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是公司同时实现正常制造经营方式的先决条件众所周知,也是公众推论公司做为独立企业法人具备承担经济、民事责任的基础,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简称《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实缴制”到“认缴制”的变化,以及股东出资方式的方式程序法的内在明确要求,使得公司运营中越来越多的出现出资方式方式与实质不相符合的操作方式,以致引发众多股东侵害公司自身利益、侵害债务人自身利益的纷争,责任编辑依据《公司法》、《公司法》系列法律条文及司法法律条文就怎样推论股东出资实缴妥当相关典型问题进行探讨。
有关出资方式,《公司法》第十五条“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实物、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仅限。”
一、汇率出资怎样判定实缴妥当
股东出资方式中的汇率出资是最快捷很易操作方式的方式,《公司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将汇率出资本息取走有限责任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帐户。”服务器端机构开具的申请文件报告是断定实缴妥当的断定众所周知,但其它方式的证据,如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提款记录、年报、发票等也能够断定股东确已将汇率资本金取走公司的商业银行帐户,均能判定股东已实缴汇率出资。
但实践中,还存有股东未将汇率出资取走公司的商业银行帐户,而是间接用作公司的制造经营方式需要,例如股东将拟用作出资的汇率资本金间接向服务器端缴付欠款的犯罪行为,能否判定股东已履行汇率出资的义务?我认为,该股东的出资犯罪行为鸡油林方式上存有重大纰漏,相违合《公司法》对汇率出资的方式明确要求,也将可能干扰公司其它债务人对该股东与否实缴出资的推论,存有潜在纷争甚至诉讼风险,但如公司或其它股东均认可该欠款即为股东的汇率出资款,仍然应证实该股东的汇率出资已实缴妥当。建议在该犯罪行为发生后,公司股东会对该股东的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开具股东会决议,证实该股东向服务器端缴付的欠款即为其汇率出资款,并在财务会计处置中及时处置做为注册资本金资本进行处置。否则,即便股东的汇率出资确用作公司的实际制造经营方式,基于公司个人财产自主性的原则,该股东向服务器端的缴付犯罪行为将可能视为公司向该股东的银行贷款或全权缴付,并不能因此证实该股东汇率出资已实缴妥当的后果。
二、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怎样判定实缴妥当
《公司法》明确规定,“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评估结果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者高估总金额。”“只以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司法机关办理其个人私有财产的迁移手续。”
也就是说,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应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能用汇率成交价,即一般情况下通过评估结果的方式得出一个非汇率个人财产的资本金商业价值,该资本金商业价值即为非汇率财产的出资额度;二是能司法机关受让,这里的“受让”应理解为有三层含义,第一是投入使用,第二是司法机关同时实现个人私有财产的迁移。
1、未经过评估结果的总金额怎样判定?
我们注意到,在《公司法》中明确明确规定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评估结果总金额,那么未经过评估结果而间接总金额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做为出资怎样判定间接总金额的效力?在杭州炳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等合伙企业纷争((2021)最高法民申7457号)案中,最高院认为案涉“雪山牌”商标所有权总金额出资时虽未评估结果,但不能因此否认该商标所有权的商业价值,杭州炳盛也未提供证据断定公司章程约定的“雪山牌”商标所有权的总金额明显过高。判定杭州炳盛有关长城铝业公司出资的“雪山牌”商标未经评估结果,出资未完成的主张不能成立。
由以上法律条文可见,《公司法》明确规定非汇率个人财产应评估结果总金额的立法本意是期望通过服务器端评估结果证实非汇率个人财产商业价值的公允性,用以证实该非汇率个人财产的总金额不会高估或者高估从而侵害公司的自身利益和其它股东出资的公平性,在不会造成高估或者高估后果的情况下,评估结果并非是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必要条件。但需提示注意的是,在国有资产交易或国有资本出资的情况下,评估结果仍然是评价与否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基于国有资本监管的明确要求,应对实物出资进行评估结果。
2、不同类型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方式怎样满足司法机关受让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实物分为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三种类型,不动产如房产等,依据《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受让和消灭,经司法机关登记,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得物权的设立、变更、受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严禁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以房产、车辆、船舶等做为实物出资的,不仅应向公司投入使用,还应将权属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而出资时间以投入使用时间为宜。土地所有权虽为无形资产,但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应做为不动产对待,不仅需要投入使用,还应将土地所有权的权属登记在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动产则以投入使用为同时实现权利迁移的方式即可。
例如最高院审理的毛丽娟、毛宁辉股东资格证实纷争案((2017)最高法民再198号)中,新城公司章程约定三位自然人均以汇率资本金出资,在公司设立之时毛丽娟、毛宁辉两股东的出资均用来缴付土地出让金,并以公司的名义拍得土地所有权,原一审以此判定毛丽娟、毛宁辉系以土地所有权总金额出资,但最高院认为,土地所有权的竞拍主体和签署《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的主体均为新城公司,土地所有权最终也落于新城公司名下,毛丽娟、毛宁辉并未在设立公司之前即已取得土地所有权,继而以土地所有权总金额做为出资,根据案件事实,虽判定毛丽娟、毛宁辉的出资款已实缴妥当,但出资方式应为汇率出资。
值得注意的是,常常会出现原告方基于实物出资未办理权属变更而主张明确要求股东缴纳出资款的情形,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法院认为如确定为实物出资的方式,则不因未办理权属变更而导致出资方式变更为汇率出资,再基于汇率出资明确要求缴纳出资款,而是应主张在实物出资的前提下主张明确要求办理个人私有财产属变更。例如济南澳利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市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纷争((2021)鲁01民初1230号)案既是如此审判要旨。
而以专利技术总金额出资则存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能够同时实现整体权利迁移的专利技术,即能够通过变更权属登记同时实现权利迁移,此种情形下的实缴妥当推论标准等同于不动产,不仅需要对专利技术进行总金额,还需要投入使用及变更权属登记;另一种是仅为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如商标所有权、专利所有权的方式出资,此种情形下的实缴妥当应以所有权的总金额及所有权的投入使用为推论标准,如专利技术的权利人与公司签署《专利技术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价款、许可使用等。
三、其它出资方式怎样判定实缴妥当?
《公司法》中虽未间接列明除汇率、实物、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等外其它的出资方式,但“非汇率个人财产”尚有其它符合《公司法》“能汇率股价”和“能司法机关受让”两个特征的出资方式,例如《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明确规定》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能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下列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权属清楚、权能完整、司法机关能受让。”第七条:“债务人能将其司法机关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即明确规定了股权出资和“债转股”出资的方式。
【1】股权出资,即股东以持有的其它公司的股权进行出资,该出资方式所造成的后果即为股东丧失在其它公司中的股权,该股权转而由拟出资的公司享有,即其它公司成为拟出资公司的子公司,该出资股东成为其它公司的间接股东。此种出资方式的情形下,股东出资实缴妥当的推论依据应是其持有的其它公司的股权能够总金额,并且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其它公司的股东为拟出资的公司。
【2】“债转股”出资,即股东原为拟出资公司的债务人,以总金额的债权转为对拟出资公司的股权,此种出资方式的情形下,股东出资实缴妥当的推论依据除了需将债权进行总金额外,还应在股东会层面证实债权转为股权并进行财务会计处置。
【3】“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出资的方式尤其在国有企业改制和母公司对子公司出资中频频出现,“净资产”出资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明确规定或认可的出资方式,但《公司法》也并未否认“净资产”的出资方式。“净资产”属于财务会计学概念而非法律概念,也尚无明确的定义,概括解释为公司的资产减去负债后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在财务会计要素中即为“所有者权益”。以“净资产”出资仅出现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置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第9条明确规定,“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制的,应按照转入公司制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过评估结果后的净资产折合为国有股份,并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也能由存续企业持有。分立后没有纳入改建范围的资产,按照本明确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处置。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建的,经过评估结果后的净资产折合的国有股份,合并前各方如果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应由原共同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一并持有;如果分属不同投资主体,应由合并前各方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分别持有。企业合并后没有纳入改建范围的资产,按照本明确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处置。”自此开启了国有企业改制中“净资产”出资的历史序幕,“净资产”出资的后果即为约定的“净资产”出资中对应的资产主体和负债主体均变更为出资对象。那么,“净资产”出资与否实缴妥当应怎样推论?
从《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出资方式应具备“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条件来看,净资产“可用汇率成交价”没有障碍,可通过对资产、负债的审计、评估结果来确定,对“能司法机关受让”则不能简单的以无法办理“净资产权属登记”来理解。如前所述净资产系由资产及负债构成,因此只要对应的资产及负债可司法机关受让就符合“可司法机关受让”的明确要求。但,“净资产”中的资产和负债在财务会计要素中由众多要素组成,各项要素均存有考察其合法性和与否影响服务器端自身利益的问题,因此净资产前提下的“个人私有财产属的迁移”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虽然在各地工商登记部门将净资产出资暂列入实物出资的范畴,净资产出资与否实缴妥当也能通过评估结果、申请文件和财务会计处置同时实现,但净资产的全部个人私有财产属与否迁移需要严格区分每一要素的实际情况。鉴于其复杂性,净资产出资的方式也仅在公司重组和母公司设立子公司时适用,此种情况下,净资产出资实际是完成了“资产转换”和某种程度上的资产剥离,对债务人而言仍然存有较大风险。
综上,基于对不同类型出资方式实缴妥当的明确要求不同,出资人应基于自身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出资方式,以免因为未满足出资实缴的方式程序法而埋下出资不实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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