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认缴制中对个人股份受让课税信用风险:股份李骞的证实信用风险
编者按:是不是避免出现以上股份李骞的证实信用风险的方式呢?有,而且很单纯。如果稍微发生改变一下流程方可。
萨德基:大家都知道,对个人将股份受让给其它对个人或企业法人,以股份受让总收入除去股份李骞和科学合理服务费后的银行存款为应纳税税金额,按“对个人财产受让税金”交纳对个人税金税。11月19日,他们探讨了认缴制(未实缴)股份受让总收入的证实信用风险。那时,他们继续探讨认缴制(未实缴),对个人股份受让李骞如何证实。由于水平非常有限,若有Quettehou,还请刘明,并欲了解尖萼。
201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2014年修改)》(国务院令2014年第8号)施行,注册资本实缴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变革为认缴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工商局只注册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值,无须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资本,也没有认缴最高额度,无须缴交申请文件凭证。
在认缴制,注册资本前述未缴交认缴出资额的情况下,对个人股份受让存在关键性的课税信用风险,11月19日已经探讨了股份受让总收入证实的信用风险,那时他们主要探讨股份李骞的证实信用风险。
一、对个人股份受让按“对个人财产受让所得”交纳对个人税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个人税金税法》(国务院令2011年第48号)或其细则的明晰规定,对个人受让对个人财产获得的“对个人财产受让税金”,应以对个人财产受让应纳税税金额的20%交纳对个人税金税。
对个人财产受让税金应纳税税金额,以受让对个人财产的总场数除去对个人财产李骞和科学合理服务费后的银行存款,为应纳税税金额。
对个人财产受让税金,是指对个人受让有价证券、股份、建筑、农地所有权、机械设备、机动车辆以或其它对个人财产获得的税金。
综上,对个人受让股份应按“对个人财产受让税金”以20%的所得税交纳对个人税金税。
二、认缴制(未缴交认缴出资额)对个人股份李骞证实的关键性课税信用风险
《税务总局关于正式发布<股份受让税金对个人税金税管理配套措施(全面实施)>的报告书》 (税务总局报告书2014年第67号,下列全称“67号报告书”) 第一章明晰了股份李骞的证实事宜。
一般股份李骞需按67号报告书第十四条明晰规定的方式进行证实:
(一)以钱款出资方式获得的股份,依照前述缴付的价款与获得股份直接相关的科学合理税费之和证实股份李骞;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获得的股份,依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获得股份直接相关的科学合理税费之和证实股份李骞;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获得股份,具备本配套措施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获得股份发生的科学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份李骞之和证实股份李骞;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对个人股东已依法交纳对个人税金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证实其新转增股本的股份李骞;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避免重复征收对个人税金税的原则科学合理证实股份李骞。
可见,纳税人发生认缴股份受让,在未缴交认缴出资额的情况下,应按以钱款出资方式获得的股份证实股份李骞。
现举例说明在未缴交认缴出资额的情况下,发生认缴股份受让,股份李骞的证实信用风险。
案例:2016年1月10日,张三和李四认缴1000万元成立蚂蚁运输公司,分别占股51%和49%,公司章程约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0年内缴足资本金。经过半年的经营,由于经营前景非常好,公司股东会决议,自2016年8月1日起一个月内各股东缴足各自认缴的资本金。2016年9月1日,张三将认缴的资本金缴交到位,截止2017年10月31日,由于种种原因李四认缴的资本金尚未缴交到位。2017年11月1日,经张三和李四协商一致,由张三出资800万元收购李四的股份。2017年11月3日,张三和李四签订股份受让协议,张三出资800万元收购李四的股份,同时扣除李四欠缴的资本金490万元,由张三将李四欠缴的资本金缴交蚂蚁运输公司,同时做工商变更注册登记,由张三持有蚂蚁运输公司100%股份。
以上案例张三如何扣缴李四股份受让的对个人税金税呢?有两种观点。
观点01:证实股份李骞0元,应扣缴李四股份受让对个人税金税160万元(=(800-0)*20%)。
根据67号报告书文件第十四条第一项明晰规定,以钱款出资方式获得的股份,依照前述缴付的价款与获得股份直接相关的科学合理税费之和证实股份李骞。李四认缴的资本金截止股份受让之时,都不是李四缴交。因此,李四的股份李骞应为0元,张三应扣缴李四股份受让对个人税金税160万元(=(800-0)*20%)。
观点02:证实股份李骞490万元,应扣缴李四股份受让对个人税金税62万元(=(800-490)*20%)。
67号报告书文件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晰规定了“以钱款出资方式获得的股份,依照前述缴付的价款与获得股份直接相关的科学合理税费之和证实股份李骞”等6种证实对个人受让股份李骞的方式。但没有明晰规定认缴制中未前述缴交的股份的李骞如何证实。
根据本案的前述情况,税务机关应在认缴后全部未实缴出资额的情况下,股份受让总收入和股份原值的证实应综合考虑,因张三将李四欠缴的资本金490万元缴交蚂蚁运输公司,然后再进行工商变更注册登记,应视同李四缴交490万元,证实李四股份李骞490万元,张三应扣缴李四股份受让对个人税金税62万元(=(800-490)*20%)。
显然,两种证实股份李骞的方式的争议,可能导致李四多缴对个人税金税98万元。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在未缴交认缴出资额的情况下,发生认缴股份受让行为,是存在股份李骞证实的关键性课税信用风险的。
那么,是不是避免出现以上股份李骞的证实信用风险的方式呢?
有,而且很单纯。如果稍微发生改变一下流程方可。在股份受让合同约定,张三以800万元收购李四持有蚂蚁公司49%的股份,股份受让的前置条件是张三借款490万元给李四缴交蚂蚁运输公司未缴交的资本金,张三缴付股份受让款时扣除借款金额和扣缴的对个人税金税后缴付李四。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张三就可按观点02扣缴对个人税金税62万元。
总之,认缴制中,存在对个人股份受让课税关键性信用风险,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注册资本,按期缴交认缴资本金,以避免出现税务信用风险。
思考:除了本文所述避免出现按观点-纳税的信用风险,您还有其它什么方式可以避免出现。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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