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1⽇,股权投资协同理事会(BKPM)正式发布了有关如前所述⻛险的许可和股权投资公共设施手册和流程的2021年第4号法律条文法规(BKPM第4/2021号法律条文法规”),该法律条文法规依照2020年第11号有关缔造劳工市场法的明文规定,将许可的派发⽅式由如前所述允诺变革为如前所述⻛险。
2020年第11号有关缔造商业机会的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尽管前述明文规定主要特别针对派发许可证的中央政府服务项目,与此同时也囊括了与股权投资公共设施或其明确要求有关的其它中央政府服务项目。修改后的三项明文规定牵涉若⼲类别民营企业(主要就包括由国外间接股权投资公司经营方式的民营企业)的最高股权投资和发⾏/实缴资本明确要求(PMA)。
1.
具体内容实施细则
BKPM法律条文法规4/2021第12条(7)部份明确明文规定,PMA的最高发⾏/实缴资本,⽽并非所需的最高股权投资额(下⽂将提到),除梅塞县明文规定外⾄少应达至Rp.10.000.000.000, 00(即⼀百亿元卢⽐)。
前述条文是对现⾏法律条文法规的重⼤变革,现⾏法律条文法规只明确要求最高发⾏/实缴资本总值为2.500.000.000卢⽐(25亿卢 ⽐),或PMA最高原则上资本明确要求的25%。
该法律条文法规进⼀步明文规定印度尼西亚国际标准⼯业进行分类/ KBLI(⼟地和建筑物外)每四位标识符所需的股权投资应少于Rp.10.000.000.000 00(⼀百亿元卢⽐),除⼏个市场部⻔以外,其最高明确要求由第12条(5)部份原则上明文规定,如下表所示右图:
市场部门
最高股权投资
批发商对外贸易
除⼟地和建筑以外,每4位 KBLI ⾸位标识符 > Rp.10.000.000.000,00(100亿卢 ⽐)
⻝品和饮品服务项目
除⼟地和建筑以外,每2位 KBLI ⾸位标识符 > Rp.10.000.000.000,00(100亿卢 ⽐)
建设服务项目
(咨询服务项目、建设⼯ 程或综合建设⼯程)
除⼟地和建筑以外,每4位 KBLI ⾸位标识符 > Rp.10.000.000.000,00(100亿卢 ⽐)
在⼀条⽣产线上⽣产⼏种不同 产品的⼯业服务项目,这些产品分 类为不同的5位KBLI编码
除⼟地和建筑以外 > Rp.10.000.000.000,00(100亿卢 ⽐)
物业建设及经营方式单位类别主要就包括:
a. 整栋建筑物或综合住宅综合体
主要就包括⼟地和建筑 > Rp.10.000.000.000,00(100亿卢 ⽐)
b. 不属于⼀个整体建筑或综合住宅体
除⼟地和建筑以外 > Rp.10.000.000.000,00(100亿卢 ⽐)
正如BKPM4/2021号法律条文法规第13条和第9条第(1)节字⺟c和d、第(3)和(4)节中提到的,可免除前述条件的法⼈实体主要就包括:
代表处,定义为印度尼⻄亚⼈或国外国籍的⼈,或已获得批准在印度尼⻄ 亚共和国境内设⽴办事处的国外民营企业家代表的商业实体。
国外商业实体,定义为任何在印度尼⻄亚共和国领⼟以外注册并在特定领 域开展业务和/或活动的国外商业实体。
BKPM4/2021号法律条文法规将于2021年6⽉2⽇⽣效,是⼀条⽆追溯⼒的法律条文法规。这意味着这些明确要求只适⽤于前述颁布⽇期之后提交并批准的PMA许可申请。此外,在前述法律条文法规正式发布后建⽴的、但尚未提交任何许可申请的有关PMA的其它法律条文法规、 正式指示或通函尚未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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