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中国裁判员公文网发布一篇专文《遂平县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处、安阳恒浩可再生能源信息技术以下简称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可再生能源行政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可再生EPC)继续执行实施类继续执行申请书》(简称:《继续执行申请书》)。
据《继续执行申请书》显示,遂平县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处与安阳恒浩可再生能源信息技术以下简称公司贩毒犯罪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2019)豫1323行审53号行政管理工作申请书已经发生拘束力。据此施行卷宗,准许强制继续执行遂平县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处对举报人安阳恒浩可再生能源信息技术以下简称公司西食药税务罚决字[2018]第416号《行政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申请书》“充公违法税金13140元;罚金60多万元。牟晓翼合计元”(计入已交纳的10多万元)所确认的权利。因举报人未按上述施行卷宗受损害,遂平县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处向嗣后申请继续执行,嗣后于2021年3月29日司法机关批捕立案。
在该案继续执行过程中,嗣后司法机关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1年4月2日,向举报人收到继续执行申请书,勒令其时限履行卷宗所确认的权利,查问其到嗣后接受进行调查阅问,并报告个人财产状况,但举报人至今未受损害。
二、2021年3月29日,通过继续执行网络安全监控系统向金融政府机构、工程车注册登记部门、投资顾问政府机构、网络支付政府机构、天然资源部等收到查阅通知,查阅举报人赠与个人财产。
1、嗣后于2021年3月29日提起首度网络安全监控,对举报人的活期存款、投资顾问、工程车、房产、网络活期存款情况予以查阅,未查阅到举报人有相应个人财产。随后嗣后依次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29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12日依次对举报人安阳恒浩可再生能源信息技术以下简称公司的活期存款等进行了网络安全监控,举报人无可供继续执行的活期存款,赠与无工程车注册登记信息。
三、2021年6月10日到公司所在进行调查,该公司已人去流苏,公司所制的房产系出租他人的,现无法联系到公司人员。申请者也不能提供安阳恒浩可再生能源信息技术以下简称公司的其他门牌号及联系电话,该院已向公安机关收到协助,搜寻举报人安阳恒浩可再生能源信息技术以下简称公司紫苞人胡聚县。
2021年4月5日,向遂平县房产管理工作处进行调查举报人的房产信息,举报人赠与无房产注册登记。
四、2021年7月12日,嗣后司法机关向举报人安阳恒浩可再生能源信息技术以下简称公司紫苞人胡聚县收到限制消费令。
嗣后已约谈告知申请继续执行人该案的继续执行情况、个人财产进行调查措施、举报人的个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继续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继续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嗣后提供举报人的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继续执行程序。申请者可申请律师进行调查令进行调查举报人的相关个人财产信息,但申请者不申请。
该案继续执行标的为元,实际继续执行到位0元,尚余元未能继续执行到位。
嗣后认为,施行卷宗所确认的债权司法机关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举报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继续执行程序中,嗣后穷尽个人财产进行调查措施,未发现举报人有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举报人暂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继续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继续执行程序。
申请继续执行人享有要求举报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举报人负有继续向申请继续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举报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嗣后。申请继续执行人发现举报人有可供继续执行个人财产的,可以向嗣后申请恢复继续执行。申请恢复继续执行不受申请继续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施行。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嗣后提出继续执行异议。
据天眼查APP显示,安阳恒浩可再生能源信息技术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18日,实缴资本为 8077万,胡聚县担任法人,持股51%,吴玉敬持股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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