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端阐释
读而思
股份投资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兴起,逐步进入大众视野。自2014年我国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来,除法规明晰明文规定的某一类公司之外,公司注册资本均执行认缴登记方式,“Rajkot三位一体”的注册登记不再记载注册资本的实缴信息。因此,在备案的快捷键中,主办人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限期范围较宽,可选择短至3年、5年,长至30年等各种相同期内Caquet的情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与金融资产快速确权、配置的过程中,零实缴的公司股份进行受让并不罕见。需要先声明的是,本文所指的零实缴股份,专指因出资期限贝唐,股东没有对认缴的交易额进行实缴的情形。如果卖地人属于此类情形,在工作中股份受让铸就为以下三个焦点问题:
1零实缴股份能否受让?尽管学者有相同意见,但法律界主流观点肯定了其受让性,零实缴股份也可以受让。
首先,从私法上而言,股份具备商业价值或其可确权性等私有财产的一般性质,零实缴股份也不例外,此种情形下的股份依然具备商业价值及可受让性,与实缴资本多少无关。
其次,股份作为一种特殊的基本权利生态型,涵义丰富,包括风险保障权利和某一的窃盗性基本权利文本,如需受让则具备基本权利和权利一并受让的属性。尽管是卖地股东对股本没有实缴,但是认缴的交易额和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还是明晰的。这涉及到一个实质性的问题,股份到底包涵哪些文本呢?依照《公司法》第四、第十三、第二十六、第二十三、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等明文规定,股东享有公司金融资产受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运营者的基本权利及翻查、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纪要、董事会全会决议案、董事会全会决议案和会计报告等系列基本权利;同时,股东或主办人应负按时本息交纳出资、遵守公司章程、严禁违法一口口出资、严禁误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权利、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应负廉洁权利等法定或其各别权利。
再次,公司法关于股份及股份受让的明文规定,包涵了对零实缴股份受让的调整和规范。依照民营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制准则,不论零交纳资本的股份受让是否有明晰的正当理由,只要此类股份受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硬性明文规定,应确认其受让的合法性、可行性研究。
实践值得注意的是,卖地股东对债务人应据实知会零实缴的出资情形,如果股东受让部份股份的,应明晰知会该欲受让部份的股份实缴情形,否则卖地人可能存在诈欺的前科,进一步可导致股份受让合同因诈欺而被撤销。
2零实缴股份受让,具体效力如何?从私法上而言,债务人应代替卖地人承担本息实缴注册资本的权利,但双方可特殊约定。所以到底谁应该对公司履行出资权利,应在合同中约定明晰,否则极易引发争议。
前文已经论述,股份名为“权”,实则是一个基本权利和权利的生态型,此类股份受让协议,原股东交纳出资的权利,转由债务人承担较为多见,约定卖地人继续履行出资权利的较少,这个因素也会直接影响到受让价格。只有债务人承担卖地人的本息出资权利,零实缴股份受让才能从实质上既不损害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又不损害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只不过基于股份受让发生了交纳注册资本权利人的变化,双方也可以对此作明晰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文规定(三)》第十九条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债务人对此知道或者应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权利、债务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明文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债务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依照前款明文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尽管判例中出现过相同标准,但司法解释的观点是出资责任首先由股份受让的卖地人承担,债务人对公司出资权利承担连带责任。
另在实务操作中,特别对有限公司而言,股份受让均应重视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1条明文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受让股份,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份受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受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相同意受让的,相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受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受让。经股东同意受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受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对股份公司而言,则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主办人,董监高股份限售比例及期限限制。另外,公司章程对股份受让有特殊明文规定的,从其明文规定的限制。
如果忽视了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零实缴股份直接受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视相同情形而效力待定。因此形成诉讼的,可以由受让股份的股东在合理的期限内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期限届满后其他股东不作相反意思表示的,视为同意受让,可认定合同有效。该期内有其他股东表示以同等条件购买股份的,应认定协议无效,债务人只能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明文规定,股份受让一般自股份受让协议成立时生效,是否履行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并不影响股份受让协议的效力。
3零实缴股份0元受让是否涉及股份受让个人所得税?针对零交纳股份受让的股份,如何确认其取得股份的原值,成为个人所得税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这里引用中国税务报公布的一个案例来说明问题。
万利有限公司股东刘先生于2015年11月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25%股份(股东约定认缴现金资本300万元,刘先生占25%应出资75万元,实缴0元)以人民币0元受让给黄女士。万利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缴资本0元,2015年10月《金融资产负债表》列报:所有者权益100万元(实收资本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发布的《股份受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税总67号公告”)对个人受让股份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作了相应明文规定。
对于刘先生本次受让股份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其本次受让股份收入为0元,实缴资本也是0元,无受让所得,也就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而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对于刘先生本次受让股份,应核定其受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就本案而言,万利有限公司2015年10月《金融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净金融资产(所有者权益)为100万元,刘先生拥有目标公司25%的股份,所对应的净金融资产交易额为25万元(100万元×25%=25万元)。刘先生以0元受让其所有的股份,明显低于其所有的股份对应的净金融资产交易额,且不符合“税总67号公告”第十三条所列股份受让收入明显偏低行为“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中的任何情形之一。因此,应按“税总67号公告”的相关明文规定核定其本次股份受让收入并计算其受让所得。 关于股份受让的收入,“税总67号公告”第十四条明文规定的依次核定股份受让收入的三种方法中,第一序列为净金融资产核定法,即股份受让收入按照每股净金融资产或股份对应的净金融资产交易额核定。本案中应按刘先生受让股份对应的净金融资产交易额25万核定其股份受让收入25万元。
关于取得股份的原值,“税总67号公告”第十五条明文规定,对于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份,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份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个人受让股份的原值。本案中刘先生为认缴现金出资75万元(300万元×25%=75万元)取得相应股权,但因其出资额并未实际到位即实缴出资为0元,也即取得股份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为0元,因此其所受让股份的原值(不考虑受让费用)为0元。
据此,刘先生本次受让股份,应以股份受让收入减除取得股份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份受让所得),按“财产受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25%-0元=25万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25万元×20%=5万元。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即使为零实缴股份0元受让,卖地人刘先生也要交纳5万元的个税。具体一些税务细则和核定方法可能会依照具体受让价格及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方式相同而有所差异,因篇幅原因,不再详述。
综上,从零实缴股份的可转让性、效力争议点及税务处理方面,就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就做了简要论述与分析。合理筹划股份受让,不仅应全面防范影响其效力的法律风险,也应统筹考虑相关的财税处理,达成交易目的。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