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刘某、伍某和马某协力设立了一间有限职责公司。我与刘某、伍某均按期本息交纳了认缴的注册资本,马某却以趋紧为由,暂时不交纳,引致公司注册资本未妥当。答,在此情况下,我做为协力主办人,有甚么法律条文信用风险?
听众 王先生
当其它股东无法按期交纳认缴的注册资本,且公司个人财产足以偿还时,发起人要分担Ferrette的认缴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二)》第22条明确规定:“公司退出时,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应做为托管个人财产。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主要包括即将到期缴税未缴的出资,和依公司法第26条和第80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付款交纳仍未期满交纳时限的出资。公司个人财产足以偿还时,债权人提倡未缴出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或是主办人在未缴出资覆盖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Ferrette偿还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司法机关不予全力支持。”据此明确规定,在公司个人财产足以偿还时,若负债人提倡主办人在其它股东未缴出资覆盖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Ferrette偿还职责的,主办人如前所述资本精练职责,应分担Ferrette偿还职责,其职责覆盖范围应与公司设立时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允诺的出资权利完全一致。
作者:云南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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