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法客王国
认缴时限未期满的股东受让股份后,无须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写作提示信息:实践中有一类哲学观指出,假如是未出资妥当的股东,在受让股份后仍应对公司承担出资权利;众所周知,恰当的认知是,具体来说要预测原股东的出资时限与否期满,假如已期满但未出资妥当,则仍需承担出资责任;若因未期满而未出资妥当,则无须承担出资责任。责任编辑将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篇事例,阐明而此裁判员准则。
裁判员要义
原股东在出资权利仍未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受让股份,不属于出资时限期满而不履行出资权利的情况,不该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此案概要
一、2010年7月21日,孙EMC与上海远通签定《银行贷款合约》签定合约,上海远通往孙EMC银行贷款2100多万元,月利1.7%,拉队1个月。
二、与此同时,Villamblard资本与孙EMC签定《确保合约》签定合约,Villamblard资本为上海远通的2100多万元本金提供更多控股股东确保;及后,孙EMC向上海远通科耳2100多万元。
三、除此之外,Villamblard资本原股东为江苏控股公司和上海远通,当中江苏控股公司认缴9900多万元,认购99%,上海远通认缴100多万元,认购10%;但江苏控股公司仅实缴了2970多万元,余下6930多万元的认缴时限为2015年2月1日。
四、2013年5月28日,江苏控股公司在实缴时限到来后前2970多万元的产品价格将99%的股份受让给了中能控股公司,并办理手续了税务更改注册登记。
五、其后,因上海远通没能借款人,孙EMC遂将上海远通、Villamblard资本、江苏控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上海远通和Villamblard资本连带偿还本金,并要求江苏控股公司在6930多万元未出资的范围内对Villamblard资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本案经濮阳中院一审,判定上海远通、Villamblard资本承担2100多万元本金的连带偿还责任,江苏控股公司在其对安投资本成立时未出资妥当的6930多万元内对安投资本不能清偿的2100多万元及利息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七、江苏控股公司提起上诉,本案经河南高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了要求江苏控股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判项,仅由上海远通和Villamblard资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员要点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权利,受让人对此承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少部分人根据前述规定(比如本案中的濮阳中院)想当然的指出:股份受让后仍未履行的出资权利及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由新老股东承担控股股东。其实,这是对前述条文的一类误解。因为,老股东在股份受让后仍需承担出资责任的前提是“老股东的认缴时限已期满仍不履行出资”,此时老股东存在瑕疵履行的违约行为;而在“老股东因认缴时限未期满而不履行出资”的情况下,老股东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其出资的权利随着股份的受让而一并转移,故而无须再承担对公司的出资权利,以及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江苏控股公司在出资权利仍未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受让股份,不属于出资时限期满而不履行出资权利的情况,不该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也不需要再对公司债权人孙EMC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在股份受让过程中,受让股东务必要核查受让方与否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了实缴出资的权利,核查公司的财务账簿和银行流水记录,确保出资实缴妥当;一旦发现出资未实缴妥当的情况,先看实缴时限与否已期满,若已期满则可要求出让股东实缴妥当后载受让;若未期满则需要与受让方协商确定该部分出资权利由谁完成,并明确签定合约在股份受让协议中。
2、对于债权人来讲,若发现股东认缴时限已期满但仍未完成出资权利的情况,不但能要求新股东对公司承担出资权利,还能要求老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担责后,能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责后,能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权利、受让人对此承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与此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担责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签定合约的除外。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指出”就该问题的论述:
孙EMC主张二审判决免除江苏控股公司的出资责任不当。江苏控股公司是安投资本的大股东,认缴出资9900多万元,到2015年2月1日缴付完毕。2013年5月28日,江苏控股公司与中能控股公司签定《股份受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安投资本99%的股份受让给中能控股公司,并将股东的权利权利一并受让。故江苏控股公司在出资权利仍未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受让股份,不属于出资时限期满而不履行出资权利的情况,江苏控股公司不该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案件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绿能控股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孙EMC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301号】
延伸写作
裁判员准则:认缴时限未期满前,股东受让股份后的出资权利由受让方承担
事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上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平小奋、王臻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沪0101民初16631号】指出,两名被告于2014年11月15日将其持有的原告股份全部受让时,其所认缴股份的出资时间仍未期满,两名被告未缴纳余下出资不违反原告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两名被告将股份受让后,其出资权利亦相应转移。因此,原告依据修正前的公司章程要求两名被告补足出资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事例二: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陈友金与李永梅、刘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赣1002民初1750号】指出,被告孙学彬、葛东雪为被告抚州飞腾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其股份分别进行了受让,因被告孙学彬、葛东雪对被告抚州飞腾科技有限公司出资均属认缴出资,其认缴出资仍未即将到期即已将股份进行了受让,被告孙学彬、葛东雪在其持有被告抚州飞腾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期间不存在未出资或未完全履行出资权利的情况,被告孙学彬、葛东雪在股份受让后其出资权利即由受让股份的新股东予以认缴。原告主张被告孙学彬、葛东雪对被告抚州飞腾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控股股东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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