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vatmal辩护律师项目组
下期关键字 认缴出资 Ferrette偿还职责
张Yavatmal 辩护律师
此案概要
A公司于2017年3月注册登记设立。公司股东情形如下表所示:
1、甲,总认缴出资港币110多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0%,出资方式为汇率出资,出资天数为自公司设立之日5周内出资顺利完成。
2、乙,总认缴出资港币550多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0%,出资方式为汇率出资,出资天数为自公司设立之日5周内出资顺利完成。
3、丙,总认缴出资港币440多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40%,出资方式为汇率出资,出资天数为自公司设立之日5周内出资顺利完成。
A公司于2018年向刘某数次银行贷款,总计银行贷款1000多万元,前述银行贷款届满后,A公司仍积欠银行贷款未还。刘某于2018年10月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民事诉讼,明确要求A公司偿还负债银行贷款、分担本息,并明确要求A公司股东甲、乙、丙分担Ferrette索赔职责。
高等法院裁决
高等法院全力支持了刘某明确要求A公司偿还负债银行贷款及本息的诉请,否决其明确要求A公司股东甲、乙、丙分担Ferrette索赔职责的诉请。
辩护律师讲法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三)》
第十一条第三款 公司负债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的部分分担补充索赔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全力支持。
按照前述明确规定,被告A公司的股东如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须对公司偿还不足的负债分担补充偿还职责。
但在该案例中,被告A公司的股东出资的天数已经确定为公司设立之日的5周内。被告甲、乙、丙虽作为A公司股东,由于其出资天数尚未届满,不能认定其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原告以该三被告出资不实为由主张三被告分担Ferrette职责,理据不足,所以未被全力支持。
但以上情形也存在特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高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负债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明确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时限的出资。”
综合以上判例及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可知: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按期足额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但若股东认缴出资尚贝唐实缴时限且无其他瑕疵出资行为的,除在破产、解散程序当中或银行贷款协议另有担保约定外,股东不对公司负债分担Ferrette索赔的职责或在其未实缴范围内分担补偿职责。
辩护律师提醒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许多企业存在股东尚未实缴出资的情形,但负债人不能仅仅凭借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实缴这一项明确要求股东对公司负债分担Ferrette索赔职责。
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负债分担Ferrette偿还职责,还要依据出资天数、企业是否进入破产或解散程序等事项,进行综合判断。
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向公司提供借贷时,除银行贷款协议以外,可额外明确要求公司股东作为担保人签署担保协议。
– 本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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