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深坑,你还敢天真注册资本过亿吗?
依照修改的《公司法》及相关法规,“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管理早已从“实缴吕祖宫”调整为“认缴吕祖宫”,换句话说注册资本的实缴早已没时限允诺管制,也没认缴最高额度,也不再需要《申请文件报告》。从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好友指出,在完全认缴制中“认缴不实缴”等同于“认而减扣”、“能减扣”。
那么“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就认而减扣了吗?也无须分担责任吗?
请看:北京高等法院第一例认缴筹资案裁决,正确认识认缴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
北京高等法院第一例认缴筹资案裁决:
正确认识认缴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
刑事案件简述: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股份投资公司,实缴筹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颁布后,注资到10个亿。在签定近8000多万元的合约后,面对即将到期负债突然承购到400多万元,并更改了股东。
债务人在首单2000多万元无法缴交后,将该公司与及新、老股东一起告到法院,明确要求股份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分担负债的控股股东。2015年5月25日上午,蓬莱高等法院就该起认缴出资引起的纷争做出了一审裁决。
裁判员要义:认缴制中公司股东的筹资权利只是延期交纳,而不是永久性减免,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务人能明确要求公司股东交纳筹资,以用于清偿公司负债。
法院此案:
检察官在此案此案后指出,原告股份投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份的开证行,没依照合约签定合同缴付股份本息构成了偿付,如果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原告分担责任。
股份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在若非公司对内应负负债的情况下,没依照原则上的条件和流程进行承购,该承购行为合宪,股份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果恢复到承购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公司股东为陈某和林某。
在公司应负即将到期负债、公司个人财产不能清偿负债的情况下,股东陈某和林某如果交纳分担责任之后尚欠的负债;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偿负债,则陈某和林某如果交纳相当于全部股份转让款的注册资本,以清偿原告负债。
同时,原告股份投资公司未履行原则上流程和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类似于抽逃筹资行为,公司债务人也能明确要求陈某和林某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责任。毛某在本案系争股份转让协议签定之前早已退出公司,不如果对其退出之后公司的行为分担责任。由于承购行为被认定合宪之后,如果恢复到承购行为以前的状态,因此原告接某不应认定为昊跃公司的股东,接某能不分担股份投资公司对原告所分担的责任。
2015年5月25日上午,蓬莱区高等法院就刑事案件做出一审裁决。某股份投资公司如果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缴付股份转让款2000多万元;对股份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股份转让款,陈某和林某在未筹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筹资权利,分担补充清偿责任。
对“公司个人财产”的理解,
不能仅仅限于公司现有的个人财产!
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内享有的债权也是公司的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利益。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公司债权同样是作为公司个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也能成为执行标的。
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交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负债并无区别,同样能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负债。
从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也能得出公司债务人能明确要求公司股东履行筹资权利的结论。
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于公司违背原则上流程和条件承购未通知已知债务人的,具体如果如何分担责任,没做出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高等法院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参照适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律师解读: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筹资额为限对公司分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分担责任。”由此可知,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部资本。完全认缴制中的“认缴不实缴”不等同于“能减扣”。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在2014年2月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对如何在认缴资本制中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做出了更为详尽的安排。
例如:《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交纳的筹资均应作为清算个人财产。股东尚未交纳的筹资,包括即将到期应缴未缴的筹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交纳尚未届满交纳时限的筹资。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负债时,债务人主张未缴筹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筹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债务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筹资权利的股东在未筹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注册资本认缴制中,可能是创业者遇到的第一个坑,看似简单实操复杂,采用“正确姿势”十分重要,传统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的不一定能给出太多专业意见,如果遇到难点问题,建议向专业的法务服务机构咨询。
记住:认缴制中不可天真而为,一不小心,有可能陷入牢狱之灾,望各位好友三思。
注册资本常见问题
1、我注册了一家100万注册资本的公司,后来不想经营了,需要补全这100万吗?
应分两种情况讨论:
1、公司没外债,不想经营,想注销了
不需要,公司没外债时,不涉及补偿别人的损失。直接走正常的注销流程即可,不需要把钱补全后再注销。
2、公司有外债,不想经营了
需要,需要把欠别人的钱还上。“认缴制“只是不用现在一次性把钱掏出来,但是分担的法律条文责任是在的。你需要依照你所占的股份比例,分担对应的负债责任。
2、注册资本能使用吗?
当然能使用。
注册资本就是公司的钱,就是公司用来花的。一般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日常经营运作、发放员工工资、进货、购买办公用品等。
但是,注册资本不能随意支给个人使用,如果需要给个人打钱,必须要有相应的发票报销,或者走工资、劳务费用、奖金等形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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