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和各地政府先后推出数项社会福利政策以支持和鼓励国家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者,尤其是有形资产出资注册资本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企业股东可以用发明者、发明专利,应用软件版权的形式作为出资。操作中,有形资产出资对照货币出资繁杂,出资不实、不实出资等出资纰漏比比皆是。责任编辑拟将前述事例为突破口,预测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应怎样努力做到“零纰漏”。责任编辑拟将前述事例为突破口,预测股东以有形资产出资应怎样努力做到“零纰漏”。
一、有形资产出资,比想象中繁杂
事例:写意环境科技金润庠公司系新三板申报公司,依照其股本变动披露之第七次注资显示:
2014年2月7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案,注册资本增加至9000多万元。注资部分由股东袁俊山以专利技术计算机硬件版权总金额1500多万元注资。2014年2月11日,注册会计师房产公司A开具申请文件调查报告称,截至2014年2月11日止,公司已收到袁俊山交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应用软件版权,计人民币1500多万元。
同年8月22日,注册会计师房产公司B在《关于写意园林建筑金润庠公司申请文件事项工作方案复查调查报告》中写到:“袁俊山用作出资的计算机硬件版权与写意园林建筑从事的销售业务有关连,并且该等计算机硬件版权形成的时间是在袁俊山在写意园林建筑公司任时,无法确定为非职位发明者”,指出此前的申请文件调查报告所说的1500多万元专利技术出资存有纰漏。
为避免因股东有形资产出资纰漏问题对新三板申报造成心理障碍,股东袁俊山本人以钱款分期付款有形资产出资的形式补回了出资。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时,通过了股东袁俊山以流动资产1500多万元分期付款版权总金额1500多万元出资的决议案。
这一事例为典型的有形资产出资纰漏——股东借以出资的私有财产属未明。
依照《版权法》第七条第三款,“主要是利用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机构担责的工程草图、产品草图、世界地图、计算机硬件等职位经典作品”和“法律条文、行政法律法规规定或是合同签订合同版权由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机构独享的职位经典作品”,作者独享肖像权,版权的其它权利由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机构独享。
由于股东袁俊山用作出资的计算机硬件版权系其在公司任时的经典作品且该经典作品与公司的销售业务具有相关性,不排除该经典作品为职位经典作品的可能,因此股东的出资私有财产属存有随机性。股东借以出资的私有财产属未明或不独享完全扎格列的,应指出股东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构成出资纰漏。
二、有形资产出资纰漏的法律条文风险?
1、对公司补回出资及对债务人承担补充偿还的责任,《公司法判例三》第十一条:“公司债务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行政机关的处罚风险罚款,《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不实出资,未交付或是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是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不实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股东的权利受限及股东资格灭失的风险,《公司法判例三》第七条:“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或是抽逃出资,公司依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决议案对其利润分配允诺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允诺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允诺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判例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或是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交纳或是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交纳或是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案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允诺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有形资产出资怎样“零纰漏”?
1.有形资产权属明晰且无纰漏,股东对用作出资的有形资产应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权属明晰无纰漏。以他人财产出资,以设定权利负担的资产出资,以职位发明者(经典作品)出资等都会构成股东的出资纰漏。
2.履行职责必要的评估、申请文件等程序,《公司法判例三》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总金额,公司、其它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允诺认定出资人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总金额,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
特别提示:股东用作出资的有形资产如未经专业机构如实评估,往往出现出资财产的总金额依据,总金额公允性难以判别,存有潜在的出资总金额价值和前述价值不符的风险,进而产生出资纰漏。因此,有形资产出资不但要履行职责必要的评估、申请文件程序,还要求真实评估。
3.及时办理有形资产的转移、过户,《公司法判例三》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是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专利技术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它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职责了出资义务。”
4.有形资产的出资形式符合法律条文规定,依照《新公司法第27条》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总金额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总金额,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是低估总金额。法律条文、行政法律法规对评估总金额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4年3月1日国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新公司法也去掉了之前的3/7比例限制(之前专利技术最多70%评估出资),现在专利技术可以达到100%出资,这个都是对社会公开的。
总结:有形资产作为一种重要的出资形式,尤其是越来越多企业优先选择有形资产出资,过程中应警惕出资纰漏带来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只有依法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才能更好的享受股东权利、取得股东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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