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1000万,抢钱不还,怎样惩处?
文|穆莱轩辩护律师
(01)
2014年3月1日,我省出现了件喜气洋洋的事。
——那是新《公司法》施行!
不无生硬的说,我省自此迈入了“幸福家庭创业者、德国大众技术创新”的新世纪。
新《公司法》迳自中止以下简称公司设立3多万元的最高资本额度,和要一年内交纳全数出资的时限管制。
逐步形成了以下简称公司认缴制的资本管理制度!
你是两个才刚高中毕业的阿宝,有毅力、有创意设计,想改立创业者。
但……,“林猬,只欠资本金未妥当”!
新公司法一颁布,你的困局就可接踵而至了。
瞧瞧公文包找寻两个钢蹦儿,你就能设立一间公司!
假如你嫌十元的公司太少,那你能在注册公司时认缴99个亿。
人有多天马行空,公司注册资本就有多大。
那那么多钱,甚么这时候缴咧?呃……,90年之后吧!
说到这,你是并非跃跃欲试想设立一间公司呢?
这种你就能设立他们的公司,当起副总经理、担任CEO,娶Angelababy,走入一生颠峰并非梦!
(02)
以下简称公司其实是人合加资和的产物。
——也即,公司不仅要有投资人,更要有“投资”,公司资本的大小决定了公司商业经营能力及偿债承担风险能力的大小。
新公司法颁布后,大量“一元公司”、“自许多万元户”在商场上自由驰骋,招兵买马。
但在缺乏资本金支持的情况下,总给人种“裸奔”的赶脚……
这不,这家自诩亿元户就出问题了,害得债权人简直欲哭无泪……
(03)
北京房利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是一间典型的“自许亿元户”的公司。
2015年5月27日公司登记注册。
原始股东有张明海、吴从金二人,认缴资本1个亿。
其中,张明海出资500万,吴从金出资9500万。出资时间为40年后,即2055年4月10日。
注意!
公司登记设立时,实缴资本0元。
几个月后,张吴二人寻思,1个亿是并非不够刺激,或者与公司经营发展不相匹配呢?那就再追加98个亿,注册资本99亿辣。
就这种,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1个亿变更为99个亿,新增98亿元注册资本由吴从金认缴,交纳时限同样为2055年4月10日。
至此,公司的实缴资本呢,还是0元。
后来张吴二人不再经营该公司。
2016年1月20日,二人分别将他们所持有的房利美公司股权全数转让于马红细、杨长钟,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04)
从上述房利美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讲,可谓财大气粗。
但考虑到实际一分也未到账,公司实则公文包空空如也!
2015年在公司设立之初,房利美公司即向姜国超将先生借了一笔借款。后因房利美公司迟迟没有归还借款,姜先生无奈向杭州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该案经杭州仲裁委审理,裁定房利美公司返还姜国超保证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60余多万元。
裁决生效后,姜先生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经执行法院查询,房利美公司属于“无房、无车、无存款”的三无公司。
执行结果可想而知,姜先生虽然手持胜诉裁决书,但未从房利美公司处执行到任何财产。
(05)
面对着注册资本99个亿的公司,他们的360多万元的债权却执行不妥当。
姜先生气不过,自然打起了这99个亿的主意。
于是,姜先生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既然房利美公司的股东承诺了向公司出资99个亿,现在房利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了,股东总该在这99个亿的范围内拿出来一部分把我的钱还了吧。
能,但是,根据房利美公司的公司章程,99亿元的注册资本交纳时间是2055年4月10日。
那么问题来了:
房利美公司才刚设立一年之久即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要求房利美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时限“加速到期”,让股东提前交纳出资,以偿还对公司债权人的负债呢?
(06)
从法院公布的裁判结果得知,法院最后并没有支持姜先生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要求,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股东认缴出资“时限尚未届满”不等同于“出资不实”,股东负有“按期”交纳出资的义务,同时亦享有“按期”交纳的权利。
换句话说,房利美公司在注册时,既已登记99个亿的注册资本交纳时限在2055年4月10日。
到了2055年4月10日,股东一定要交99个亿的出资。
——但是,时间没到2055年4月10日,股东就有权利不交纳99个亿的出资。
股东出资的时限利益要保护,公司法规定的认缴制的注册资本管理制度要坚持!
二、房利美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本金额及交纳时限作为公开公示的信息,姜先生在选择与房利美公司交易时应当是知情的,对房利美公司偿债能力是有明确认知的,由此导致的交易风险应当由姜先生自行承担。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姜先生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利美公司虽然注册资本惊人但实缴0元,还选择与其交易,后果只能由你他们承担喽!
(07)
看到这个结果是并非心痛的说不出话。
姜先生是并非一定要等到2055年4月10日,在股东按期交纳公司注册资本后才能获得受偿呢?
(08)
其实也不尽然,下面我们来下实务重点。
从目前司法实务来看,在公司债权人利益与股东交纳出资的时限利益出现冲突时,法院更侧重于保护股东出资的时限利益。
但随着一批认缴制公司进入交易市场带来的巨大交易风险,假如真出了问题,债权人应该怎样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笔者认为能从以下三点入手:
一、提起债务公司解散、破产申请,依法促使股东出资时限加速到期
在目前我省法律范围内,正常情况下能促使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只有债务公司解散或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两种。
换言之,只有债务公司出现解散情形、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进入清算、破产程序后。
股东认缴的尚未到期的出资作为债务公司的清算财产、破产财产,才不再享受时限利益的保护,应当及时交纳!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予以明确规定。
假如公司股东拒不履行交纳认缴注册资本的义务,公司的清算、破产管理人能代公司提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之诉,向公司股东追收尚未交纳的出资。
二、做好交易前的商业调查,将交易风险控制在有限范围内
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是认缴还是实缴、认缴时限长短,都是作为公开信息在企业信息信息网能进行查询。
此外,也能通过委托辩护律师的方式在工商登记部门查询纸质档案。
公司的注册资本状况直接决定了公司的资本金实力和承担债务的能力,在决定进行商事交易前,有必要对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将交易风险控制在有限范围内。
三、利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特殊情形,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以出资不实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实务中,债务公司为了逃避债务,股东往往会恶意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出资时限,让本应到期的出资时限延后,以达到逃避公司债务的目的。
在此情况下,股东的行为已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达到逃避公司债务,目前从法院的裁判观点看,支持直接追加该股东为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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