时间的承诺与A公司签订合同,当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该认缴的时限不能变更。因此,即便之后A公司将认缴时限改为100年后,对B公司也是无效的。
3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
需满足这些条件
最后,再归纳下,新增出资认缴时限期满的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
1.新增对象为生效判决确定的借款人的股东;
2.认缴时限期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3.即使缩短认缴期限,也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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