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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_注册资本未实缴,股权转让时各方法律风险及其应对(上篇)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2-21

一、序言

随着2013年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推展,很大减少了各创业者注册公司的市场准入准入门槛,也唤起马克思主义资本主义的生机,推动整个社会的身心健康平衡发展。不言而喻,认缴制度下公司小股东的后期出资压力也变大,易于公司积极开展的日常生活经营方式。但接踵而至也确实出现一些问题,倚赖成功经验,本栏拟探讨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包涵出资时限未期满和出资时限已期满)而小股东受让股份时多方所遭遇法律条文信用风险及应付思路,只供诸位参照。

二、“认缴制”下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受让

何谓“认缴制”

依照《公司法》相关明晰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小股东认缴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小股东会决议案应写明小股东的出资形式、出资额和出资天数,小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章程中明晰规定的各别所认缴的股份数量。能认知为《公司法》突显小股东可通过章程另行签订合同出资比率、出资形式、出资天数等内容,而无须遵从旧《公司法》签订合同的“公司成立时必须交纳适当注册资本”硬性签订合同,故称作“认缴制”。

何谓“股份受让”

依照《公司法》明晰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之间能互相受让其全部或是部分股份。即以下简称公司的小股东将其所持的是该公司的股份受让给本公司其它小股东或是服务器端,并由其它小股东或是服务器端支付股份差额的过程。

作者|unsplash.com

三、多方法律条文信用风险

受让方小股东

信用风险

01

(1)继续出资信用风险

由于原有《公司法》或其判例就小股东因出资时限未期满(未交纳或未完全交纳出资)而受让股份最后导致谁承担出资责任并没有明晰的明晰规定,公法中各高等法院在公开审判中仍存在争论,有的是高等法院认为小股东的出资权利系法律条文明晰规定的法表述务,受让方的出资权利并不随股份受让而转移或是免除。但本栏认为,通常来说小股东享有出资的时限利益,小股东出资时限尚未期满即受让股份的行为,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权利的行为(不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若公司或是债权人请求未届出资时限的受让小股东履行出资权利或是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受让小股东能出资时限尚未期满为由拒绝。随着2021年(新《公司法》修订草案)出台,第89条也明晰签订合同:“小股东受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时限的股份的,由受让方承担交纳该出资的权利。”

但确实存在例外情况,若受让方存在明显逃避债务或是损害债权人的恶意行为(受让时公司负债累累且已缺乏偿债能力、受让时出资时限期满、受让时出资时限未期满但通过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时限、受让价格明显不合理、受让方无出资能力或偿债能力等),且受让方明知或是应知道上述不合理行为的,仍与受让方签署股份受让协议。本栏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股份受让存在明显不合理性甚至恶意性。实践中多方发生争论,高等法院或仲裁委也会重点审查受让方、受让方是否存在恶意或不合理性,若确实存在上述情形,不排除判决或是裁决受让方承担向公司履行出资权利的责任。

若小股东在出资过程中还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按照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的51条明晰规定,抽逃出资的小股东应返还出资并加算同期存款利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46条、47条明晰签订合同小股东未及时出资时的公司负有的是催促权利;未按时出资或出资不实小股东同时应补充出资差额并需要加算同期利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向本息出资小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信用风险

依照《公司法》或其判例,若受让时受让方小股东出资时限已期满或存在其它恶意行为(如上),应属于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的情况(包括不限于未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瑕疵出资),公司或是其它小股东有权催告其限期履行,经催告后仍未按照章程或是小股东会决议案签订合同履行出资权利的小股东,其它本息出资小股东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权利的小股东承担未按时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高等法院或仲裁委实际在审理或裁决过程中,通常审查该小股东与其它小股东或创业者的投资协议相关签订合同,并参照适当法规,而最后就违约责任的承担做出判决或裁决。

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5条明晰签订合同未按时出资小股东应向本息交纳出资小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未出资范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信用风险

依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企业破产法》《九民会议纪要》等明晰规定,小股东应履行出资权利,若受让时受让方小股东出资时限已期满但未交纳或未完全交纳注册资本,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小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若小股东出资时限未期满但存在逃避债务或损害债权人等恶意行为,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受让方小股东出资权利加速到期,通过变更或是追加等形式申请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小股东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要求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21条明晰签订合同:“公司小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小股东以下简称,逃避债务的,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48条明晰确定小股东出资权利加速到期的情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是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时限的小股东提前交纳出资。)

(4)作为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实践中,可能一家公司中存在多个未实缴妥当的小股东,且交纳时限均期满,若受让方小股东作为公司发起人,除承担自身出资权利外,还需要就其它小股东未出资妥当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若其它小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包括不限于未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重大瑕疵),依照明晰规定该公司或是其它小股东、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小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7条明确签订合同:“未按时交纳出资或是出资不实的,设立时的其它小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少缴或是不缴股份受让税收责任

依照股份受让税收监管明晰规定,个人受让股份,以股份受让收入减除股份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受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以股份受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权利人。企业受让股份的,受让股份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份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份受让所得。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形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受让股份(股票)收入等受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

股份受让收入应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实践中,交易双方为规避税务稽查监管,无正当理由,采用平价或是折价受让股份,签订合同明显偏低的股份交易价格,涉嫌故意逃税,也存在较高的税收征管信用风险,主管国家机关发现后有权重新核定上述交易股份受让价格是否合理,同时税务国家机关有权进行税务处罚。

受让小股东

信用风险

02

(1)连带出资责任

依照《公司法》或其判例,以下简称公司的小股东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包括未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重大瑕疵外)即受让股份,受让人对此知道或是应知道(包括不限于股份受让协议明晰签订合同未实缴妥当、股份价格签订合同过低、受让方提供服务器端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股份受让价格依照实缴部分评估作价),受让方存在恶意可能性的(合理判断即可),公司有权请求该小股东履行出资权利、同时有权要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9条也明晰签订合同:“小股东受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时限的股份的,由受让方承担交纳该出资的权利。同时小股东未按时本息交纳出资或出资不实的,受让人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应与受让方小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处的连带责任主要指与受让方承担继续出资和补充清偿等责任。

(2)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公司法或其判例,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未出资、出资不实及抽逃出资等出资瑕疵))即受让股份,受让人对此知道或是应知道(包括不限于如本文第2点之第(1)所述),公司债权人向该小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9条也明晰签订合同:“小股东受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时限的股份的,由受让方承担交纳该出资的权利。同时小股东未按时本息交纳出资或出资不实的,受让人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应与受让方小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处的连带责任主要指与受让方承担继续出资和补充清偿等责任。

债权人

信用风险

03

实践中,以下简称公司在实际经营方式过程中,很多小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方式信用风险明显不匹配,而债权人由于无法掌握债务公司的财务账册,无法了解该公司资金状况、偿债能力,只能倚赖债务人自身披露及公示信息,但很多债务人由于经营方式不善、负债过多等原因导致丧失偿债能力。同时以下简称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小股东只承担以下简称,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小股东依法享有时限利益。债权人通常不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直接起诉未出资的小股东承担补偿清偿责任。导致近些年来债权人苦苦追债而不得的案例比比皆是。

依照《公司法判例二》签订合同,公司解散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能主张未缴出资小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它小股东或是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随着《九民会议纪要》的出台,明晰债权人能要求小股东出资权利加速到期的情形,避免恶意小股东以时限利益为由逃避债务行为,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高等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小股东(大)会决议案或以其它形式延长小股东出资时限的。

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8条明晰确定小股东出资权利加速到期的情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是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时限的小股东提前交纳出资。)

尽管法律条文也不断完善更新,确保能够平衡小股东的时限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但实践中不少公司债权人在维权时的法律条文成本仍相对较高,实际中维权中仍存在诸多困难。

To be contin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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