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司法》2013年修改后,注册资本实缴吕祖宫更改为认缴吕祖宫。没人指出,注册资本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资本整体实力,是进行投资的一道门脸,实缴天数不受约束(没人甚至指出可以不必缴),认缴远远超过公司偿付潜能的注册资本奥尔奈县,反正公司濒临破产宣告破产,股东也就没有职责了。但以下事例正好证明了这种观点存在非常大的坏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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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著眼】公司宣告破产,股东全权履行职责公司负债?
前几日,广州中级法院立案了广州横琴盈烨街道社区终端B2C有限公司执行传唤宣告破产托管案。盈烨公司因欠加班费被申请禁制。处理程序中,因盈烨公司已无任何N4891F的个人财产,故该案被传唤宣告破产审核。宣告破产立案后,管理人发现,盈烨公司股东认缴注册资本500多万元,但并未前述交纳,故积极追回股东出资。最终,盈烨公司股东替代公司全面偿还了加班费、社会保险服务费、宣告破产服务费、刑事案件立案费等总计25万多元负债。
换言之,如果盈烨公司的负债闻所未闻25万多元,公司股东需要承担的偿还职责最高可达500多万元认缴额才破土动工!可见,认缴注册资本偏高,对股东来说暗藏着非常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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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认缴”≠“不必缴”】
资本“认缴”决不等同于“不必缴”。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签订合同的天数、方式、金额进行出资仍然是原则上权利。透过全国信用重要信息申报系统,其他人均可查阅到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否实缴出资等重要信息,从而权衡公司的按期潜能等前述情况。纯粹透过推高注册资本来突显公司整体实力显然不单单。
【认缴的资本相等于允诺的债,股东总是要背的】
公司制中,注册资本的多少即代表了一家公司对内的偿付铁律,股东须以自身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债承担职责。认缴注册资本偏高即意味着公司对内偿付的铁律拉高了,股东允诺的债增多了。公司一旦经营不善、濒临破产(例如公司宣告破产),股东很可能需就认缴的资本额承担职责。所以,认缴的注册资本越高,股东信用风险越大,更不必说刻意推高资本金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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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下,股东出资天数会加速到期,股东须马上履行职责出资职责】
也没人说,虽然认缴最终还是要缴,但只要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很长,效果不是相等于不必缴吗?此时,推高注册资本是否就可行了呢?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也就是说,原就律赋予了股东协商签订合同出资天数的权利,但这是否意味着,只要签订合同的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就无需出资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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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些情况下,股东出资天数会加速到期,股东需马上履行职责出资职责:
(一)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
根据《企业宣告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宣告破产申请后,负债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二)公司解散托管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托管个人财产。股东尚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交纳尚未届满交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付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承担连带偿还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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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负债,但又未进入宣告破产程序或解散状态的,股东的出资权利是否会加速到期呢? 换言之,该情况下,股东是否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债承担职责呢?
目前法律法规暂无明确规定。但从相关判例来看,如果股东存在滥用权利、透过认缴制以规避出资权利的行为(例如:首期出资权利未履行职责、在债务发生后透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恶意延长出资天数、签订合同的出资天数过长或签订合同不明确等等),纵使公司未进入宣告破产程序或解散状态,法院仍可能判决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债承担补充赔偿职责,以平衡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认缴制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推动创业的同时,并没有免除股东的出资权利,也没有转嫁股东的经营信用风险。盲目推高注册资本金、盲目认缴的后果仍需股东自己承担。因此,认缴注册资本需充分考虑公司的偿付潜能,否则自己挖的坑最终只能自己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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