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编 | 李俞姗 图源 | 网络
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注册吕祖宫改为认缴注册吕祖宫。在认缴注册吕祖宫下,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公司注册登记时,注册资本金资本不再作为注册登记事项,无需再提交申请文件报告。那么,认缴制中,母女另一方再婚设立的公司未实缴出资,分手时股份该怎样拆分?黄老伯与黄先生原是母女。2015年8月A公司注册登记设立,黄先生所持该公司40%股份。2015年12月,黄先生将40%股份转让给其孪生。后黄老伯、黄先生因解除婚约,两方协议分手,对母女小秦(不主要包括案涉财产)展开拆分,并于2016年1月办理分手注册登记。该案牵涉三个法律条文问题:第一,婚姻亲密关系续存前夕注册登记在黄先生赠与的40%股份与否归属于母女小秦?第二,未实际出资,与否能阻止股份拆分?第三,若黄先生不同意拆分,股份怎样处理?接下来,我们逐一分析。
①从股份物理性质上看, 股份兼有人身性和风险保障,而母女小秦仅有风险保障。
股份是一种兼有自由权和私有财产的综合性基本权利,如权利、倾于、投票权、决议案权、分红物权、使用权权、第十四条等。股东以母女小秦展开股权投资,以另一方名义成为股东,该股东司法机关享的有股东基本权利,既主要包括财产权又主要包括自由权两部份。但股东的直系亲属并不能因出资款为母女协力大部份,而提倡股东私有的基本权利,一般说来公司连续多年盈利但不派息时,注册登记股东的直系亲属有权间接明确要求派息,但派息后所获得的财产收益,非股东另一方可司法机关间接对该部份私有财产利提倡拆分。②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上看,母女对股份的共计是针对其财产商业价值的共计。
回顾继承法相关管理制度,《继承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亲密关系续存前夕的制造、经营方式收益归母女协力大部份;《继承法判例二》第11条第1项明确规定,另一方以个人财产股权投资获得的收益归属于母女小秦。2021年《民法》的第一千零六八条第2项“制造、经营方式、股权投资收益”,明确股份这种股权投资收益归属于母女小秦。由此可见,历来继承法管理制度上明确规定婚姻亲密关系续存前夕制造、经营方式、股权投资的所得收益,即对应的私有财产利为母女小秦。
③司法裁判观点
在徐某、黄某离再婚财产纠纷【浙江省许前飞(2017)浙01民终4094号】一案中,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就这个问题也展开了说明:
被告还提出实际并未缴纳出资额,仅仅是认缴,不归属于财产的抗辩,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未实际出资,且与否实际出资也不影响该案的实体处理。故本院对其这一抗辩不予以采纳。
同时,二审法院也对此问题所持相同观点:
股份作为一种财产形式,股东与否已经实缴注册资本对股东参与决策、派息,转让、质押股份等等基本权利没有实质性影响,故上诉人以自己未实际出资为由否认股份的财产属性,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主流司法裁判观点,与否实际缴纳出资,并不影响股份作为母女小秦的属性,分手时可以展开拆分。
若黄先生不同意拆分,股份怎样处理?
母女小秦中以另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母女两方就股份拆分协商达成一致
母女两方就另一方所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拆分达成一致,一般会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由所持股份方继续所持该公司股份,并由持股方向另另一方展开折价补偿;二是两方协商一致由持股方将其所持的全部或部份股份转给另另一方,由另另一方给予转出股份方折价补偿。
②母女两方就股份拆分无法协商一致
两方均提倡股份方式1: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亲密关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四条之明确规定,当两方就股份拆分无法协商一致时,两方均提倡股份的,原则上可判决股份归股东另一方大部份,并给予非股东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方式2: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四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若母女两方均提倡股份并且愿意和对方一起协力经营方式的,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使用权权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按比例拆分股份;但若母女两方均提倡股份但又不愿意与对方协力经营方式的,两方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来确定由谁最终获得股份。若股东的直系亲属获得股份的,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由股东直系亲属给予另另一方折价补偿。两方均不提倡股份
若两方均不提倡股份,即持股方和非持股方均希望由另另一方获得股份,自己获得股份折价款的,可按照《公司法》的有关明确规定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并对股份转让价款司法机关拆分。
在徐某、黄某离再婚财产纠纷【浙江省许前飞(2017)浙01民终4094号】一案中,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在王老伯明确明确要求对A公司40%的股份各半享有,且公司另一股东声明自愿放弃拆分股份的使用权权的情况下,股份在王老伯与黄先生之间按比例拆分不存在法律条文障碍,按照分手案件财产拆分的原则判决股份各半拆分是合理且可行的。写在最后
在股份尚未实际出资的背景下,作为夫妻小秦股份被拆分后由谁来承担缴纳出资义务的问题,上述案例中并未牵涉。
从继承法角度应该归属于母女协力债务,应由母女协力承担或在分手时与股份一同拆分;从公司法角度来说,分手母女对母女共计股份的拆分,实质上是股份转让,缴纳出资归属于股东的法定义务,不因股份转让而消灭。
►滑动可查看法条原文:
1.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私有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婚姻亲密关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分手案件,牵涉拆分母女小秦中以另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母女两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份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直系亲属,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使用权权的,该股东的直系亲属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母女两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展开拆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直系亲属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亲密关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四条:“分手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为母女中一人及其他股东,母女两方就股份拆分无法协商一致时。两方均提倡股份,原则上可判决归股东另一方大部份,并给予非股东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非股东直系亲属放弃股份提倡补偿款的,应在对公司股份商业价值确定基础上由股东直系亲属给予另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股东直系亲属放弃股份,应在对公司股份商业价值确定基础上由获得股份方给予另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使用权权;两方均不愿意获得公司股份的,可以释明当事人另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将股份变现,并对价款司法机关拆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四十一条 如果母女两方就股份拆分协商一致,可以依照《继承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处理。因《继承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中“过半数股东同意”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相冲突,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明确规定。
如果母女两方就股权拆分无法协商一致,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母女两方均提倡股份且愿意和对方协力经营方式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使用权权的,可以按比例拆分股份。母女两方均提倡股份但不愿与对方协力经营方式的,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由谁最终获得股份。如果股东的直系亲属获得股份,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使用权权。获得股份的另一方,应给予另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股东另一方或者股东的直系亲属放弃股份提倡补偿款的,应在确定股份商业价值的基础上,由获得股份的另一方给予另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股东的直系亲属获得股份,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使用权权。
(3)母女两方均不愿意获得股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明确规定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并对转让价款司法机关拆分。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份的,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使用权权。如果无人受让股份的,母女两方可以按比例拆分股份。
前述(1)-(3)情形中,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2.参考文献
1)邱小飞.试论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的资格认定——从一起公司股东权益纠纷案例引出的话题[J].法律条文适用,2005(02):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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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母女共计股份的分手拆分,杭州中院,董臻静
4)周游.股份利益分离视角下母女股份共计与继承问题省思[J].法学,2021(01):167-178.
5)陈阳.未实缴出资股份转让之出资责任归属研究[J/OL].乐山师范学院学报:1-10[2022-04-25].
6)杨明珠.分手诉讼中的有限公司股份拆分[J].法制博览,2020(11):189-190.
7)《民法婚姻亲密关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150页
参考案例
1)刘迎春与陶明、周飞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执异125号】
2)海南陵水宝玉有限公司、李振龙股份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最高法民终424号】
3)刘某与王某离再婚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
4) 徐某、黄某离再婚财产纠纷【浙江省许前飞(2017)浙01民终4094号】
5) 谷实与赵晓娟股份转让纠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二终字第00341号】
6) 刘小平与张新田股份转让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民二终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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