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若想快速即将到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庭第7次检察官纪要)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公开审判第三庭检察官纪要——找寻裁判员背后的私法》
会议年份:2017年12月2日主播:王晋斌应邀出席检察官:王晋斌、关丽、王东敏、王富博、王磊、黄年、阿依古丽、张雪楳、曾雄伟、吴景丽、龚刚模、麻锦亮 丁俊峰、葛海波
基本上此案
某有限职责公司甲2015年1月设立,其在公司注册登记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登记的注册登记资本为1000多万元。公司设立时共有A、B、C四位股东,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分别为700多万元、200多万元、100多万元。B、C两位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合计300多万元,在公司设立细穗已前述交纳。A股东认缴的700多万元出资额,其中400多万元在公司设立时已前述交纳。余下的300多万元出资额,公司章程规定A股东在2020年 12月交纳。该公司设立后经营欠佳,连续亏损,无法偿还其欠分销商乙公司的200多万元钱款。2017年1月,乙公司控告甲公司和A股东,明确要求甲公司偿还货款,并明确要求A股东在仍未交纳的300多万元出资额范围内对上述200多万元钱款分担偿还职责。法律条文难题
有限公司无法偿还负债人的即将到期债务人时,高等法院若想维持原判出资义务仍未届履行职责时限的股东在仍未交纳的出资范围内向负债人分担偿还职责? 不同观点
甲说:的确说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股东在章程中自由签订合同出资交纳期限是公司法突显股东的一项自身利益,即时限自身利益。在公司可以偿还对外负债的情况下,这种时限自身利益应受到的确和为保护。但是,在公司已经失去偿还能力而无法向负债人偿还即将到期负债时,股东独享的时限自身利益就应失去。一般而言或部分负债人允诺股东在其未交纳(且未即将到期)的出资额范围内对负债分担偿还职责的,高等法院应通过对现有法律条文、司法说明扩大说明后予以支持。
乙说:驳斥说
股东在交纳出资上独享的时限自身利益是原则上自身利益。从修法论上讲,即使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在法律条文没有褫夺股东时限自身利益的情形下,高等法院切忌维持原判股东因其认缴的出资额向负债人分担偿还职责。从说明论上讲,一方面,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公司日益从资本信用风险过渡到资产信用风险,注册资本与负债人为保护之间的镜像基本上被阻断。另一方面,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时,也冲破到了公司股东、一般而言负债人(即控告允诺股东向其偿还的负债人)公司全部负债人间的自身利益平衡难题。高等法院不该在个案中维持原判股东向一般而言负债人分担偿还职责。
丙说:“原则驳斥例外的确”说
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在公司治理的层面看已经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难题。此时,对该公司的关注,已经不再仅仅属于合同法(负债偿还法)的领域,而是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等多个领域,也必须在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之间进行审慎的自身利益平衡。驳斥说原则上应予采纳。但是应允许一些例外情况,比如某股东使负债人对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时限的出资额已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的情形下可以考虑在个案中对负债人予以为保护。
检察官会议意见
采丙说 :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时,一般而言或部分负债人控告允诺股东因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时限的出资分担偿还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一般不该支持。某项债务人发生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负债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时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在公司无法偿还该债务人时,高等法院可以维持原判特定的股东因其仍未届出资时限的出资额向该负债人分担偿还职责。
作者:民事诉讼法律条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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