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团队的浪潮再次涨起,不计其数自强少女青年中年人摩拳擦掌,准备在创业团队的李鸿忠中,迸发出自己的原野波涛或者滔滔大浪。
创业团队第二步虽说不是开公司,但朗布龙县创业团队成功则必须得有公司。开公司首先遇到的难题是,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即不需要马上前述交纳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由创业团队者另行确定前述Caquet注册资本的时间时限。那么公司成立Hathras拟订的注册资本多少是为佳?10万?100万?1000万?还是1亿?回答这个难题,先看一篇近期上海蓬莱高等法院真实世界的事例:
基本此案
2013年11月,企业法人A、B设立Z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实缴数额400万。其中主办人A认缴出资额1400万前述出资为280万,B认缴600万前述出资120万,认缴期限均为2年。
2014年4月,B司法机关将股份受让给企业法人C。Z公司新任股东会司法机关将公司资本由2000万注资到10亿,认缴时限更改为10年,但实缴数额仍是400多万元。
2014年5月,Z公司与Y公司签定股份受让协议一份,Y公司将其持有W公司99.5%的股份总金额近8000多万元受让刚给Z公司。合同签定后,双方完成了股份受让。2014年7月1日,经Z公司与Y公司商谈,重新签订合同首笔股份睿安特2000万于2014年8月30日前还清,3个月后还清两笔2000万,再1个月后还清德武雷瓦2000万,最后一大笔1960多万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还清。
2014年7月底,Z公司股东会决议案将注册资本由10亿减为400多万元,A将其全数股份受让给D,同时修正了公司章程。2014年10月,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批准Z公司注册资本由10亿元承购至400万,并批准捷伊公司章程。Z公司在此之后递交给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负债偿还及借款情况说明”的这一材料中论述:“公司对外负债为0元。至2014年9月22日,公司已向明确要求偿还负债或提供更多借款的负债人清偿了全数负债或提供更多了适当借款。未偿还的负债,由公司继续负责偿还,并由D和C在法律范围内提供更多适当的借款”。然前述Z公司未曾交纳过Y公司一毛钱。
Y公司得知Z公司承购消息后,立即控告ABCD及Z公司,明确要求C、D在各别未出资范围内,就Z公司无法偿还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A、B分担控股股东;明确要求C、D在承购范围内,就Z公司无法偿还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A、B在各别未出资范围内分担控股股东。
高等法院判决
2015年5月25日,蓬莱高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Z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Y公司支付股份睿安特2000多万元;对Z公司无法偿还的股份睿安特,由A和C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分担补偿偿还职责。
判决理由
Z公司没有按照与Y公司签定股份受让协议的签订合同支付股份睿安特,已构成违约。应以其全数财产对Y 公司分担职责。A、C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负债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承购,该承购行为无效;同时该行为类似抽逃出资行为,A、C应当对公司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由于承购无效,Z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均应恢复到承购以前的状态,即仍是10亿元,公司股东仍是A、C;而非C、D。另外,B在案件股份受让协议签定之前就已退出公司,不应该对其退出后公司的行为分担职责。
翟律说法
我国公司法中的有限职责制度,原则上明确要求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债分担有限职责,目的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但该制度不应该成为股东逃避职责的保护伞,在特定情况下(如本案),法律可以“刺破法人的面纱”,让公司股东个人分担职责。如果公司负有巨额到期负债却完全固守于认缴制,必须等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待股东承诺的认缴时限届满才让其分担出资义务,会让股东安然地躲在公司有限职责的面纱下,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利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更与设立认缴制的目的背道而驰。
所以,若要创业团队开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要量身量力而定,切无法以为反正是认缴制,就可以天真拟订注册资本以此“彰显”公司的规模或以此突显创业团队者的决心魄力;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义务只是缓缴,而非永久免除;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债权人可以明确要求股东提前交纳出资,用以偿还公司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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