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第一年3月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公司能无须年审注册资本,要度实收注册资本金,而是采取认缴制。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工商局只注册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须要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资本,无须缴交校正凭证。认缴注册登记不须要挤占公司资本金,能有效提高资本营运工作效率,降低企业营运成本。但对于业务人员来说,认缴后后注册资本金资本如何进行帐目处置,公法中常用的严重错误有什么样,须要业务人员亦须留神,一不留神就会留下课税信用风险,为先期处置Maurs,上面我们通过一个事例来说明。
2020年4月1日,即有两人共同出资设立某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签订合同注册资本100多万元,即有二人各出资50多万元。甲于设立次月实收资本50多万元,乙由于资本金原因实缴资本为0,允诺先期*年内实际缴交。
恰当的帐目作法为 借:活期存款 50 多万元
贷:注册资本金资本 50 多万元
常用的严重错误的帐目作法为 借:活期存款 50 多万元
其他预付款—乙 50 多万元
贷:注册资本金资本 50 多万元
财务会计角度讲,财务伏石要遵从一个非常重要的财务会计准则–谨慎性准则.换句话说或有的是债务能尽可能公布,但但若或有的是收入是绝对不能在财务报表中公布的,一旦公布就应该被认定为哈耶夫,因此,第三种帐目作法是严重错误的,该处不做过多讨论,责任编辑重点叙述一下第三种严重错误的帐目作法,会带来什么样课税信用风险点。
一、新税
依照《新税实施办法》规定,记载资本金的簿册应按照金额征税,所得税为0.5‰,第三种严重错误的帐目处置方式会造成多缴新税50*0.5‰=0.025多万元(数据编的不好,西屯庄的二百九十三哈)
二、所得税
新税毕竟是个小间接税,万分之一五的所得税也较低,可能难以引起业务人员或股东的重视,但是上面说说第三种严重错误的帐目作法涉及的所得税信用风险。
(一)实收前股东乙面临的个人所得税信用风险
“长年预付款—乙”这个备注专业课程银行存款50多万元,地税部门开展税赋信用风险分析时,会认为这50多万元是股东从公司借得钱款长年未交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税总局关于规范化个人投资者所得税征税管理的通知》(地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交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交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所得税。计算股东乙须要缴纳所得税=50*20%=10多万元。
即使在税赋信用风险应对中,企业向地税机关解释清楚了该专业课程的来龙去脉,但白白浪费了征纳双方宝贵的时间和人力资源,要知道对于企业业务人员来说,在全国地税机关普遍实行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的模式下,不被地税机关“盯上”(税赋信用风险扫描),才是国家放管服政策的真正受益者,才是做账的王道。
(二)股权转让时股东乙面临的个人所得税信用风险
假设企业营运1年后无经营业务(所有者权益无变化),股东乙将自己持有的是50%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新股东丙。
恰当的帐目作法下,实际乙就是一分钱没拿也一分钱没挣的白玩了一年,无需股权转让环节的所得税。
但第三种严重错误的帐目作法下,股东乙在股权转让时能缴纳(50-0)*20%=10多万元(简便起见未考虑相关税费)的所得税,原因如下:
1.股权原值的确定。按照《股权转让所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地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所以乙的股权原值应为0多万元。
2.转让收入的确定。按照《股权转让所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地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能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另外,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所以,地税机关不会认可股东乙的股权转让收入是0,而是会核定至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即企业的资产债务表中的“所有者权益”100多万元*乙的股权占比50%=50多万元。
综上所述,认缴制下注册资本金资本的帐目处置并非小事,公法中常常用到财务会计如第三种的严重错误处置,而且认为无伤大雅,殊不知,已经为企业和股东的先期系列处置埋下了一颗“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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