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 汪辩护律师 四川贵阳辩护律师王建
2012年注册的截叶公司,原注册资本3000万,实缴600万。2014年《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制出台后,截叶公司认缴出资增加到12个亿,实缴出资无变动。2015年,截叶公司与西屯庄公司签订了一份合约金额高达1亿的产线制做加装合约,Ensisheim截叶公司应分四次向西屯庄公司缴付合约本息,截叶公司缴付定金2000万元后,西屯庄公司即进行了产线的设计工程施工,截叶公司面临两笔即将到期的合约本息8000万,突然承购到600万,并更改了股东。西屯庄公司清收无果,将截叶公司与及新埃老股东一起告到高等法院,明确要求新老股东在认缴出资12亿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补充索赔职责。高等法院一审支持被告诉请。
1、“认缴制”绝非“任一制”,“认缴”不等同于“减扣”,最终却是要缴。尽管在公司注册时,股东无需立即交纳认缴的注册资本,但股东却是要对出资的交纳时间、交纳金额、交纳形式作出允诺,并按该允诺履行职责自己的出资权利。否则,股东仍可能将被追责民事职责,甚至行政或刑事职责。
2、在“认缴制”下,尽管公司无需“申请文件”,但绝非就可以不出资,中止申请文件只是将对股东出资的明确要求,由政府控管转变成公司自治权,由重事先年审转变成事先、事中、事前不间断监督管理,由政府机构的监管转变成全社会建后。这些变动说明:在认缴制中,对股东的出资明确要求与管理并不是变松了或者没有了,反而是更严格,更合理了。
3、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明确规定“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金润庠公司的股东以其配售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在“认缴制”下,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担责的明确规定没有发生改变,股东担责的形式也未发生改变。即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越高,分担的职责可能将越大。
确定最合适的认缴资本金额、认缴时限,努力做到莱赛县让相对人相信公司的中诚信能力,又能承担认缴出资额相关联的法律职责。
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与“实缴”
修法目的
变
不变
不多
太少
适量
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简化行政程序,鼓励创业
中止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中止分期交纳时限,中止申请文件
认缴股东仍负有出资权利,仍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连带职责
出资权利易完成,职责小;中诚信能力使交易方担忧
“财大气粗”;资本实缴不足履约不能时,未缴足股东担责
能力范围之内对未来预期收益的适量透支,可分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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