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
2004年6月6日,被告方A公司与甲签订《重新组建公司合同书》,协议签订合同:由两方协力股权投资设立B公司(筹)。两方协力筹资人民币1000多万元,当中A公司筹资900多万元,占股权投资额的90%;甲筹资100多万元,占股权投资额的10%;股权投资人以货币方式纸制投入。
2004年6月17日,B公司司法机关注册登记设立,该公司章程写明:注册资本为1000多万元,当中A公司筹资900多万元,占股权投资额的90%;甲筹资100多万元,占股权投资额的10%;股东应在2004年6月30日之前交纳各自认缴的筹资额;股东依照筹资比率勃氏增量,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选择认缴筹资;股东会全会由股东依照筹资比率行使职权投票权。B公司设立迄今,其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一直是A公司和甲,并无变动。
2009年12月15日,工商局向B公司发出《勒令自查申请书》一份,知会B公司谎报注册资本100多万元,并勒令撤废。B公司认为谎报的注册资本100多万元为甲未依照会章签订合同交纳注册资本引发,并明确要求甲交纳,甲未交纳。
B公司遂向高等法院控告,允诺维持原判:甲立即交纳法定筹资额100多万元;甲因股权投资失实而对其峭腹公司股份不独享投票权、新股发行配售权,并对公司设立迄今所产生增量不独享Tiruvanamalai。
经该案,高等法院裁决:甲应于裁决施行之日五日内履行职责对B公司100多万元筹资权利;甲不独享自B公司设立之日至甲Caquet100多万元筹资前的对B公司10%股份的增量Tiruvanamalai及新股发行配售权;否决B公司明确要求维持原判甲因出资失实而不独享对B公司10%股份的投票权的诉请。
高等法院裁决的法律条文和事实依据
首先,对派息权及新股发行配售权,依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文规定(一)》第三条之明文规定,当时法律条文和判例没有明确明文规定的,参考适用于新公司法。虽然甲未履行职责筹资行为始自2004年,但其未筹资状态延续至今,故对此情况应适用于新公司法相关明文规定。依照第十四条第九条之明文规定,派息和配售新股发行均依照实缴筹资比率,而甲迄今未Caquet筹资,且其不该独享未筹资股份Pudukkottai的增量Tiruvanamalai及新股发行配售权。
其次,对投票权,《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股东会全会由股东依照筹资比率行使职权投票权;但是,公司会章梅塞县明文规定的仅限。该案中, B公司会章明文规定股东大会全会由股东依照筹资比率行使职权投票权,没有强调实缴筹资比率,所以甲不履行职责筹资权利也不影响其行使职权投票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投票权的行使职权比率分析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认缴的筹资额。依照该条明文规定,注册资本为股东认缴筹资额。
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依照实缴的筹资比率勃氏增量;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选择依照实缴的筹资比率认缴筹资。但是,全体人员股东签订合同不依照筹资比率勃氏增量或者不依照筹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筹资的仅限。依照该条明文规定,派息和优先选择配售权的行使职权均依照实缴比率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股东会全会由股东依照筹资比率行使职权投票权;但是,公司会章梅塞县明文规定的仅限。此处,法律条文没有特别强调投票权依照实缴比率行使职权。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发布的《全国高等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全会纪要》第7条明文规定,股东认缴的筹资未届履行职责期限,对未交纳部分的筹资是否独享以及如何行使职权投票权等问题,应依照公司会章来确定。公司会章没有明文规定的,应依照认缴筹资的比率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筹资比率而按实际筹资比率或者其他标准确定投票权的决议,股东允诺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高等法院应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会章所明确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司法机关予以支持。
综合上述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在公司会章没有特别签订合同的情形下,在认缴筹资未到期的情形下,投票权应依照认缴筹资比率行使职权。
对认缴筹资到期的情况下,未认缴的股东行使职权投票权是依照其认缴比率还是实缴比率,目前并无判例予以明确,但本所认为,依照上述对公司法条文的解读,在会章没有特别签订合同的情形下,即便股东认缴期限已经届满,仍应依照认缴筹资行使职权投票权。
实务建议
1、公司设立时,公司会章应特别留意对投票权行使职权比率的签订合同。若拟限制认缴期未届满或认缴期限届满情形下未实缴股东的投票权或拟在会章中签订合同股东投票权的行使职权与其筹资比率无关,则应在公司会章中明确签订合同。
2、若公司会章中没有明确签订合同股东投票权按实缴筹资比率行使职权的,则应依照认缴筹资比率行使职权投票权。
3、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会章条款均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此时仍依照认缴比率行使职权投票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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