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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规定及相关法律后果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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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五次全会于2013年12月28日透过了《公司法》的条文,这是自《公司法》施行以来的第二次修正,新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捷伊《公司法》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将下列简称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登记更改为注册资本认缴注册登记。但是,“认缴”并不一定“减扣”,如果股东不按签订合同履行职责有关出资权利,依然会引致分担适当不良后果。

2013年《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有关文本

的修正

为了更进一步收紧对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控管,减少市场准入准入门槛,强化引进外资自然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大力推进发展,培育民营企业的契约书信念及信用风险管理体系,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透过了《公司法》的条文,对注册资本有关明确规定,主要修正充分体现在下列四个方面:

1、中止对下列简称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明确规定

原《公司法》第23条“设立下列简称公司,应具有下列前提:(二)股东出资达到原则上资本的最高额度”。

新《公司法》修正为“有符合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全体人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自此,下列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从实缴更改为股东认缴。

2、中止注册资本最高额度、比率和时限要求

根据原《公司法》,下列简称公司注册资本的最高额度为港币一万元、三人下列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最高额度为港币五千。新《公司法》对前述有高度关注册资本最高额度明确规定均不予删掉。但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梅塞县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原《公司法》中下列简称公司“公司全体人员股东的首度出资额严禁高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严禁高于原则上的注册资本最高额度,永古约省由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一年内Caquet;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三年内Caquet”、“三人下列简称公司┈股东应一次本息交纳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出资额”、“全体人员股东的汇率出资数额严禁高于下列简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有关明确规定,在新《公司法》均不予中止。

这意味着,新《公司法》实施后,除法律条文梅塞县明确规定外,设立公司可以不受注册资本最高额度、比率和时限的要求,由公司股东自主决定。

3、工商注册登记事项的简化

根据新《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注册登记事项;股东交纳出资后,也不再需要提供验资机构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

从前述文本看,《公司法》最捷伊修正,给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极大的简化了设立公司的有关程序、减少了公司设立资金的要求。在原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情况下,股东设立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时,要符合最高出资的要求,并需要提供出资的验资报告,否则无法设立公司。但在注册资本认购制下,设立公司不需要有出资证明,这就引致出现了很多没有适当资金实力,但注册天价公司的情况。

对于股东来说,如果公司设立,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后续无法兑现公司注册资本金,未履行职责出资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会面临哪些法律条文不良后果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

1、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

2、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责任。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照前述情况提起诉讼的原告,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权利而使出资未Caquet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适当责任。

4、下列简称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知道,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责任。

5、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分担连带责任。

6、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分担连带责任。

另外,对于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还可以根据章程或透过股东决议,限制该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还可以透过股东会解除该股东的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更改、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

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条文文书确定的债务的:

1、未交纳或未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分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尚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分担责任。

2、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更改、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责任。

3、其股东未依法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更改、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分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责任。

另,根据《公司法》的明确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汇率或者非汇率财产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注册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下列的罚款。

综上,如果股东未履行职责出资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抽逃出资的,主要将面临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要求实缴或赔偿的责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受让人,也有可能因股东未出资分担有关责任;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未交纳或未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等,可以申请更改其为被执行人。

另外,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对股东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抽逃出资的有进行罚款的权力。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认缴”的变化,仅仅是在公司设立时程序的简化,并不能理解为对股东交纳注册资本放任。对于设立公司的股东来说,有关权利人对其公司注册资本的追缴是多方面的,且没有时效限制。

而对受让股份的受让人来说,基于目前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对有关股东交纳注册资本情况不再核实,进行股份转让交易时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核查,也将突显得十分重要。否则,受让股权的受让人也将会需要分担补齐认缴注册资本的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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