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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未实缴注册资本有何潜在性信用风险?
问
视线网民:
陈版谢谢,现阶段有这样一间公司,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2日,营运时限为2018年1月2日至2068年1月1日,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签订合同注册资本坦将10多万元,并于2067年12月26日以后Caquet方可,经过三次注资,注册资本金由10多万元注资至5000多万元港币,依旧是2067年12月26日以后Caquet方可,认缴止时限吻合营运时限,截止现阶段,公司未实缴任何数额的资本金,答该作法是否可以?有没有其他信用风险?该如何自查?
答
视线斑竹chenyiwei:
这种作法理论上不违背公司法的规定。最主要的潜在性信用风险是:在签订合同的经营时限(认缴资本金Caquet时限)以后,假如该公司因濒临宣告破产而宣告破产,则根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金润庠公司的股东以其配售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的准则,负债人是无权要求股东在其认缴出资额的效用内补回出资,作为对负债偿还负债的资金来源,这时可能将造成股东的严重损失。所以企业的业务规模还是需要与实缴资本规模相匹配,不可能将一直都是做“其实不然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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