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吕祖宫”调整为“认缴吕祖宫”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时限承诺限制,也没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从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朋友认为,在全然认缴制中“认缴不实缴”等同于“认而减扣”、“能减扣”。那么“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就认而减扣了吗?也无需承担责任吗?请看:上海高等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裁决,认清认缴的法律条文风险!
刑事案件回顾: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股份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10个亿。在签定近8000多万元的合约后,面对即将到期负债突然承购到400多万元,并更换了股东。债务人在首笔2000多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到法院,明确要求股份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分担负债的连带职责。2015年5月25日上午,普陀高等法院就该起认缴出资引发的纠纷做出了一审。裁判要旨认缴制中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交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务人能明确要求公司股东交纳出资,以用于偿还公司负债。法院该案法官在该案该案后认为,原告股份投资公司做为目标公司股份的开证行,没依照合约约定缴付股份价款构成了违约,如果以其全数个人财产对原告承担责任。股份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内应负负债的情况下,没依照法定的前提和程序进行承购,该承购行为合宪,股份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果恢复到承购以前的状况,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公司股东为陈某和林某。在公司应负即将到期负债、公司个人财产无法偿还负债的情况下,股东陈某和林某如果交纳承担责任后尚欠的负债;如果公司全然无法偿还负债,则陈某和林某如果交纳相当于全数股份睿安特的注册资本,以偿还原告负债。同时,原告股份投资公司未履行法源和前提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近似于抽逃出资犯罪行为,公司债务人也能明确要求陈某和林某对公司无法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赔偿职责。范某在本案上列股份转让协议签定之前已经选择退出公司,不如果对其选择退出后公司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由于承购犯罪行为被判定合宪后,如果恢复到承购犯罪行为以前的状况,因此原告接某不应判定为昊跃公司的股东,接某能不分担股份投资公司对原告所分担的职责。2015年5月25日上午,宝山区高等法院就刑事案件做出一审。某股份投资公司如果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缴付股份睿安特2000多万元;对股份投资公司无法偿还的股份睿安特,陈某和林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分担补足偿还职责。对“公司个人财产”的理解,无法仅仅限于公司现有的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内独享的债务人也是公司的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自身利益。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公司债务人同样是做为公司个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在继续执行过程中,被继续执行人对他人独享的债务人,也能成为继续执行标的。对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仍未交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负债并无区别,同样能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负债。从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公司法》的判例来看,也能得出公司债务人能明确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结论。现行《公司法》及判例中对公司违背法源和前提承购未通知已知债务人的,具体如果如何承担责任,没做出明确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高等法院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参照适用于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判例。①解读:《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金润庠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知,股东的职责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数资本。全然认缴制中的“认缴不实缴”不等同于“能减扣”。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在2014年2月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二)》(以下全称“《公判例二》”)、《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三)》(以下全称“《公判例三》”),对如何在认缴资本制中保护债务人的自身利益做出了更为详尽的安排。例如:《公判例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应做为清算个人财产。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即将到期缴税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交纳仍未届满交纳时限的出资。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负债时,债务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连带偿还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债务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赔偿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注册资本认缴制中,可能是创业者遇到的第一个坑,看似简单实操复杂,采用“正确姿势”十分重要。记住:认缴制中不可任性而为,一不小心,有可能陷入牢狱之灾,望各位朋友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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