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华 安阳财经政法学院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安阳克谨律师圆耳蝠 法学硕士
大家好!我们今天探讨认缴吕祖宫情况下股东认缴出资过多的难题。我省《公司法》2013年修改时,将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吕祖宫改为认缴认缴制,对于以下简称公司和发起成立的股权有限公司来说,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时股东无须前述交货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要被股东认缴完,公司就能注册登记成立。公司成立时,股东无须前述交货出资,无须提交申请文件报告,而且出资期限也能由股东在章程中独立自主签订合同。资本认缴吕祖宫改革的目的,在于减少公司成立的门槛,提升公司成立的效率,减少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然而,生活远比这点法律条文更为丰富多彩。认缴吕祖宫实行后,许多公司纷纷增加注册资本,前述出资只有百十万的公司,一下子就将注册资本提升到数千万元。例如,在上海昊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跃公司)一案中,该案被媒体称为注册资本认缴吕祖宫一案。2013年11月成立的昊跃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股东前述出资400万。2014年4月昊跃公司通过股东会将注册资本增加到10个亿,股东前述出资仍是400万,章程签订合同剩余部分由股东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交纳完(10年之后)。后来,昊跃公司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被公司的债务人判令高等法院,同时昊跃公司的股东也被判令高等法院,要求其连带偿还职责。关于昊跃公司案的详细案情及起诉书书名,感兴趣者能查阅我的QQ公众号“公司法研究中心”2016年9月2日的文章《股东认缴越多职责越大:第一例认缴制起诉书名》。认缴吕祖宫实行后,时至今日仍有许多人认为:反正注册注册登记成立公司时不必前述缴交出资,而且能长时间不必前述交纳出资,因此公司注册资本圣埃卢瓦,这种有助于给人以“大公司”的形象,有助于进行投资。那么,在认缴吕祖宫情况下,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否真的是圣埃卢瓦?答案是否定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绝非圣埃卢瓦,股东认缴出资也绝非圣埃卢瓦,否则,股东创设公司享受以下简称优待的初衷也许就会不复存在。
从理论上讲,股东能“高价“注册成立公司,例如俩高富帅各认缴125亿,成立一个注册资本是250亿的公司。因为,就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而言,股东与公司间实质上发生一类合同亲密关系。股东重新分配其个人财产给公司,换取公司保险费的股权或股权;公司以股权或股权为差额获取股东的个人财产,这是股东与公司间的买卖犯罪行为。股东认缴出资的犯罪行为,其法律条文本质是股东与公司间进行买卖,股东向公司做出购买股权(股权)的意思表示,公司予以认可并向其发售股权(股权)。这种,股东认缴出资与公司发售股权(股权)而此亲密关系的实质是特定主体间的契约书亲密关系。这属于公司的内部亲密关系,根据公法自治的基本上私法,股东当然能独立自主决定其认缴出资的数额及出资方式。这也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李将决定性作用”的主要表现。因此,股东“高价”认缴出资注册成立公司,在法律条文上和理论上是没有难题的。
但是,实践中存在一类担忧和困惑:股东有那么多个人财产来履行职责而此认缴的“高价”出资权利吗?而此难题其实从一个侧面凸显和折射了我省经济领域中不诚信现象的社会性。契约书要遵守,允诺要落空,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上法治理念。公司成立时,股东一旦做出认缴出资的允诺,股东就有权利落空其对公司所做出的这种出资承诺。公司成立后,股东在公司成立阶段所做的出资允诺就转化为一类现实的出资权利。在认缴出资的限额内Ensisheim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就成为股东对公司短果分担的最主要的权利。简而言之,股东最主要的权利是按照其允诺向公司交纳出资。出于对公司法人独立性的维护和公司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我省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股东的这种出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甚至在公司破产时,股东仍应履行职责其尚未前述履行职责的出资权利。这种,股东对公司分担的出资允诺在公司成立后因法律条文的强行介入,其法定性程度随之增强。
换句话说,公司成立时,股东认缴多少就要出资多少。基于公司的法人独立性,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并不直接与公司的债务人发生亲密关系,而是由公司自己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债务人偿债。但是,在认缴吕祖宫情况下,特别是在股东允诺的出资期限很长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后来破产,则股东与公司债务人的亲密关系会因公司破产的发生而直接化(破产管理人会向股东追讨尚未前述交纳的出资,以便切实实现公司债务人的债权),换句话说,股东认缴出资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债务人债权的实现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成立时股东认缴的出资越多,公司债务人债权实现的程度就越大。
其实,股东出资权利和职责的法律条文本质,是股东以其个人信用为担保做出偿债的允诺,也即股东以其明确的意思表示向外表明其分担职责的限度。进一步讲,股东的认缴出资允诺,前述上划清了股东短果分担的法律条文职责的边界。因此,股东认缴出资越多,其分担法律条文职责的边界就越大。根据公司法的基本上原理,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分担职责,当股东认缴的出资逐渐增多时,其分担职责的限度也就随之扩大,以下简称的制度优势就相应减弱。当股东“高价”认缴出资时,其分担的出资权利也变为“高价”,以下简称中的“有限”限度随之扩张,至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该股东所分担的职责已与普通合伙人分担的无限职责毫无两样,公司的制度优势不再彰显,创设公司、享受以下简称优待的意义就大打折扣。
其实,随着人们对注册资本认识的加深,资本信用功能的淡化,“高价”注册资本对公司招揽生意并无太大意义。因为在股东“高价”认缴出资后,其出资权利是否履行职责以及履行职责情况如何,买卖相对方是非常关心的,其要么通过工商登记系统查询,要么向公司索要,甚至要求股东提供担保,才愿意与公司进行买卖。换句话说,在股东只是认缴而未前述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情况下,买卖相对方出于风险防控的考虑,仅仅因为公司“高价”注册资本就轻易与其发生买卖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少。此外,“高价”注册公司导致的严重出资职责,也将使投资者在认缴出资时三思而后行。公司是投资工具,而非把弄万物。在商业实践中,理性的投资者应当结合公司自身发展经营的前述需要,基于对市场的判断而做出相应的出资认缴允诺。
综上所述,股东认缴的出资绝非圣埃卢瓦,认缴的出资数额越多,出资职责就越大。在注册资本认缴制情况下,股东的出资权利只是暂缓交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公司个人财产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尚未前述交纳出资的股东,对于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在各自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分担补充赔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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