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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crow明确规定
股份受让税金对税金税管理配套措施(全面实施)》(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个人转让股份,以股份受让总收入除去股份李骞和科学合理服务费后的银行存款为应纳税税金额,按“个人财产受让税金”交纳对税金税。
第六条明确规定:股份受让总收入是指受让方因股份受让而获得的钱款、铜器、票据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个人受让股份的李骞依以下方法证实:
(一)以钱款出资形式获得的股份,依前述缴付的本息与取得股份间接有关的科学合理税赋之和证实股份李骞;
(二)以非汇率性金融资产出资形式获得的股份,依纳税普遍认可或审定的投资入股时非汇率性金融资产产品价格与获得股份间接有关的科学合理税赋之和证实股份李骞;
(三)通过拨用重新分配形式获得股份,具备本配套措施第十一条第三项所列情况的,按获得股份出现的科学合理税赋与原持有者的股份李骞之和证实股权李骞;……。
好,学完了政策明确规定,我们总括看一下公法中那些未本息交纳出资额情况下,对个人股份受让的投资收益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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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经营方式投资收益下的受让
假定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B和C(均为企业法人股东),依次认购60%、40%,假定B、C依次按所认缴出资额交纳出资已妥当50%,A公司设立不久,未开展经营方式活动,无经营方式投资收益。现C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受让给D(经B同意并且B舍弃使用权权)。那么,该股份受让的合理性产品价格应怎样确定?
有些财税人员认为,C受让股份的李骞应为40万元(100*40%)。
不过,这是错误的。
依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明确规定,受让股份的李骞以前述缴付的本息证实,没有前述交纳出资的股份对应的李骞成本为0元。
因此该例中,股份受让的李骞为20万元(100*40%*50%),同时由于公司无经营方式投资收益(不考虑其他股份增值因素),则受让股份的成本李骞以前述出资额20万元证实。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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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经营方式投资收益下的受让
假定A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约定股东应认缴钱款资本300万元,其中股东王先生持有该公司25%的股权,应出资75万元。2017年5月王先生以100万元受让给黄女士,受让时出现手续费、服务费合计5万元。2017年5月31日《金融资产负债表》列报:所有者权益100万,其中实收资本0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
王先生认为其未前述认缴资本,即实收资本为0元,故他可以0元的产品价格受让给黄女士,这样就无需交纳对个人所得税。
但是,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这种情况下,根据67号第十二条的明确规定,纳税认为王先生以0元的产品价格受让,属于“股份总收入明显偏低”情况,且无正当理由。根据67号第十四条的明确规定,主管纳税有权审定其股份受让总收入。
关于股份受让的总收入,67号文 明确规定了三种方法,一是净金融资产审定法,二是类比法,三是其他科学合理方法。
本案如采用净金融资产审定法,即股份受让总收入依每股净金融资产或股份对应的净金融资产份额审定,则王先生受让的股份对应的净金融资产份额为25万元(100万元*25%),即其股份受让总收入按25万元审定。
关于获得股份的李骞,本案中王先生因其并未前述认缴出资额,即其实缴出资额为0元。根据明确规定,其所受让股份对应的李骞的成本为5万元手续费、服务费。
综上所述,王先生股份受让税金=股份受让总收入-股份李骞-科学合理服务费=100*25%-0-5=20万元,应交对税金税=20*20%=4万元。
股税通小贴士:对个人股东倘若存在未前述交纳出资额的情况下,在股份受让交易中除了需说明其认缴和前述交纳的金额外,还需区分是否产生了经营方式投资收益,以免因政策理解差错造成少缴或漏缴对税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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