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新一代法律法规,「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已从“实缴吕祖宫”修正为“认缴吕祖宫”,无交纳时限无最高额度,也无须须要《申请文件调查报告》。
不过!告诫诸位掌门人:
1、注册资本无须代表者整体实力,在认缴制中,那而已个位数;
2、认缴不等同于减扣,而已把出资权利推迟了,当然不是永久性减免。“如果非得为这个推迟加之两个时限”,那是千万别超过公司经营方式时限;
3、从认缴的那一刹那,你就背负着了对公司的负债。除非公司发生负债纠纷或濒临破产要司法机关退出托管,你要是提早把早已认缴的出资Caquet,那是在给他们蕨科角;
4、认缴的数额越高,须要分担的职责越大;
5、公司法律法明确规定:股东因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分担以下简称,公司因其全数金融资产对其负债分担责任,这里的全数金融资产包涵股东认缴还未交纳的注册资本。
6、根据他们的前述情况,预设两个科学合理的注册资本,才是最偏执的优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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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新一代修改的《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早已从“实缴吕祖宫”修正为“认缴吕祖宫”,也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早已没时限允诺管制,也没认缴最高额度,也无须须要《申请文件调查报告》。
进而,社会上出现了大批注册资本非常大、实缴潜能严重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其原因众所周知是许多好友认为,在全然认缴制中“认缴不实缴”等同于“认而减扣”、“能减扣”。
那么“认缴制”下,注册资本金就认而减扣了吗?也无须担责吗?
壹
上海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判决:
认清认缴的法律风险!
【案件回顾】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10个亿。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负债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
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分担负债的连带职责。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法院就该起认缴出资引发的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裁判要旨】认缴制中公司股东的出资权利而已暂缓交纳,而不是永久性减免,在公司经营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能要求公司股东交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负债。
【法庭审理】
法官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投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因其全数财产对原告分担职责。
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负债的情况下,没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该减资行为无效,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公司股东为徐某和林某。
在公司负有到期负债、公司财产不能清偿负债的情况下,股东徐某和林某应该交纳分担职责之后尚欠的负债;如果公司全然不能清偿负债,则徐某和林某应该交纳相当于全数股权转让款的注册资本,以清偿原告负债。
同时,被告投资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类似于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债权人也能要求徐某和林某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职责。毛某在本案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早已退出公司,不应该对其退出之后公司的行为分担职责。由于减资行为被认定无效之后,应该恢复到减资行为以前的状态,因此被告接某不应认定为昊跃公司的股东,接某能不分担投资公司对原告所分担的职责。
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区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投资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对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权利,分担补充清偿职责。
贰
对“公司财产”的理解,
不能仅仅限于公司现有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也是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公司债权同样是作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也能成为执行标的。
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交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负债并无区别,同样能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负债。
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也能得出公司债权人能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权利的结论。
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于公司违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具体应该如何分担职责,没作出明确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参照适用有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律师解读】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因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分担职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职责。”由此可知,股东的职责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数资本。全然认缴制中的“认缴不实缴”不等同于“能减扣”。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2月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对如何在认缴资本制中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做出了更为详尽的安排。
例如:《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公司退出时,股东尚未交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托管财产。股东尚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交纳尚未届满交纳时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严重不足以清偿负债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司法机关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册资本认缴制中,可能是创业者遇到的第两个坑,看似简单实操复杂,采用“正确姿势”十分重要,传统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的不一定能给出太多专业意见,如果遇到难点问题,建议向专业的法务服务机构咨询。
记住:认缴制中不可任性而为,一不小心,有可能陷入牢狱之灾,望诸位好友三思。
叁
那注册资本该写多少?
又如何确认认缴呢?
注册资本并不是写越多越好!
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行后,注册公司门槛降低,无须注册资本申请文件调查报告。
理论上,除了仍旧实行法定注册资本的行业外(比如银行、保险、证券、融资租赁、建筑施工、典当、外商投资、劳务派遣等十四类行业),注册资本随意预设都是能的。
但作为会计和老板,应当有比较严谨的法律意识,建议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公司注册资本写多少,要参考所在行业资质要求
比如,互联网公司申请ICP经营方式许可证时,ICP经营方式许可证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以上;天猫、京东也对入驻平台的商家提出了标准:注册资本为200万以上。其他须要资质/资格的,如招投标等,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就能了。
2、注册资本越大,分担的风险/职责就越大
注册资本与所能分担的风险和职责是成正比的。
比如,一家注册资本为100万的公司,A占70%股权,所以须要出资70万。后来公司经营方式不善,欠了1000万的外债。那么A最多只需用他70万的出资额来分担职责,超出的部分就和他没关系了。但如果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A依旧占70%的股权,那么A要是分担700万的职责!
3、两个小的考虑:印花税
每年年底,企业要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交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例如一家科技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如果企业完成实缴,那么,企业的印花税将是500元。
说个极端的例子,2016年,一家名为安徽玉龙地智慧餐饮的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亿元(3个腾讯的估值),如完成实缴,印花税将达到25亿元。所以那些想要伪装成亿万富翁的“创业土豪们”要慎重了。
所以,注册资本并不是越大越好,大部分互联网创业者走的是股权融资的路子,最重要的是股权比例,而不是注册资本。根据他们的前述情况,预设两个科学合理的注册资本,才是最偏执的优先选择。
注册资本怎么确认已交纳?
公司成立后,须要在银行开设两个企业银行账户。股东个人(或单位)从他们账户向公司账户转入应出的资本金即可,转账资本金用途里要写上“投资款”即可。
以前实行实缴制的时候,注册资本是须要申请文件调查报告的。现在多数情况下早已不须要了,只有一些招投标项目或者比较大型的合作伙伴,为了确认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早已实缴,须要合作公司出具申请文件调查报告。申请文件调查报告能在实缴完成后,找会计师事务所来出具即可。
肆
注册资本常见问题
1、我注册了一家100万注册资本的公司,后来不想经营方式了,须要补全这100万吗?
应分两种情况讨论:
(1)公司没外债,不想经营方式,想注销了
不须要,公司没外债时,不涉及补偿别人的损失。直接走正常的注销流程即可,不须要把钱补全后再注销。
(2)公司有外债,不想经营方式了
须要,须要把欠别人的钱还上。“认缴制“而已不用现在一次性把钱掏出来,但是分担的法律职责是在的。你须要依照你所占的股权比例,分担对应的负债职责。
2、注册资本能使用吗?
当然能使用。
注册资本是公司的钱,是公司用来花的。一般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日常经营方式运作、发放员工工资、进货、购买办公用品等。
但是,注册资本不能随意支给个人使用,如果须要给个人打钱,必须要有相应的发票报销,或者走工资、劳务费用、奖金等形式。
▶▶▶本文来源:海市普陀区法院、摘自通商律师事务所、法务之家、红盾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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